2014年1月7日,济南中院对两起制售地沟油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朱传峰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于海波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
标签: 济法案例
欢迎新用户
o p

正在加载,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