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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电台侵权《说春秋》

(2014-02-20 11:27:00)
标签:

心理素质

著作权

封底

谢涛及

来源

文化

 

 

2014年3月4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将依法开庭审理佛山电台对贾志刚《说春秋》著作的知识产权侵权案。这起侵权案被多名律师认为是极其恶劣的,从来没有过这样的案例。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屡受国际社会非议的今天,这一起案件的审理无疑将会引起广泛的关注,其结果不仅将影响到广大作家的利益,也将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景带来巨大影响,且不要说国际形象问题。

下面,来介绍这起案件的背景。

一、案件经过。

贾志刚(即本人)在2008年开始创作历史著作《说春秋》(原名《原来这才是春秋》),广西师大出版社出版。此书在出版之前在天涯连载,创下多项历史纪录。出版之后大受读者欢迎,在此略过。

佛山电台播音员谢涛在2009年开始以“听世界——春秋”的名称开始在佛山电台演播《说春秋》第一部,用两年半的时间演播了《说春秋》的前六部,总字数将近两百万字。期间,谢涛在节目中只字不提著作原名,只字不提作者。以至于听众以为谢涛就是作者。

按照中国相关法律,电台可以不经作者允许使用其作品,但是必须支付稿酬。这条法律本身存在问题,后面再说。即便如此,谢涛及佛山电台在使用该作品期间刻意隐瞒作品名称和作者,已经属于窃取行为。从播出直到现在,他们从来没有主动联络过作者,更不要说支付稿酬。

欺世盗名,这个成语用在他们身上是不是很合适呢?

在“听世界——春秋”获得巨大成功之后,谢涛及其所在频道名声大噪,前者成为佛山电台明星播音员。

于是,谢涛开始在淘宝上售卖该盗版产品的MP3,并分为车载版和运动版。

2012年7月,在佛山广电集团的媒体开放日上,谢涛作为明星播音员在舞台上向不明真相的佛山民众讲述自己如何艰苦创作的经历,讲述自己如何从大量古籍中归纳总结,不分昼夜写下了这段伟大的历史。演讲完之后,谢涛开始签售“听世界——春秋”的DVD光碟。在这套光碟中,封面上写道“佛山电台著名主持人谢涛历时两年半,不分昼夜,艰苦创作,结合不同史料,用庄谐并重的演绎方式,一人分饰多角,把春秋历史说得生动有趣,入木三分。尤其是结合了现代管理方式和世界政治形式,以古鉴今……”,似乎他真的以为这是他写的。可而笑的是,内页文字说明中,整篇序言一字不差地照搬了《说春秋》第四册的一整段。

赵本山说过:哎呀妈呀,老鼠都给猫当伴娘了。

利令智昏?也许这个成语用在这里比较文雅一些。当然,这肯定不是最恰当的形容词,更恰当的形容词大家一定正在脱口而出。

至此,贾志刚本人已经忍无可忍了。再忍下去,谢涛和佛山电台或许就会来起诉贾志刚侵权了。

当第一份律师函给到佛山电台之后,他们立即做出了反应,前来谈判,承认侵权之余,却仅仅给出了5万元的“稿费”这样的赔偿方案,自然被拒绝。之后,他们找到贾志刚供职的深圳报业集团的某位领导,试图以此对贾志刚施压。可惜,这不好使。谁来也不好使,因为贾志刚有更大的后台——中国人民。

在给佛山电台发出律师函的同时,贾志刚和律师也向佛山政府网提起信访投诉。对此,在佛山电台给佛山政府网关于此事的回复中,竟然这样写道“贾志刚所在单位领导认为贾志刚通过到处投诉的方式给电台施压以索取更高的金额,是比较恶劣的行为”。

该怎么形容他们呢?

事实上,贾志刚所在单位领导从来没有这样的表示,也不可能有这样的表示。在这里,保留对佛山电台诽谤罪的起诉权利。

此后,佛山电台索性使出强势群体的惯用伎俩:欢迎走法律程序。

大概他们以为,贾志刚只能在佛山去告他们,因为按照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受害人只能去侵权发生地起诉。(全世界都规定在受害人所在地起诉,除中国。)

好的,求仁得仁,求不仁也得不仁,你们的法律程序来了。既然你们根本不在乎声誉,我也不会在乎你们的声誉。既然你们以为法律的空子可以利用,那就让你们在全世界面前钻一钻。

在这里还要正告佛山电台和谢涛,你们面临的将不止是法律的惩罚,还有行政处罚,还有所有主持正义的人们的声讨和蔑视。

 

二、案件主体的特殊性

这起案件的主体包括佛山电台、谢涛本人、出版DVD光碟的北京某音像出版社、佛山某书屋。我们要来讨论的是始作俑者佛山电台和谢涛。

佛山电台,仅仅从这个名字我们就知道是一个国营媒体机构,也就是我党和政府的喉舌。这样的机构,本应当是宣传法治、监督法治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的单位,对于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报道和批判,可是,令人遗憾的是,也是令党和政府遗憾的是,他们模范地充当了知识产权侵权案的主角,并且,是非常恶意的主角。他们以窃取的方式获得名声和巨大的商业利益,而这一切,都在光天化日之下进行。

按照柳下惠的说法,他们这样的行为,要罪加两等。

末种意义上说,他们已经不仅仅是窃取,而是抢夺,而且是光天化日下的抢夺。

他们哪里来的这么的勇气?

因为他们是喉舌,是国有单位。面对任何一个个人,他们都自然地有一种优越感,有一种泰山压顶的感觉。他们是强势群体,而我们不过是弱势群体。他们能动用国家的资源来对付我们这样的草民。

是的,对于我们这些辛辛苦苦创作的人来说,我们是这个社会的弱势群体,我们的劳动往往很轻易地被侵占,而我们通常选择沉默、选择哭泣、选择逃离,总之,选择忍受。

可是,我选择斗争。

 

再说谢涛,播音员同志。我很难想象一个人在公众面前把别人的东西说成是自己的,这需要勇气,极大的勇气,当然还需要别的,我就不说了,给人留点面子吧。

其实,他的内心也很恐惧,偷来的东西毕竟并不稳妥。所以,他一直很小心,稍有风吹草动就开始删博客删微博。

我很困惑的是,他为什么要这样做?如果他不这样做,而是老老实实地做人做事,至少,他还是个不错的播音员。

人,有的时候就是一闪念。之后,就是一错再错,将错就错,错上加错。最后,就是身败名裂。

举头三尺有神明,侥幸心理要不得。

 

三、案件客体的特殊性

对于文学作品,通常的侵权就是盗版,也就是非法印刷非法发行。但是,这起案件是一种创新。

佛山电台把《说春秋》变成了语音产品,之后就当成了他们的东西。他们不承认剽窃,仅表示对原告按照《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支付稿酬。

可是,使用作品必须是以使用过程中承认原作者对作品的所有权为前提,而被告从未在播放节目以及出版的有声读物中提及作品的来源及作者,反而宣传该作品为谢涛结合不同史料创作。因此,被告在是将原告的智力劳动成果窃为己有,而不是使用原告的作品,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不仅是支付稿酬。

一个官方的电台采用这样的手段侵犯知识产权,这在中国的历史上是没有过的。

 

四、关于《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

按照这份规定,电台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就使用其作品,但是必须支付稿酬。这规定本身就是有问题的,而且会带来越来越多的问题。

在西方发达国家都有这样的法律陈述: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一部作品,就是作者的私有财产,任何人或者机构都不应该在未经允许之前使用。《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本身是建立在电台公益化的基础上的,也即是说当电台是一个纯粹公益的机构的时候,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无偿或者少量支付稿酬的情况下使用个人著作。

问题是,当今的电台还是一个公益机构吗?答案是否定的。

电台本身已经是一个商业机构,凭什么可以侵占个人的利益?以本案为例,佛山电台不仅因为侵权获得巨大的名誉和潜在的商业利益,在侵权节目中本身就有巨额广告。

国家应当保护公民的著作权,而不是协助某些强势机构巧取豪夺。

所以,《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必须要修改了。

 

五、关于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我们一直在努力。

暂时就用这句话来说吧,更多的等到审判结果出来再说吧。

我想,所有知识产权被侵犯的中国公民,当你们拿起或者试图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时候,你是不是有一种无助的感觉?

列宁说了:面包会有的。

我问过美国的律师这样的案子在美国会怎样?

“不可能有。”这是第一答案。

“如果有,会让他们赔破产。”这是第二句话。

其实,因为有第二句话,所以才有第一句话。

我不希望佛山电台为此破产,我知道这也不可能。

但是,我希望能够看到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进步,这个要求,不算太高吧?

我也希望,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和国际媒体会将这一案件的判决作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进步的案例,而不是相反。

 

佛山电台侵权《说春秋》

佛山电台盗版《说春秋》制成的DVD,售价60元。

佛山电台侵权《说春秋》
盗版《说春秋》制成的DVD的封面封底,好一个“佛山电台著名主持人谢涛历时两年半,不分昼夜,艰苦创作,结合不同史料……
佛山电台侵权《说春秋》
盗版《说春秋》制成的DVD的序,一字不改地照搬《说春秋》第四册第30、31页。
佛山电台侵权《说春秋》
凭借窃取的东西,谢涛成了佛山电台的一号明星,有没有好莱坞大片的感觉?佛山电台侵权《说春秋》
签名售碟的感觉不错吧?心理素质真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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