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楼市新政:限购年限升至3年 二套房首付7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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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住房工作,坚决贯彻落实中央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部署。3月31日,我市及时出台了《关于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3〕14号,下称穗府办〔2013〕14号文),确定2013年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多措并举,稳定住房价格,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穗府办〔2013〕14号文实施以来,我市调控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保障性住房加快建设,1~10月筹集保障性住房18071套,提前超额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1.6万套)。住宅用地供应量大幅增加,1~10月,全市共供应住宅用地6平方公里,同比增加190%。新建商品住宅价格快速上涨得到一定遏制,2013年1~3月,全市新建商品住宅成交均价13880元/平方米,同比上涨24.4%;实施调控后,4~10月,全市一手住宅成交均价13078元/平方米,同比上涨8%,涨幅回落16.4个百分点。

  为进一步巩固调控成果,稳定住房价格,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13〕44号,以下简称《意见》),在穗府办〔2013〕14号文的基础上,《意见》进一步从加快中低价位商品住房供应、增加住宅用地供应、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引导开发企业理性定价等5个方面继续稳定住房价格,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一是加快中低价位商品住房的预售审批,加快中低价位商品住房供应。

  二是增加住宅用地供应,力争2013年住宅用地实际供应量比前5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增加20%以上。2014年全市住宅用地计划供应量不低于2013年计划供应量。

  三是严格执行限购政策,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暂定对能提供购房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即将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供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年限从之前的1年调整为3年。

  四是调整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根据本市房价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得低于70%。

  五是引导开发企业理性定价,将继续按国办发〔2013〕17号文的要求对新建商品住房预售价格实行价格指导,对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

  2013年11月18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

  穗府办〔2013〕4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3〕14号)实施以来,我市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变化。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中低价位商品住房供应,控制高端商品住房供应。加快中低价位商品住房供应,加强对中低价位商品住房项目预售款的监控和划拨使用管理,确保房地产项目顺利完成开发建设。已批准建设的低密度商品住房项目须完成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方可销售。

  二、增加住宅用地供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力争2013年住宅用地实际供应量比前5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增加20%以上。2013年12月31日前制定并公布2014年全市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确保2014年住宅用地计划供应量不低于2013年计划供应量。

  三、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对能提供购房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从严查处各类住房骗购行为。对提供虚假购房资料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对存在规避住房限购措施的商品住房项目,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企业要与购房人解除合同;对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中介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应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根据本市房价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

  五、引导开发企业理性定价。根据2013年本市房价控制目标,继续对新建商品住房预售价格实行价格指导,对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

  六、穗府办〔2013〕14号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内容以本意见为准,除此以外的其他内容继续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15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3年1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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