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张咪”诈骗门”名誉权纠纷上诉案开审
2013-12-31 16:55:35
     中国法院网讯 (卢瑞华)  因150万元的投资款,歌手张咪深陷“诈骗门”。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名誉权纠纷上诉案。

  据悉,2010年9月12日和2011年1月10日,北京东方欧美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分别与齐丽英、北京市华韵古筝文化艺术中心签订投资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制作音乐舞台剧。齐丽英为该舞台剧投资100万元,华韵古筝中心投资50万元,上述款项打入张咪设立的账户中并由张咪出具了收据。因该舞台剧没有如期制作完成,齐丽英、华韵古筝中心的法定代表人黄子琦与张咪发生纠纷。齐丽英、黄子琦利用微博、接受媒体采访、网络专访等形式发表“张咪诈骗要逃跑”、“张咪诈骗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且已被限制出境”等言论。张咪认为上述言论侵犯了其名誉权,将华韵古筝中心、黄子琦和齐丽英诉至一审法院。

  张咪诉称,她系国内著名歌手、艺人,具备一定的国际影响力,作为主要演员参与了华韵古筝中心与齐丽英投资的舞台剧《中国一夜》。自2011年8月23日起,黄子琦、齐丽英一同对外公开散布她诈骗两方投资款150万元的言论,严重侵犯了她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给她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不法言论、在媒体上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三被告认为是张咪虚构投资项目拿走投资款拒不返还在先,其只是在公众平台陈述张咪骗取投资款的事实,不构成侵权,且张咪不能证明名誉受损的后果,主张的经济损害和精神损害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咪并未因涉嫌诈骗被刑事立案,也并未因此被限制出境,华韵古筝中心、黄子琦发布的“张咪诈骗要逃跑”、“张咪诈骗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且已被限制出境”等相关言论与基本事实不符,构成侵权,判决华韵古筝中心、黄子琦删除侵权言论并致歉,并赔偿张咪经济损失二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

  华韵古筝中心、黄子琦不服上述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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