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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老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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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圈套骗取上亿财产,公安不予立案,该案如何定性?

(2014-03-11 13:05:31)

    去年4月,因老家旧改投标我回到义乌,见到多年未谋面的高中同学高松。说起来我们还是同乡,两家相隔最多两公里,但这些年却失了联系。问起原因,他长叹短吁。原来几年前他和他舅舅舅妈合伙做生意,把一大笔钱借给一个义乌人,结果被骗。后来那人跑到安哥拉去了,公安机关还一直不给立案。我说被骗了多少,他说几亲戚加起来1750万。义乌人做生意确实有钱,但这一飞来横祸,带给他们的却是近乎倾家荡产的浩劫,几年来跑得身心俱疲,连请律师的钱都没有了,问老同学能不能帮忙。

 

    我后来见到了他舅舅以及被骗的其他几个人,他们曾经以诈骗罪对骗钱的黄某提起过刑事自诉,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起诉,公安机关也不给立案,走投无路。我同情他们的遭遇,为他们写了两份控告书提交给义乌市公安局,一份控告诈骗,一份控告合同诈骗,并且后来每次回义乌都去催问结果,结果刑侦大队和经侦大队互相踢皮球,过了一年仍不给立案。无奈之下,我根据我所了解的案情请教各位法学界同仁,该案如何定性,并以我同学的惨痛经历警示民间借贷的风险。

 

    事情其实并不复杂。吴璀兴是义乌市昊都房产的法人代表,2007年他编造了要投标锦都豪苑项目的借口,于2007年至2008年分别多次向方某、何某、吴某、朱某、吴某某分别借款500万、300万元、500万、350万、100万,许诺将来借款人可以以低于市场价2000元购买该处房产。交款的方式为银行本票和现金。但吴璀兴根本未参与该项目。这是其进行诈骗的第一个圈套。吴璀兴以相似手法向其他人借款,累计至少一个亿。

 

    为彻底骗取上述借款占为己有,吴璀兴伙同其亲戚黄某虚构了澳门金富集团,并向上述债权人出示了其伪造的《奥玛国际有限公司存款人资料》(2008年4月10日),让借款人误以为金富集团资金实力雄厚,在奥玛国际有限公司金富贵宾会存有保证金4000万元。2008年10月20日和11月13日,吴璀兴和黄某编造了《澳门金福集团转让协议》,该协议声称吴璀兴创办了澳门金富集团并任法人代表,他把该集团作价一亿元人民币转让给黄某,并由后者任法人代表。10月25日,黄某以金富集团法人代表的身份与上述五位债权人以及其他几人一起签订《合伙协议》,向债权人声称他“已开办澳门金富集团,确认澳门金富集团总计股金为一亿元人民币”,骗取控告人同意把之前的债权转化为股权。这是第二个圈套。

 

    五位受害人随后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商业及动产登记局查明,澳门金富集团根本就不存在。东窗事发,吴璀兴仓皇逃往安哥拉。黄某虽还在国内,却声称自己不知情,逃避法律制裁。据受害人讲黄某背景很深,公安局动不了他。但黄某作为虚构的金富集团法人代表,涉及高达一亿元人民币的公司转让,而且是在合伙协议签订之前私下转让,黄某不可能不知道对金富集团的底细。有证据显示,两人关系密切,曾有多次密谋,并协助吴璀兴出逃。吴璀兴骗取控告人1750万,没有黄某的配合,也根本无法实现。受害人声称公安机关可以调查双方账目来往以及通话来往,查明其合谋骗取控告人财产的事实。

 

    受害人认为,吴璀兴和黄某虚构不存在的投资项目和公司,串通骗取控告人的意图非常明显,非法占有控告人财产的目的也非常明确,并实施完成了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侵害了控告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立案侦查。但截至目前,刑侦大队认为该案属于经侦管,经侦大队认为该案属于刑侦管,互相推诿,一直不给立案。这么明显的诈骗无法立案,公安机关怎么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呢?我也替他们穷尽了申诉控告的程序,只能公开案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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