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工作中发生温情一幕,被执行人刘某某因生活困难,腿受伤行动不便,泉山法院执行局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经过申请人同意情况下,提前预支刘某某生活费4000元用于缓解其生活困境。
2012年,臧某某、王某借款给文某某、刘某某夫妻二人18万元,双方约定了还款日期及利息。还款日到期后,文、刘二人尚欠14.6万余元及利息没有偿还。臧某某、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2013年9月,泉山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法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文某某、刘某某因欠债较多,房屋已经被其他法院查封,泉山法院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法院执行局人员对文某某、刘某某工资予以冻结。二人每月工资较少,法院为二人保留了基本生活费,剩余工资用于偿还臧某某、王某的欠款。
2019年,文某某去世,仅剩刘某某一人工资用于还债。截止到目前,文、刘二人已经偿还9万余元,尚欠部分借款本息没有偿还。近日,刘某某腿摔伤,急需用钱看病治疗。因刘某已经领过了生活费,尚未到领取生活费日期,抱着试试看的心情,刘某某联系了泉山法院执行局。
泉山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王平得知此情况,联系了申请人臧某某、王某,将刘某某生活境况告知二人,询问二人意见。考虑到文、刘二人虽然收入不高,但一直很诚信偿还欠款,且目前刘某某孤身一人生活困难,臧某某同意提前预支刘某某八个月生活费共计4000元。
申请执行人同意预支生活费后,按照法院发放案款规定,被执行人应当到法院出具收条,法院直接将生活费汇入被执行人银行帐户,这样刘某某至少要去法院、银行各一趟。考虑到刘某某腿部受伤行动不便,细心的王平副局长来到刘某某家,将4000元生活费送给刘某某。刘某某对此深表感动:“感谢法院执行局,能够考虑我的实际情况,帮我解决生活困难。”
泉山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要求,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既做到依法强制执行,又最大限度地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找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的平衡点,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