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约束,校方监督,才能保证教师惩戒权的正确行使
昨天“广州一小学教师体罚哮喘儿童至吐血”的话题引发网友关注,尽管经警方调查,吐血是假的,但老师罚跑10圈却是真的。而前几天还有另外一条教师体罚学生的话题——“广东一老师用圆规扎未完成作业学生”——冲上热搜。这两件事引发了网友对体罚这种教育手段的讨论。长久以来,社会各界对体罚和教育惩戒权的讨论旷日持久,如何界定和划分教育惩戒、体罚和变相体罚则是讨论的核心。
教育惩戒是教师依据一定的规范,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以制止和消除学生的不当行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为目的,以惩罚为特征的一种教育方式。由于对教师的惩戒权一直没有法律层面的具体规定,实际教学中便容易催生出极端化现象:有些老师对学生不敢惩戒,管不住学生,对于一些经常违纪、严重扰乱正常课堂教学秩序的学生无法达到教育目的;有的老师则没有分寸地过度惩戒,例如使用体罚和语言暴力等手段,这样的“霸凌”教育不仅有损学生人格尊严,会给学生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甚至会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给学生树立错误的价值观榜样。
基于此,2019年11月,教育部公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强制惩戒几种类型。使教育惩戒权有法可依。而今年5月,《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经表决通过,《条例》用专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与违法处理作出详细规范,在全国率先通过立法明确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但《条例》同时指出,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5月12日《法制日报》)。可见在立法层面,通过法规约束教师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已经有所进步,但仍需继续完善。例如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通过立法对实际教学中存在的体罚、语言暴力等过度惩戒的行为进行约束,进一步细化教师惩戒权的使用方式,使其更具操作性。
除了法律层面的约束,教师惩戒权的正确行使还应校方一同监督。圆规体罚事件经报道后,有学生在微博的评论区接着爆料,称之前该老师在办公室对学生拳打脚踢,而其他老师第一反应竟然是拉上窗帘。连手握权力的老师都忙着包庇,处于弱势方的学生又该向谁举报?而学校中是否有完善的监督机制监督老师不滥用权力,保障学生人权?如果不是通过微博,学生的诉求是否能有效解决?
基于“尊师重道”这种“传统美德”,一些家长和学生对老师的越界行为可能会保持缄默,甚至还有家长把学生送去学校时,“嘱咐”老师自家孩子比较调皮,让老师“该打就打,该骂就骂”。但这种棍棒教育对学生造成的心理伤害是不可估量的。中国人常说“严师出高徒”,但校方和家长都应该明白,真正的严师靠的是高超的知识和教学艺术,以及老师自身的人格魅力,而不是严厉的惩罚手段。在学校这种特殊环境中,老师对学生握有巨大权力,而如果又缺乏监督机制,或者已有的监督机制落实不到实处,便很容易出现极端行为。因此,学校有义务建立教师惩戒权的监督机制,对老师规范化管理,提高教学素质,在教师这个关口把好关;在体罚发生后积极应对,帮助学生取证,严惩实施体罚教师,杜绝某些领导者为了学校的声誉对体罚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情况,保障学生的人权。
要避免教师体罚学生事件的发生,应该通过立法对教师惩戒权的行使范围、程度等进一步细化,通过法律进行约束,还需要校方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校园体罚事件不能靠微博办公,正义不应该只存在于网络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