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法院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近日,威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张某男对申请人李某女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张某男对申请人李某女及其近亲属骚扰、跟踪、接触。
原告李某女与被告张某男系夫妻关系,两人登记结婚后,张某男经常酗酒,酒后频繁家暴。2020年3月份,李某女搬到娘家居住,并向威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某男离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张某男经常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骚扰李某女,并到李某女父母家中纠缠。2020年4月27日,原告李某女向威县法院提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请求,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承办法官陈英军经审查认为,李某女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张某男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威县法院将该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给了原、被告住所地的派出所、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诉讼程序正常运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该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出,充分彰显了司法权威,向家庭暴力亮起了红灯。在今后的工作中,威县法院将按照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便民利民十件实事工作要求,对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更加注重运用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法律武器,着重维护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同时加强与有关单位建立反家庭暴力协作机制,形成遏制和预防家庭暴力的合力,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群、影响一片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