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兰有约”第二讲:婚姻中的那些“法”
婚后责任义务多 互敬互爱构和谐家园
律师讲法—王金霞:婚后的责任与义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管好自己家的“熊孩子”!
注意:合法的收养关系及继父母、继子女之间同样适用婚姻法中父母子女的相关规定。
检察官说法—王丽:解读婚后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上述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附赠知识点:关于房产归属权问题。情形一: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一般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比如,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双方的名字。情形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比如,房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房产登记为双方的名字,就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情形三: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举个例子:甲的父母出资100万元,乙的父母出资50万元,共同买了一个房子,该房子登记在甲的名下。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甲乙对该房屋都有所有权,但不是一人一半,而是甲占三分之二,乙占三分之一。概括起来就是:婚前出资一般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即房产证写双方姓名);婚后出资一般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法官释法—贾艳华:反对家庭暴力
在世界各国,家庭中虐待妻子的现象都十分常见。据世界银行调查统计,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都曾受到过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25%缘于家庭暴力。特别是在离异者中,暴力事件比例则高达47.1%。据资料统计,目前,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该法已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反家庭暴力法》在总则中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何为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类型: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另外还有经济控制。身体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 伤害后果的行为。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限制人身自由或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或敷衍、停止性生活或限制、控制受害者的财产决定权(包括限制、控制受害者用钱的时间、方式、数量和限制受害者对物品、住房使用)等隐性暴力行为,也叫冷暴力,它是对人的不尊重。《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为许多场合下暴力行为的惩处提供了法律支撑。像雇佣关系,如保姆、月嫂;同居关系,如同居男女朋友之间;集体宿舍的、合租的。这些场合下人员之间发生暴力行为的,就可以参照《反家庭暴力法》惩治、处理。面对家庭暴力,既不要迁就、也不能以暴制暴,应该依法寻求救助。普通救助主要有三个渠道:向有关单位和社团组织求助;向公安机关求助;向法院求助。 一、向有关单位和社团组织求助。《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二、向公安机关求助。《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三、向法院求助。《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反家庭暴力法》还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2020年5月,威县人民法院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其近亲属骚扰、跟踪、接触。并根据法律规定,将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原、被告住所地的派出所、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有效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实施家庭暴力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反家庭暴力法》分两种情况、从两个层次,对家庭暴力中加害人(被申请人)应负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第一个是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个是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第三十四条 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家庭不是法外之地,每个家庭成员都应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家庭的和谐是社会稳定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