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深圳个人破产条例》:个人破产破冰,并非老赖狂欢之时

律师谈《深圳个人破产条例》:个人破产破冰,并非老赖狂欢之时
2020年06月04日 12:06 新浪法问

原标题:个人破产破冰,并非老赖狂欢之时

----写在《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之际

作者: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破产管理人业务团队负责人蒋阳兵

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引起公众和学界的关注。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部委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2019年12月初,《深圳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行动方案(2019-2025年)》公布,深圳提出推进个人破产条例专项立法。2020年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种种迹象表明,深圳个人破产条例正在以“深圳速度”加快推进中,即将腾空出世。

个人破产立法在国内尚属首次,其重要意义自不待言。深圳是创新创业的沃土,向来有“鼓励成功,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个人破产制度率先在深圳“破冰”,是深圳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的又一生动体现。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意味着深圳将进一步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让创业者无后顾之忧。同时也是在以法治保障“宽容失败”,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将有机会走出“债务泥淖”,再迎“高光时刻”。

个人破产制度并不会成为老赖们的狂欢。相反,“老赖”和信用度不高的欠债人则理应被挡在这项制度的门坎之外。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则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一、《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对破产主体的限制

(一)在深圳居住,且缴纳社保满三年的

深圳是移民城市,实际居住人口数量远远超出户籍人口数量。作为特区立法,应当将满足一定条件的实际居住人口纳入适用范围,即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已为特区经济发展做出一定贡献,且与其相关的财产登记、社会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因此,条例以“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作为适用对象。

(二)具备破产原因

即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将申请破产的债务条件限定为因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导致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如果是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不能适用个人破产。

(三)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对债务人持有50万以上债权

深圳经济特区试行个人破产制度赋予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权利,并通过对持有债权数额加以限定的方式,避免破产程序被滥用。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二、诚信破产,诚信申报

(一)严格个人破产程序的准入

《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1、申请不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即不具备破产原因);2、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3、申请人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

(二)严格履行义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债务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1、完整、真实陈述破产的原因及经过;2、提供与个人收入、财产、债权债务相关的清单、凭证等资料;3、妥善保管债务人财产,配合管理人的财产清查、接管;4、配合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的调查询问;5、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询问;6、个人身份信息、电话号码、常用地址发生变动时,及时报告管理人;7、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出境;8、配合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开展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同时,债务人的配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财产管理人等利害关系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或管理人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收入及财产状况。

破产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免除剩余债务:1、隐匿、伪造、变造、销毁涉及财产状况的账簿、凭证、文书类及其他物件;2、虚构债务或者提供虚假的债务清册;3、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或者拒绝履行说明义务、作虚假说明;4、以不正当手段妨碍管理人执行职务;5、隐匿、转移、损坏、不当处分或者其他不当减少财产价值;6、对个别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或者对个别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7、因奢侈消费、赌博等行为而承担重大债务或者使财产显著减少;8、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负担债务;9八年内获得过破产清算免责,或者四年内获得过重整或者和解免责;10、依法不得免除的其他情形。

(三)如实申报义务

债务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如实申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列财产情况:1、工资收入、劳务所得、银行存款、现金、微信和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资金、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等现金类资产;2、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理财产品等的情况;3、投资境内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情况;4、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红、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益;5、所有或共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6、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7、文玩字画、个人收藏等贵重物品;8、债务人基于继承、赠与、代持等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9、债务人有理由主张的财产权益;10、债务人在破产受理前可期待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益;11、债务人在境外获得的上述财产及财产权益;12、其他具有处置价值的财产。

另,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债务人财产发生下列变动的,债务人应当一并申报:1、赠与、转让、出租财产;2、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3、放弃债权或者延长债权清偿期;4、支出五万元以上大额资金;5、因离婚而发生财产分割;6、其他财产变动情况。

(三)设置免责考察期

将免除债务人债务和解除对其相关行为限制的节点设定为免责考察期届满而非破产宣告时,且设置了相对较长的免责考察期。在破产程序中和免责考察期内,破产人应当遵守人民法院依照本条例作出的限制债务人相关行为的决定。违反该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免责考察期

(四)完善个人诚信信息体系建设

除依法不公开的信息外,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债务人破产申请、财产报告、债权状况、清算方案或重整计划、免责考察等相关信息,供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查询。

三、对债务人行为限制

(一)不得高消费

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进行相关行为限制,是国际通行的惯例。在限制消费行为方面,主要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而有所调整。《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作出免除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的权利都要受到严格的限制,不得有高消费行为。被严格限制的高消费行为具体包括: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2、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3、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4、新建、扩建、装修房屋;5、旅游;6、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7、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职业限制

在限制职业资格方面,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另,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债务人获取一千元以上借款或信用额度的,应当向出借人或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四、严格的法律责任

根据《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破产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余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裁定。

债务人存在故意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等行为;债务人配偶、近亲属存在提供虚假资料、作虚假陈述的,帮助、包庇债务人故意隐匿、转移、毁损债务人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司法惩戒。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不予免除的债务、不予免责的行为、延长免责考察期、撤销免责等制度,以防范和惩戒破产欺诈行为。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个人破产制度并非“老赖”们的避风港。个人破产除了要具备诸多法定条件,还要经受三年甚至更长的免责考察期,滥用个人破产制度更可被追究刑责。“老赖”们对申请破产这回事还是不要抱有太多的期待和幻想。

(声明:本文系作者授权新浪网转载,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财经自媒体联盟更多自媒体作者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