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遭遇性侵,不仅是受害人及其家庭之伤,也牵动着许多人的心。这类案件不仅反映出未成年人防性侵保护工作需要被高度重视,同时,也暴露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低、案件赔偿力度弱等问题。因此,加强未成年人防性侵保护制度建设,补充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十分必要。”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方燕在接受采访时这样说。
方燕代表建议,加快建立未成年人的家庭防性侵教育机制,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中关于“监护人职责”的第十四条第(四)款下面增设一款“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健康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将新增的款项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第十四条第(五)款。
同时,方燕代表还提出,要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她建议,应明确强制报告的管辖机关,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的第七条第二款修订为:“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谈及未成年人遭遇性侵后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方燕代表建议增设相关精神损害赔偿机制。她认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增设一款“性侵未成年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金。其他法律法规、解释等与本条规定冲突的,以本条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