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迁有言:“夫天者,人之始也;父母者,人之本也。”身体发肤,受之父母。我国古代也有“以卑犯尊、大逆不道”的说法。今天,且不谈中华民族孝道传统美德,弑母杀父的极端事件时常见诸报端,令人不胜唏嘘。
之前,益阳沅江市泗湖山镇一12岁少年因不服母亲对其管教,持菜刀将生母杀害。后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过后三天被释放,亲属欲将其送归校园,引发学生家长强烈不满。
根据后续报道,其曾说:“人不是我杀的”、“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我就是恨她”、“学校不可能不让我上学吧”。
生命之源对于这个少年来说,不如草芥。
12岁弑母少年的回答让人寒心又惊恐。这不仅是一个家庭的支离破碎,亦是一个社会层面的问题。不知生命之可贵,生命意识淡漠,不是一朝一夕使然,悲剧的发生是多方面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
老生常谈的是,溺爱之罪,毁人又毁己。李玫瑾教授曾经将家庭完整的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归结于溺爱。“溺爱是没有是非的爱”。溺爱之下的孩子,以自我为绝对的中心,但凡忤逆自己意愿,都是跟其作对。在他眼中,杀别人可能是犯罪行为,而杀亲生母亲就像犯了个小错。
也许就是因为溺爱,让孩子觉得父母之生命,完全属于自己,自己是家里最亮最无上的星,一切都是因其而生、为其服务。有一天“最亮的星”发怒了,甚至可以毁灭自己至亲至近之人。
而因部分家庭不完整、父母与子女分离等畸形抚养环境的影响,孩子在最依恋父母的成长阶段得不到稳定的依恋对象,没有安全感,性格容易产生孤僻、极端内向,缺乏感受爱、感知生命意识的能力,最终形成缺陷性格。不知生,亦不敬死。弑母少年的成长经历,与之如出一辙。
很大程度上,家庭教育的失败,导致形成不良人格的孩子步入学校、社会后欺凌同学、不守纪律规矩,甚至出现强奸、抢劫、杀人等极端恶性事件,此时,家长再严厉的教育也为时晚矣。棍棒之下,没有让孩子变好,反而激化问题,造成杀父弑母的惨剧。手起刀落之时,已然万劫不复。
摔死婴儿的小女孩,残忍分尸同学的小学生,杀害老师只因为想得到一点钱…人病了,需要看医生打针吃药挂水,可社会病了呢?留守儿童问题、未成年人极端犯罪行为、校园欺凌等等行为背后,不仅意味着一个生命的消逝、一个家庭的重大损失,更是法律医治“社会之病”功能的失位。
如何将预防犯罪与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完美调和,如何兼顾惩治犯罪与未成年人教育转化矫正,如何引导未成年人形成独立健全完善的人格,随着极端案件的频频发生,叩问着每一个法律人的心。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对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性质恶劣犯罪案件并无妥善、长远的解决方案。法律制裁的双臂,无法触及到12岁的弑母少年。
不会遭受惩罚,在孩子的心中等同于无罪,不能深刻、全面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即使认错,也是敷衍为之。明天的太阳照常升起,即使永远不会再得到母亲为自己添置的棉衣。
如此未尝悔改的少年,回归社会,怎么能奢求家长们无条件无质疑的接纳呢?
相反,听之任之,法律的教育引导作用、指引规范行为的作用,将无法实现。在广大民众朴素直观的认识中,调整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法律,也会被打上失职、缺位、罔顾公平正义的标签,实不可取。
“不到十八杀人不用偿命”这块“免死金牌”在手,“过期作废”、“不用白不用”的论调猖獗。须知,不是所有的幼小都是可以被矫正、挽救的,不是所有年轻时候犯下的错,都可以用一句“年轻人”来搪塞。
“豁免”未成年人的极端恶劣犯罪行为,不是一种绝对的“正确”。这一理念,应该存在边界。
域外经验的层面来看,有学者指出可以引用英美法系中“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予以规制。通过对未成年人认知水平、理解能力、犯罪行为手段的恶劣程度,以及其个人再犯可能性等角度,在具体案件中,以谨慎的眼光进行分析、认定。
例如《刑法》可以规定“已满十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明知行为的性质但仍故意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①
对于目前频发的未成年人极端犯罪事件所带来的挑战来说,此种建议不失为一种破解之道。
当然,对于存在挽救可能、不良人格尚未完全定型的孩子,我们当然需要通过耐心、科学的心理评估、教育转化矫正等一系列后续措施来对其进行矫治。
挽救与矫治的方法是有的,有学者指出,“利用心理学专业知识与技术,改变其成长的生活环境,比如利用同伴关系,重新构建其对他人的依恋,或者直接授予他们一些社会交往技能,通过对自我的改变从而改变自身社会环境,最终达到对人格的修复与重塑。”②
令人略感欣慰的是,该案已受到各界高度重视,官方已经公布了初步安排方案,处理效果且待日后观察。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处理得当,对于不幸出现的类似惨剧,可以提供一个参考范本。
法律总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进步,总会守住公平正义的底线,总会不断调整完善。到达目的地之前,过程也会历经曲折艰险。但请始终相信,无论如何,童年布下的阴霾一定可以随时间淡去,泪水亦可风干,只要仍心存善恶之分,心怀敬畏之情,心有戚戚之感。
参考文献:①张源、王妍《未成年人犯罪的三重分析及立法重构》,载《法制博览》,2018年08 月(上);
②徐淑慧,苏春景《不同犯罪类型的未成年犯人格特征比较》,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8 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