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刷流量”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背后的故事
一条微博能有上亿次的转发,一个网页需要多少点击量都能买到。当前,暗刷流量在某些领域已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暗刷流量合法吗?因刷流量产生经济纠纷法院会如何判决?
请看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入选案例之六——“暗刷流量”合同无效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法向“暗刷流量”案双方当事人送达判决书。同时,北京互联网法院也收到了本案双方当事人主动缴纳的非法获利款,原告常某某向法院缴纳了非法获利16130元,被告许某缴纳了30743元。至此,这起全国首例涉及“暗刷流量”虚增网站点击量的案件顺利履行完毕。
许某通过微信向常某某寻求“暗刷的流量资源”,双方协商后确认常某某为许某提供网络暗刷服务,许某共向常某某支付三次服务费共计一万余元。常某某认为,根据许某指定的第三方CNZZ后台数据统计,许某还应向常某某支付流量服务费30743元。许某以流量掺假、常某某提供的网络暗刷服务本身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由,主张常某某无权要求支付对价,不同意支付上述款项。常某某将许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判令许某支付服务费30743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暗刷流量”的行为违反商业道德底线,使得同业竞争者的诚实劳动价值被减损,破坏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同时也会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与其预期不相符的网络产品,长此以往,会造成网络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后果,最终减损广大网络用户的利益。常某某与许某之间“暗刷流量”的交易行为侵害广大不特定网络用户的利益,进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其行为应属绝对无效。
“暗刷流量”的交易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基于合意行为获得其所期待的合同利益。虚假流量业已产生,如以互相返还的方式进行合同无效的处理,无异于纵容当事人通过非法行为获益,违背了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获益的基本法理,故对双方希望通过分担合同收益的方式,来承担合同无效后果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常某某与许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获利,应当予以收缴。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常某某要求许某支付服务费30743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并作出决定书,收缴常某某、许某的非法获利。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办案心得
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本案审判长张雯表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察觉到,这个案件不是简单的合同纠纷案,案件涉及互联网经济重要命脉的流量问题。虚假流量会阻碍创新价值的实现,降低诚实劳动者的信心,影响网络用户的真实选择,扰乱公平有序的网络营商环境,带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由于案发当时,流量欺诈问题刚浮出水面,国内尚没有统一的流量欺诈认定标准,在技术上和法律上还处于“无人区”,因此,合议庭围绕流量欺诈问题展开了大量的走访调查。
合议庭最终认定,只要不是基于用户真实意愿产生的流量均为虚假流量,涉案交易违法,合同无效。希望通过个案裁判,明确司法对虚假流量交易行为的否定态度,给流量作假的网络乱象沉痛一击,弘扬诚信公平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清朗有序的互联网空间。
人大代表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九三学社中央法律委员会主任、北京信利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阎建国
互联网时代,“虚假流量”的乱象亟需规范、整顿,更需要价值引领。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暗刷流量”案中,深度揭示了当前互联网经济下虚假流量的社会危害性,旗帜鲜明地向互联网乱象说“不”,展示了北京互联网法院规范网络行为、构建清朗网络空间的司法水平与责任担当,真正体现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 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