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區擁有終審權。

文/黎岩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日前發表聲明,指司法機構及其職能絕對不應被政治化。法院、法官可以被批評,但批評必須有理可據、理由充分和恰當地提出,否則會損害公眾對司法的信心,最終危害香港法治。馬道立的聲明相信一定是有的放矢,作為香港司法界的最高權威,馬道立或許有理有據,有感而發,但問題的實質是:究竟是誰將司法機構政治化?一年來的司法實踐司法裁決恰恰證明,是司法機構自己將司機機構政治化,說得好聽一點,就是司法機構以勢壓人,想讓市民閉嘴收聲,是某些法官毫不掩飾地將自己裝扮成了黑暴亂港的衛道士。說得不好聽一點,就是栽贓嫁禍,把司法機構政治化的政治責任強加在市民頭上。難道,司法機構真是老虎屁股摸不得?司法機構難道真的就可以法外無天?

馬道立聲明稱,《基本法》確保法院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力,明文說明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聲明強調,法官行使司法權力時以法律為依據,別無其他考慮,其憲制職責不包括對政治問題或爭議作出裁決。

倘若司法機構是完全依據基本法、依據本港法律裁決案件,為何卻一而再再而三引起法律界質疑,為何其裁決卻多次招致律政司上訴,為何多宗輕判案件在上訴後改判定罪?就以最近的黎智英刑事恐嚇記者案脫罪為例,法官在裁決中明顯地執意為案犯黎智英開脫,裁決明顯地缺乏理據,明顯地欠缺公正公義,就連小學生亦可明辨的法律準繩,在法官眼中口中卻成了模棱兩可的解說。黎智英口中的「我實搞你」,在法官口中,搞的意思在漢語中有多重含義,其中不排除搞好關係的含義,如此匪夷所思的解釋豈不是滑天下之大稽?案件脫罪,明顯地是法官政治立場裁決司法案件的直接結果。甚至乎,屢遭投訴的法官居然獲升職加薪。

一問馬道立,這算不算是一種司法界的政治酬庸?算不算是司法界的政治化?當司法機構如列顯倫所言不斷試圖僭越全國人大時,算不算是一種政治行為?

馬道立在聲明中強調處理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則當中,首要要求是公平審訊,其他原則包括無罪假定、法庭必須在控方已履行其舉證責任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才可定罪的規定。在黎智英案中,遭受刑事恐嚇導致情緒影響的記者多次求診心理醫生,心理醫生亦出庭作證記者患有焦慮等情緒病,全部不為法官接納,在本案的審理中,法官只選擇性採納符合法官政治立場的證據,法官完全是在政治立場支配下的無罪推定前提下的政治審判,即:黎智英這樣的人是無罪的,黎智英這樣的人怎麼能定罪呢?無論如何都必須使黎智英脫罪,這就是這位法官的審判邏輯,這就是這位法官的法律公義,這就是這位法官的政治智慧。

二問馬道立,這種政治標籤是市民強加給司法機構的嗎?難道是市民將黎智英刑恐案政治化?難道是「無知」的市民將該案貼上政治標籤?

馬道立聲明又特別提及保釋、判刑、上訴和覆核,認為對這幾個層面的評論和批評必須有理可據,對相關背景有正確理解,同時須恰當理解律政司司長代表公眾利益對刑事罪行進行檢控的角色和責任。馬道立重申,法官必須不偏不倚,否則,被告人或控方可提出上訴、覆核,或申請取消法官審理有關案件的資格,並可按既定投訴機制向司法機構投訴。

香港的司法制度有完整的司法覆核機制,這點確實不假,問題是,當一宗又一宗黑暴案件被輕判甚至無罪定案時,普羅市民不能不疑竇叢生,不能不心生納悶:難道舞刀弄槍衝鋒陷陣打人放火真的成了無法無天的「時尚」?難道街頭暴力者就是法官眼中的「優秀細路」?更有甚者,法官在庭上居然循循善誘地叮囑暴徒好好保護「有用之軀」!言下之意就是,寄望暴徒留得青山在不怕沒柴燒!

三問馬道立,法官在審理中究竟是在審案,還是在向暴徒傳道,在向暴徒煽惑鼓動?當司法機構試圖抱殘守缺因循英殖制度與習俗時,算不算是一種政治考量與政治行為?

馬道立在聲明中再三強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司法機構行使獨立的司法權的前提條件是,必須絕對無條件地遵循基本法,必須絕對無條件的法治精神,必須絕對無條件地理解與尊重香港特區政治架構的行政主導,簡言之,司法獨立並非法官眼中的唯我獨尊,司法至大,完全獨立,自我行事。更非法官對基本法的自我演繹甚至歪曲扭曲。法律準繩是客觀的,並非法官眼中的有伸縮有彈性的所謂的人道人性人情原則。

四問馬道立,司法機構的獨立司法權能夠獨立於基本法之外嗎?司法機構如何公正公平的捍衛國家主權維護國家利益?司法機構試圖與中央全面管治權分庭抗禮時算不算是一種明顯的政治行為?

馬道立在聲明中指出,法官行使司法權力,必須嚴格依據法律和法律原則裁定和處理案件,法院的職責是依據法律審理法律糾紛。法院的職能並不包括裁斷 (例如)政治爭論、倡議任何政治觀點、或根據任何主流媒體 或公眾意見審理案件。法院和法官既沒有此方面的權力,也不應嘗試如此行事。由此可見,法官履行其責任應用法律時,顯然不可受到任何性質的政治考慮影響。法官獨立審理案件並非罔顧公義罔顧民意民心,當一宗案件可謂黑白分明時,如若法官依然毫無顧忌地根據自己的先入之見作出完全罔顧案情案理法理的荒謬裁決時,司法公義將如何彰顯?

五問馬道立,媒體有無監督權質疑司法審判?市民有無公義權質疑司法審判結果?司法機構能夠自我確保司法公正公平嗎?司法機構的瀆職濫權由誰監管?

馬道立聲明稱,法官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可以看看終審法院的法官組成,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兩個首席法官必須是「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永久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其他法官都可以是外籍人士。而其他法官,尤其是非常任法官,幾乎清一色為外籍,基本法及回歸後的香港司法架構對此做了極為寬鬆的處理,無論是英國,還是美國,都絕無此先例。令人奇怪的是,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和國的直轄特區,卻無一內地人出任終審法院或高等法院的非常任法官,中國眾多大法官有資格有國際公認的專業能力出任國家海事法庭等國際司法機構的大法官,卻無機會無資格出任屬於本國特區的法官。

六問馬道立,中國內地法官為什麼不能出任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終審法院法官的遴選完全是根據馬道立所說的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的嗎?終審法院的法官遴選與組成究竟有無政治考慮?

馬道立又稱香港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地行使司法權力的意思就如同其字義一樣,涵蓋了公平和公正的基本概念。這項規定加上平等概念,代表法官在履行其司法職責時,必須本著持正不阿、無懼無偏的精神誠實行事。修例風波期間的案件審判,輕判者逍遙法外,公正裁決者卻一律上訴,單是涉及修例風波案件覆核上訴者就達數千宗,司法機制被完全濫用,眾多案件覆核上訴,其出發點明顯地是當事人對司法機制抱持僥倖心理,期待在更高一級的司法審理過程中,僥倖獲得法官的同情與理解,從而做出於己有利的判決,最低限度,將毫無時限地拖延法律懲處。反過來講,如果司法機構不存在政治因素的話,如果法官能夠秉公審理的話,怎麼會突然間有雨後春筍般增多的覆核與上訴?

七問馬道立,是誰在鼓動鼓勵案犯覆核上訴?是誰在濫用司法機制?是誰在給案犯製造司法漏洞?大量的頻繁的上訴與覆核究竟有無政治因素?司法機構究竟要不要監管?

馬道立不厭其煩地引述基本法及本地法律條文,再三強調:在刑事案件中作出定罪,舉證必須達到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除非證明罪責的證據毫無合理疑點,否則不得裁定任何人有罪及予以懲罰,包括判處監禁。在近期剛剛審理的一宗案件中,就因為警員在當時的極為緊急的電光火石間,未留意到是用左手還是右手阻攔犯罪者,法官就指斥警員證供不可靠,並非可靠證人,而將案犯做無罪開脫。法官在審案時明顯是政治立場主導,同情黑暴,同情案犯,用幾乎不近人情法理的語調百般詰難警員,百般考問警員,百般質疑警員,甚至百般羞辱警員,無非是想從警員處找到破綻,找到合理疑點,從而符合所謂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推定案犯無罪。

八問馬道立,在法庭審理案件中,究竟嫌疑人是被告?還是出庭指證的警員是被告?法律的天秤究竟應該向哪方傾斜?司法的公義究竟應該如何理解?

馬道立甚至引述香港國安法試圖解釋准予保釋的原則。 馬道立引述法律規定「法庭如覺得有實質理由相信被控人會有下列行為,則無須准予被控人保釋 — (a) 不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或 (b) 在保釋期間犯罪;或 (c) 干擾證人或破壞或妨礙司法公正。」馬道立聲稱,要在每件案件中判處公正而合適的刑罰,實在是法庭一項極具挑戰性及艱巨的工作,亦涉及行使司法判斷以求取平衡的量刑決定。 法庭所判處的刑罰要取得公眾的尊重和信任,這一點非常重要。以黎智英因觸犯國安法被捕後獲准保釋為例,黎智英是公認的國安首犯,依據國安法規定,重大的有再犯重犯可能的國安案犯不予保釋外出,為何黎智英依然能夠獲得保釋?既然馬道立如此不厭其煩地引經據典地發表如斯長篇大論的聲明,既然允許公眾討論,又謂極具意義,卻又指責公眾強加政治因素於司法機構,豈不是自相矛盾?

九問馬道立,有誰會相信黎智英保釋期間會停止干犯違反國安法的行為?有誰會相信黎智英保釋期間不會串謀妨礙司法公正?有誰會相信黎智英保釋期間會老老實實安坐家中?有誰會相信黎智英不再從事反中亂港的政治活動?

馬道立在聲明中提出,如訴訟各方(包括律政司司長)認為判刑不一致,刑罰過重或過輕, 可以提出上訴或申請覆核刑罰。馬道立並強調,判刑方面有兩點須予強調。第一,判刑是一個法律問題,應按照法律原則予以決定。判刑是司法職能及程序的一部分,並非一個政治問題。而任何一方如對法院判處的刑罰不滿,應以上訴或覆核的形式尋求糾正。代表公眾利益進行檢控的律政司司長,在法律下肩負對其認為錯誤的無罪裁決或刑罰提出上訴或申請覆核的全部責任。

不錯,律政司確實負有提出上訴或覆核的直接法律責任,問題是,本港法院每年有成千上萬案件,單就去年以來的修例案件,已經累計了超過八千案犯,律政司決無能力逐一監督每個案件的審判結果,顯然更多的還是需要媒體監督與公眾監督。

十問馬道立,只有律政司是唯一肩負監督案件的法律責任嗎?媒體與公眾的監督難道就無足輕重不重要嗎?公眾及媒體討論案件案情究竟在哪些方面觸犯了高高在上的法官大人的尊嚴威嚴?公眾關注司法機構判決與強加政治因素於司法機構的嚴格界限又在哪裏?

馬道立認為,法官除了需要事實上做到不偏不倚之外,還要讓外界相信法官是不偏不倚的。如果有理由令人覺得法官存有偏私,這樣很可能使人感到不公平和受屈,更會令外界對司法判決失去信心。馬道立甚至認為,法官是否公正,是以一個明理、不存偏見、熟知情況的人的觀點來衡量的。當公眾就任何一宗備受爭議的案件作出大量的投訴時,會在司法機構的網頁上公布處理該等投訴的結果。當法官或法院違反基本原則時,當然有理由對其作出批評。在不熟知情況及欠缺適當基礎和理由的情況下,對法官及法院作出批評,又或單憑純粹聲稱或斷章取義之事就批評法官及法院,均是錯誤的,也損害了公眾對司法的信心。司法機構誠然可被批評,但任何批評必須理由充分及恰當地提出。司法機構及其職能絕不應被政治化。馬道立的這番言論完全是本末倒置的顛倒邏輯,法官的公正與市民對司法機構的信心,取決於法律,取決於法官本人,取決於法官對案件的審判,甚至取決於法官及司法機構對基本法的理解與認知,而不是取決於市民與公眾。

總而言之統而言之,請問馬道立,媒體或公眾對司法機構的批評,究竟怎樣損害了公眾對司法的信心?究竟是誰給司法機構貼上了政治標籤?究竟是誰在政治化司法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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