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服贸会】刘克崮:提高小微借贷市场利率的容忍度,降低保护上限应循序渐进

李晓丹2020-09-14 18:57

图片来源:经济观察报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李晓丹 “化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关键还是要增加供给。”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中国普惠金融促进会筹备小组组长刘克崮在“第六届金融大讲堂”上表示。9月9日,由经济观察报、经观传媒携手国际绿色经济协会共同主办的“第六届金融大讲堂”在国家会议中心举行。

刘克崮认为,尽管存在诸多问题,民间借贷已经成为中国小微企业借贷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给予小微借贷市场利率较高的包容度。

刘克崮进一步指出,小微金融供给不充分、不平衡矛盾十分突出,解决的根本方法是增加大中银行、小微银行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对小微经济体的融资支持力度。

以下为演讲内容:

我今天的演讲题目是:维护小微借贷市场健康有序,促进小微经济体蓬勃发展。

全球疫情仍在持续,当前逆全球化思潮不断地强化,中美贸易、综合性矛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全球产业链和供应链也出现了重组迹象,各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

新形势下,小微经济和小微金融的发展更为重要。为了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完成“六保”任务,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保民生、保市场主体、保就业等政策。

对于发展普惠金融,我认为,普惠、小微、草根、基层、大众金融大体是一个意思,不要过于拘泥字眼,核心就是强化对小微市场主体的金融支持。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以下简称《新规》。《新规》否定了违法放贷、高利转贷等民间行为,这对于打击非法放贷、维持金融秩序、遏制金融脱实向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新规提出了以LPR的4倍为标准来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了2015年发布的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司法解释规定。

我认为,新规对民间借贷利率采取了较为严厉的态度,缺乏包容度,恐怕会引起一些变化。在正面作用发挥的同时也会有一些负面作用,我们要重视,需要努力克服和消除这些负面作用,使得小微金融和小微经济体能够比较健康稳定持续地发展。

这些负面作用如果处理不好,会加重小微企业、个体户等小微经济体的融资难,所以建议在新规落实及司法实践的工作中,能够注意这些问题解决,深入总结吸收国内外的经验教训,以适当的方式引导实际利率适应现实中生产和消费性借贷的差别。正视借贷供求关系的地区差别,借贷额度差别,避免一刀切,更好地发挥民间借贷对小微企业和个体经济融资的补位服务作用。金融的根本任务是服务实体经济,就要支持它,既然实体经济及其融资需求差别巨大,金融服务的弹性和包容就要度量大一些。

一、民间借贷已经成为中国小微借贷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

这是我第一次公开提这个说法,民间借贷其实有相关法律法规,只要合法合规它就不能叫地下,它主体上是在做好事,但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需要在金融监管当局的引导和管理下来解决。

    (一)小微经济体融资需求满足率过低。这是小微民间金融生存的现实条件。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人民银行截至2020年4月末的数据,全国登记在册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约1.2亿户,有银行贷款的户数约2800万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贷款覆盖率仅为23%,不到1/4。根据我们调研,小微经济体有融资需求的比例大约在70%左右,所以,即使把地方政府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等非存类小额放贷金融组织的服务也算进来,至少也还有数千万的小微经济体得不到服务。所以小微企业、个体户在遇到各种现实的融资困难和问题的时候,有些是非常急迫而重要的,关乎企业生存的问题,就必然找到民间金融。

(二)民间借贷已经深度参与了分层次的小微借贷市场。以小微企业加个体户为主,之下,还有没有注册登记的自雇者、自就业者五六千万,还有1.8亿生产性农户都在小微经济体中,都是民间借贷的服务对象。我们今天以小微企业和个体户为主讨论,小微企业三千多万,个体户号称八千多万,实际经常活动六千万左右。小微企业在面临紧急的经营性资金短缺时,贷款的可获得性和及时性是最重要的。民间借贷金额小、期限短,利率高不一定形成他难以承担的高利息额。如小部分资金高利率,或可以被现实中拥有的正常银行贷款和自有资金稀释;或可以借了一笔高息钱,即便这笔钱的年化利率相对高一些,但只用于临时、偶发或生产高峰段,保证企业全年稳定运转需求。还有紧急的情况,企业快死了,就差一笔流动资金,找到这笔钱企业就活下来了,活下来就可以继续生产,继续销售,就能够回款,还款。此类情况非常普遍。因此民间借贷在现实中至少发挥了一定的对正规金融的补位作用,已经成为小微借贷市场体系的一部分,抹不掉的,体量还很大。

在市场机制的调配下,小微借贷已经形成了多层次、差异化的供给格局。从贷款获得的角度,我们可以把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为四档:由银行服务的“头部”小微,(这是我跟年轻人学的新词,我觉得挺恰当);由银行和非存类金融机构共同服务的“肩部”小微;由地方非存款类金融组织服务的“腰部”小微,由民间借贷服务的“尾部”小微。假定小企业也分四个层次,个体户还是四个层次,农村的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也是四个层次。大中银行做不了的,小微银行上,小微银行不愿意做的,甩给非存类,非存类做了一些,剩下不愿意做的,甩给民间金融。这个是大逻辑,中间不一定完全走四个台阶。对于“头部”小微,虽有额度相对充分的银行授信,但贷款过桥求助高利率的民间借贷也在所难免。大中银行直接做小企业,遇到先还后贷问题,比如说过桥,紧急的过桥,你今天必须还,还了之后我重新评审,一个月后再贷给你。他是流动资金全面占用,他怎么能把流动资金撤出来还你呢?做不到!但这是规定,不还旧,不贷新,这样就赶紧借一笔紧急的钱,期限一个月,一个月后,他说对不起,我没评完;马上再找民间借贷,人家马上涨价了。又过了一个月,他说对不起我评完了,但“规模”不够,得排队等,再借钱,再涨价,我有很多案例,到第三、四轮企业垮掉死了。危难之处民间借贷并不一定都那么道德,像医生一样救病为重,他得赚钱,你不要我给别人呗,所以憋死了一批小企业。

对于银行授信相对不足的“肩部”小微也会通过民间借贷来补足融资额度、完善贷款方案;“腰部”小微在面对融资不足的停摆关键时刻,他要抓住一切机会,便捷的机会解决可得性,所以就找民间借贷。“尾部”小微本来就无法符合正规金融组织的贷款要求,正规金融要房子或者设备抵押,他没有,规范的财务报表他没有,要第三方担保,因为他刚成立不久,谁知道他的信用?所以没有正规的担保愿意给他担,他们会遇到很多的问题,最后都要甩到民间借贷。可见民间借贷已经能够深入参与了各层次小微企业的借贷市场,可以说小微企业和生产个户群体无论资质高低,客观上都存在从民间获取高利息信贷资金的可能性。

 二、多层次的小微借贷市场决定了多层次的小微借贷价格

(一)我国小微借贷市场利率因风险梯次性加大而呈上升规律

1.民间借贷利率水平必然高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存类金融机构。民间借贷服务各层小微经济体中的尾部客户,风险最大、成本最高,其利率水平必然高于正规持牌放贷机构。由于市场结构化分层,不同放贷机构覆盖各层小微经济体中不同客群,机构的资金成本、运营成本、风险损失、管理成本等差异较大,借贷利率水平也呈现了从大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银行业金融机构、非存类金融机构、民间借贷依次升高的格局。大中银行业机构平均定价为4%-10%,小微银行业机构平均定价为6%-15%;非银金融机构多数平均定价超过20%,最高36%;民间借贷市场定价平均在20%左右,最高定价可至60%。

2.民间借贷实际利率差异巨大,应给予其更高的利率容忍度。民间借贷服务小企业、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自雇自就业者)、四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各类经济体中的尾部客户,各类经济体之间的风险差异巨大,因此,民间借贷实际利率差异巨大,应给予其更高的利率容忍度。

(二)合理高利率是放贷人成本风险考量下的自然选择。

高利率是一种自然选择,在差异化的小微借贷市场中,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对应服务的是信用风险较高和最高两类实体经济,他进入民间借贷,其管理运行的成本远高于正规金融机构,加之他们不能吸收存款,资金来源成本高、杠杆能力弱,导致利率水平居高不下。如四川南充的一家小贷公司的运营成本约7%,融资成本7%,税收约3%,一般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损失在3-10%之间,综合加下来,它的利率水平只能在20%以上,多数小贷公司这样。我列了一个温州的数据,这都是很真实的数据。温州的春夏天,民间1月期,年化贷款利率22%,那定在15%能行吗?3月期18%,均超过四倍LPR。他只用一个月高息钱,用上就活了,那十一个月不需要这钱,可将此利息分摊到全年消化,所以绝对不能僵化地思考、机械地计算民间借贷的贷款利率。

(三)合理高利率是生产经营用款主体可以承受的理性选择。

从放贷主体上说,有各种原因憋到这儿,并不是想疯狂赚大钱,用款人也多种原因憋到这儿,他有急重之事,正规金融不给他,而面对高利率,他自己会权衡的,也是无奈之举。生产经营性的用款主体较消费贷款用款主体是有更高理性的,短期的高利率贷款一般只在确能应急或产生可观利润的时候才发生,因此,对于市场供求关系挤出来的高利率,现实中市场主体大多是自主权衡,强撑的。

 三、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会加剧小微企业融资难。

当前,小微金融供给不充分、不平衡矛盾十分突出,解决的根本方法是增加大中银行、小微银行和非存类金融机构等三个板块、三个层次的正规金融。民间金融那么多,原因是什么?是因为正规金融供应不足,供应足了就不会有那么多民间金融。如果在实践中仍然比较机械地、僵化地地去操作,我们分析会发生两个方面的后果:

(一)正规持牌放贷机构会大幅缩减小微借贷业务。

正规的持牌机构,包括中央监管机构批的和地方新的金融监管局批的。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有许多案例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存款类金融组织的利率,也按照保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处理。甚至一些案例对正规的金融机构的利率,要求要严于民间借贷,它的实际判案的控制线还要低。所以新规对正规持牌放贷机构的业务也会造成较大的冲击,这主要包括两小类:

1、银行业金融机构恐怕会大幅压缩小微借贷业务。

8月27日,就是820新规发布一周之后,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平安银行利息年化24%的主张,最终判决按照LPR四倍计息。这是新规发出以后的首例,它很可能成为各地法院比照的判例,在市场上引起了较大的争议。受新规影响,因担心利率上限无法覆盖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恐怕会压缩一批小微企业和个体户的业务。

2、部分非存类金融机构会暂停开展业务或退出。非存类金融机构的想法很可能是,看不清楚就先别动,我若一动,将来发生诉讼我可能会吃亏。停止业务对于小微企业来说也是很可怕的,有些退出不干了。根据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调研报告,现在八、九成的小贷公司因为司法新规出台了,已经暂停了绝大多数业务。

(二)民间借贷或退出,或大幅提高利率。

1、不愿冒法律风险的民间放贷人离场。“尾部”、“腰部”甚至部分“肩部”小微企业由于生产经营资金渠道小而经营停摆。头部小微企业因缺乏必要的过桥资金而经营受阻,这都会加剧小微企业的融资难。

2、甘冒法律风险的民间借贷人会转向地下提高利率。

面对依然存在的高利率借贷需求,一部分敢于冒法律风险的放贷人则会转向地下,继续违法违规经营,隐蔽起来。利率也会在此前价格基础上附加法律风险补偿价格。这会加剧小微企业的融资贵。

四、关于民间借贷新规落地实施的工作建议。

(一)提高小微借贷市场利率的容忍度。

在用款人可以接受高息、贷款人没有暴利的情况下,应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给予小微借贷市场利率较高的容忍度。国际上多数国家在市场基础利率处于低位甚至负利率水平,且通货膨胀率也较低的情况下,依然采取了十分包容的态度。比如加拿大利率保护上限为60%、香港为48%、韩国24%、日本20%、台湾20%。所以不宜仅参照单一维度做出判断,还要看其他若干起作用的因素。

(二)降低保护上限应循序渐进,不宜过急。

新规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由36%降至15.4%,下调了56%,降幅较大。目前,世界处于经济衰退和下行期,中国也面临经济下行压力,加之疫情冲击,我国经济和金融发展均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目前政策以稳妥为宜,因此,建议循序渐进,不能过急、过陡。

(三)方式应灵活多样,适应现实,有所区分

1、对消费贷和生产经营贷要区别,生活消费型民间借贷容易出现非理性借贷问题,比如校园贷。我在开行时,大规模地发放做助学贷款,这些都是极低利息的贷款,为的就是帮助有困难的学生。但是很多打着校园贷旗号的贷款,是以盈利为目的,带有诱导性,最终会毁了孩子。所以这一类“校园贷”应该适当压缩控制,这并不是真正的为人民服务。生产经营性借贷人的行为普遍是对自身经营进行理性评估后的决策,且民间借贷资金主要用来保障小微企业和生产个体的存续经营,应给予生产贷更大的容忍度。美国的部分州对消费贷上限设定在10%-30%,而生产贷设定在45%至无上限。

2、对生产经营类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给予地方一定的浮动权。

中国各地差异非常大,金融服务的深度、充分度、覆盖度都很不一样,不一定全国统一。2015年我研究住房问题,年底我出了报告,很多意见中央采纳了。住房没有全国统一大市场,为什么?住房是不能流动的,南方缺房子,北方有空房。住房市场在哪?在人口聚集地,在大、中、小城市,所以,住房的供求交给地方、城镇政府来调节。民间金融是熟人圈金融,也应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省市级法院的作用。建议以LPR四倍为基础,适度授权给地方高法一定的上下浮动权。或者中央最高法明确可以分几个档,由地方对号入座,给他一定的权限和弹性。

3、要根据借款额度的大小确定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借贷额度大的用户往往时间长,根基厚,理性强,信用比较充分,借贷额度小的往往刚建立、势力弱,就应宽容一点。按照额度分类管理民间借贷利率可以提高监管的专业化精准度和工作效率。国际成熟金融市场有此做法,比如美国部分州和日本。

五、规范民间借贷的其他措施。

我们要发展小微金融,努力增加供应,同时要规范民间借贷和其他非存类机构的借贷,有很多方法一起上,法律、金融、企业各部门都要积极行动相互融合,协力推动。

1、加强行政监管,发挥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的第一位监管作用。  

2、努力的增加供给,小微经济融资难、贵和民间金融乱象根本的解决都要靠增加供给。我去年去德国、意大利、法国、荷兰等做了考察,德国的基层是合作金融,几十年前的农民合作入伙,现在发展到城乡不分,一体化了,开始就是在熟人圈底层里,是现在德国第三大银行,以后增加了州机构,国家的专业化机构,没有什么非存类,几乎没有民间借贷,因为所有的金融机构是随着乡里乡亲一起起来的,已经都充分的覆盖了。所以解决民间借贷的乱象或者无序,根本的是增加正规金融的供应,伴随的是金融市场的行政监管和法律底线的秩序。

具体有以下五点:

(1)各个金融机构要找准定位,向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2)要应用新技术,提高覆盖率,增加信用贷款,首笔贷款的比重,然后同时降低成本。

(3)要尊重市场价格规律。

(4)要给小微金融各种政策支持,包括货币政策,存准率,再贷款,再贴现,税收减免,越小的减的越多,出现坏账政府部分分担。

(5)监管方面,贷款坏账终身追究,贷给国企还好些,贷给私企是不是就贪污受贿了?这些要实事求是。

3、严厉打击非法黑暴放贷。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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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经济研究院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