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
到底什么是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有什么异同?
我们问了12348律师
Q1·
什么是刑法上的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刑法上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但不作为犯罪处理的一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在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时,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可见,紧急避险行为虽然造成了某种合法权益的损害,但联系到具体事态来观察,从行为的整体来考虑,该行为根本没有社会危害性,因此不作为犯罪处理。
也许紧急避险听起来有些复杂,但是举几个身边耳熟能详的例子,就能比较直观地理解何种情况能构成紧急避险了。
比如,著名的司马光砸缸就是一个典型的紧急避险案例;又比如,影视剧中常见的男主在被仇人追杀时,抢了路人甲乙丙的各种车;现实中,击毙正在伤人的野生动物,遇到海难的时候,将船上的货物丢弃,在车祸现场,砸碎车门玻璃,救出伤员都属于紧急避险。
关于本案为何构成紧急避险,律师认为,本案发生在偏僻乡村,当事人在无法获得救护车和其他帮助的情况下,不得已选择酒后驾驶机动车护送自己的配偶就医;当事人保护的是妻子的生命,虽然其行为对不特定的人安全构成威胁,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两害相加,取其轻”的避险原则。
因此,司法机关适用紧急避险原则,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于法有据,符合客观现实,也能够为社会所接受。
Q2·
紧急避险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从法理上来说,成立紧急避险要满足以下条件:
(1)采取紧急避险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即实施紧急避险的目的是正当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
(2)紧急避险适用于客观上正在发生的真实危险,这种危险的发生原因,可能是合法的或违法的危险,只要对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紧急避险行为,即使造成损害,不需负刑事责任。尚未发生的危险或者已经结束的危险,以及主观假想的危险或者推测的危险,都不能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都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险行为。
(3)紧急避险行为是为了使更多更大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损害相对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紧急避险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避免的损害。如果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对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Q3·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有何异同?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同属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法律规定,行为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一)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主要有以下几点的区别:
(1)危害的来源不同。紧急避险中危害来源比较多样,它不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还可以是自然界的力量、动物的侵袭等等;而正当防卫中危害的来源只能是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
(2)行为指向的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只能是与危险发生无关的第三方的合法利益;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来实行,不能损害没有参与实施不法侵害的其他人的利益。
(3)对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紧急避险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作为排除危险的惟一方法时才能实施;而正当防卫则无这样的要求,即使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用其他方法来避免损害,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4)对损害的限度不同。紧急避险保护的是合法利益,所损害的也是合法的利益(第三者的利益),因此,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允许等于或者大于不法侵害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害。
(5)对主体的限定不同。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避免本人危险;正当防卫对防卫人一般无特殊要求,只要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都可以实行,任何人均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6)紧急避险没有特殊避险权利的规定,但正当防卫有此类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特殊防卫权,也有人称为“无过当防卫权”或者“绝对防卫权”。
(二)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两者共同点在于:
(1)目的相同。二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2)前提相同。二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
(3)责任相同。二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后果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期上海12348律师:
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 刘悦
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 朱双灵
上海华天成律师事务所 王碧韵
(12348律师意见基于现有公开情况提出,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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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现代快报、新闻晨报、12348值班律师
编辑:吕凌、冯小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