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0 直播正式开始:
9:20 聊天渐入佳境
9:50 进入深入的社会讨论
(郭建梅律师)
(王凤香博士)
分享完这一段经历后,我们谈到了中国有没有专门针对受到性侵犯之后的女性或是男性的心理干预治疗师?起码在这一次节目开始之前,我是完全不知道的,而色阿作为一名从业者谈到这个话题的时候,告诉我们的是,很少。在写这篇文章的时候,我去百度搜索了一下相关词条,发现我找到了一个“春风网”的心理干预援助的公益组织,但也只看到了一个,我不太清楚其覆盖范围又或者是能够支持的数量有多少,但是确实得承认,我们在这一块,确实是存在很大一部分的缺失的。
我们仍然缺乏,专门针对女性性侵之后的心理干预咨询师。
而建立在这两个缺乏:法律援助缺乏,与心理干预缺乏的背景之下,色阿和弦子有讨论到,其实作为性教育组织,如果可以成为转接的纽带,让更多的青少年少女们了解到法律援助从何获取,心理干预从何获取,成为一个「中转站」,是我们未来可以努力的方向。
在这个话题结束后,弦子引入了另一个,关于名誉权的讨论。
第五个议题:“我们在鼓励女性站出来的时候,在微博勇敢说出你的经历的时候,女性是承担风险的。这个风险就是名誉权风险,因为你在公共空间发表了针对他人评论,你就要承担这一部分名誉权的风险。而在中国,作为名誉权的被告方,我们需要去证明,我们只是在陈述事实,不能有任何情绪化的表达对他们造成的伤害。这是个悖论。”
这与弦子的个人经历有关。在朱军案中,弦子起诉了朱军,而朱军也起诉了弦子。而起诉的理由,正是名誉权的损害。
这里弦子给我们介绍了中国关于名誉权的司法情况。首先,在美国,如果告诉法官报告侵犯了他的名誉权,需要原告去证明,例如在性侵案件当中,被告方的发言,是除了针对性侵案件的发言之外,存在例如故意抹黑、处于商业目的等其他动机,则才能够算作侵犯名誉权。因此在美国的名誉权案件并不多,举证动机这件事情,本身就很困难。
而中国在名誉权的判定上更偏向应该的司法体系。原告的举证责任较少,需要被告方辩护自己的发言完全是出于性侵事件的发言,而不是有其他的目的。一个是原告证明被告,一个是被告承担更多的辩护责任。
因此,在这样的判定之下,受侵害的女性一旦在公共空间发表了相关事件,就要承担成为被告方,侵害施暴者名誉权的风险。如何解决?仍然是一个未知数。
10:40 聊天进入末尾
作者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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