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遭强制拆除,造成室内物品损失照样得赔偿!
导读:对于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而言,严格依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步骤查处违建,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才能最终避免违法强拆遭判决行政赔偿的后果出现。
【基本案情:违建强拆致室内物品损失也得赔偿】
李先生是河南省开封市人,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满足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后李先生在所在村的一块土地上建造了房屋用于居住,并同时经营日用百货。这处房屋是李先生的唯一住房。
2019年5月 3日,某区城市管理局将李先生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在未经李先生允许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其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给李先生的生产和生活造成较大影响。
李先生认为自己的房屋是合法经过申请后建设的,区城管局的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己对于房屋的合法权益,李先生慕名来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委托了聂荣、陈丽芳律师为其代理律师,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律师介入后经过与李先生的沟通和实地调查了解情况,发现某区城管局的强制拆除行为程序及实体均有不合法之处。于是指导李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区城管局的强拆行为违法并对李先生的损失给予行政赔偿。
经过庭审,法院支持了聂荣、陈丽芳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判决确认区城管局的强拆行为违法,并对李先生的室内物品损失给予行政赔偿。
一审判决作出后,区城管局对判决结果不服,于是提起上诉。案件经过二审之后,二审法院依然维持原判。经过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努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法律分析:强拆行为程序违法,且造成了室内财物的损失】
纵观整个案件,聂荣、陈丽芳律师运用自己的经验与能力,从以下几个方面找到了某区城市管理局在执法过程中的不合法与不合理之处,为李先生争取赔偿。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可以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本案中区城管局前一天向李先生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但后一天就又向李先生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区城管局的行为事实上完全没有给李先生留下申请听证的时间,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李先生丧失申请听证以及申辩的权利。
同时,行政强制行为应当遵守《行政强制法》,依照法律规定,即使是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需要强制拆除的,也应当由行政机关事先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但在本案中,区城管局实施强制拆除之前,既未对强制拆除决定进行公告,也未告知李先生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在限期内的第三天就对李先生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导致李先生未能及时将室内物品搬出,从而遭受一定的财产损失。
按照法律规定,拆除违法建筑应当是不予赔偿的,但对于本案中强拆行为所导致的室内物品损失依法应当给予赔偿。最终,法院判决酌定被告赔偿李先生的室内物品损失,这也是在明律师充分运用行政赔偿案件举证责任规定所能争取到的较好结果。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申请宅基地建房在当下变得十分困难,而在未获审批、未走完全部审批流程的前提下自行建房则会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这就要求农民朋友及时意识到其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在建房前三思而行。同时,地方政府一方面应当保障农民合理的建房用地需求,另一方面更要在认定违建时严格依据法定程序和步骤,尊重历史和现实,同时坚决杜绝违法强拆现象的出现。一旦强拆行为造成了扩大的损失,行政赔偿仍然是跑不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