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知名连锁企业康佰馨大药房涉嫌销售假冒口罩案迎来终审宣判。8月21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李东等3人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发生于疫情防控期,涉案金额高达400万,其中第一被告人系北京京海康佰馨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康佰馨大药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李东。该案也成为疫情防控期间,北京三级法院首次线下开庭审理的案件。
6月19日,北京朝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朝阳法院查明,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1月26日,李东伙同李俞章、罗涵毅从山东省高密市购进标注“3M”字样的口罩50余万只,销售给京津冀等地药店或个人,销售金额达420万余元。上述口罩侵犯了“3M”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检验机构鉴定,上述口罩过滤效率数据不符合相应的国标要求。
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三人的行为同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从一重罪处断原则,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
在共同犯罪中,李东系主犯,李俞章、罗涵毅系从犯,依法对从犯减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李东有期徒刑15年,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判处李俞章有期徒刑10年,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判处罗涵毅有期徒刑9年,罚金人民币250万元,并追缴3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330余万元。
那么目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案件概况如何、犯罪人都有哪些特征、判决刑期集中在多长时间?本文通过大数据分析引领大家一探究竟。
2017年-2019年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概况
检索条件与特别说明
数据分析来源自法意——法学大数据实证研究平台
筛选策略:全案判决主罪名属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裁判日期:2017-2019年
案件数量:23096件
被告人数量:39628人
数据采集时间:2020年8月28日
有效百分比:频次数量占所有有效样本的百分比
数据来源: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各地法院官方网站发布的案例以及出版机构公开出版案例。
样本说明:(1)本文是基于大样本(非全样本)的大数据分析;(2)本文通过智能算法抽取各项分析维度的提全率和提准率约为95%-98%。
1 案件数量统计
(有效数量:23096,百分比:100.00%)
数据显示,2017年-2019年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案件数量连续三年下降。
2 审理法院所在省市
(有效数量:23001,百分比:99.59%)
(数据截取排名前十的省份)
数据显示,2017年-2019年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案件数量最多的省份是江苏省,占比16.84%;其次是浙江省,占比10.21%;其他各省均在10%以下。康佰馨案所发生的北京市排名第十一,占比3.37%,未列表中。
3 犯罪人文化程度
(有效数量:31874,百分比:80.43%)
数据显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犯罪人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大专以下学历近90%,主要以初中学历为主,大专以上学历占比10.41%。康佰馨案的三名犯罪人均为专科学历。
4 犯罪人身份
(有效数量:23940,百分比:60.41%)
数据显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犯罪人身份多为个体劳动者、农民和无业人员,三类相加占比89.65%。
5 是否有律师参与诉讼
(有效数量:23096,百分比:100.00%)
数据显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近三年全部案件中,只有55.99%有律师参与诉讼。康佰馨案中的三名被告人都有律师为其辩护。
6 代理(辩护)人类型
(有效数量:19993,百分比:98.66%)
数据显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近三年的案件中,代理(辩护)人类型主要是普通律师和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占比97.95%。
7 是否共同犯罪
(有效数量:35128,百分比:88.27%)
数据显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近三年的案件中,是共同犯罪的案件量占比32.08%。康佰馨案中的被告三人也属于共同犯罪。
8 共同犯罪地位
(有效数量:9166,百分比:23.13%)
数据显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近三年的案件中,共同犯罪地位为从犯的比例高于主犯。在康佰馨案中,法院考虑李俞章、罗涵毅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认定其系从犯,均依法减轻处罚。
9 宣告主刑种类
(有效数量:37644,百分比:94.99%)
数据显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近三年的案件中,宣告主刑种类包含除死刑外的其他四项,其中有期徒刑最多,占比78.29%。在康佰馨案中,三被告人均被处以有期徒刑。
10 宣告有期徒刑刑期
(有效数量:29463,百分比:74.54%)
(数据截取排名前十的刑期)
数据显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近三年的案件中,半年、一年的有期徒刑刑期数量占比最高,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刑期总占比为75.4%。康佰馨案中,三被告人分别被处以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年和九年的刑期。从统计学上看,量刑刑期较长。
案件焦点:康佰馨案定罪量刑是否过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东、李俞章、罗涵毅以低价购进过滤效率不符合(KN90)标准要求,呼气阀气密性数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假冒3M口罩后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400余万元,其行为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要围绕主观明知展开。本罪的主观要件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故犯。故意存在与否,需要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层面加以判断。
辩方的核心意思是李东缺乏认识到涉案口罩系伪劣产品的可能性,理由在于:李东所支付的价格属于市场的“正常区间”;李东提前索要了质检报告,收货时查验了合格证,已然尽到了相应的审慎义务;李东在购买口罩的同时进行了多项业务,这些业务同购买口罩一样,不尽然合规,但是并没有发生危害结果,可见其行为合规与否同本案中出现的伪劣产品没有必然的联系。
而法院认为,首先李东从事医药行业多年,具备相应的资历和经验,应该了解供给跟不上会刺激替代品如假冒伪劣产品涌入等的背景知识。
其次辩方所谓的“正常”价格与当时市场行情是极不相符的。而且在这个价位基础上李东在两天内先后购入50余万只口罩抛售殆尽,仍想继续购入,反而是李俞章、罗涵毅未敢继续跟进,由此可见李东已然罔顾市场常识,可以作为探求其心态的旁证。
第三,开箱验货后,通过实物对比,涉案口罩同正品的差异根据当下随手可得的信息即可作出判断,至少可形成高度怀疑。李东辩解确实开箱检验,且未产生上述怀疑,那么只能推断,他用形式审查代替了有效检验,对产品质量问题完全是一种漠视和放任的态度。
最后,李东以疫情紧急为借口,置公司正规采购、质检等流程于不顾,将“采购—分销—付款”全流程置于其一人控制之下。在消费者已经反馈质量问题后,李东所采取的措施也无非是要求李俞章同上家联系退款退货,而在行政执法机关介入调查后,其还对产品来源等问题进行掩饰。流程本身的意义就在于风控,减少了审查环节必然增加了风险,从而使得质量问题由风险转为现实。
上述分析集中于李东的认识因素层面。法院认定,李东对于产品质量问题自始至终具有明知,只是在明知的程度上随着其掌握信息的逐渐增加而逐步加深,从最初的阶段具有一定的或然性,是“可能知道”,逐渐转化为确切的、实然的知道,是“事实上知道”。
在意志因素层面,李东是一种放任的心态。李东在多个可能的节点均没有“刹车”,而是仍按原计划分销、获利,对法律所保护的消费者权益最终遭受损害是是一种不管不顾的心态。法院相信其所辩解所称不可能盼望、追求发生此种危害结果,但是放任结果的发生仍是故意,单纯希望结果不发生本身并不能排除故意的成立。
综上,被告人李东在放任心态支配下从事相关行为,从而使得五十余万只伪劣口罩流入京、津、冀各地药房,其行为的客观危害不可谓不重,其主观心态的可谴责性并不低于制假贩假流程中的其他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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