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到期未续订,公司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基本案情】
刘某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决深圳市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支付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9977.83元。
【裁判要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
虽双方均确认刘某在最后一份合同期满后仍继续在X公司工作而未再签订书面合同,但对于最后一份书面合同的期满时间双方各执一词,均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证据规则,刘某作为提出该事实主张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利后果。
一审据此采信X公司自认的2016年12月31日作为双方此前书面合同的到期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认定刘某与X公司自2017年12月31日起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因双方自2017年12月31日起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刘某诉请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的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规范优化】
1. 没有订立及续订劳动合同,公司都有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风险。
2. 本案的双方当事人都不能提供书面劳动合同文本,这是为何?
3. 公司应对案件仲裁、一审、二审,耗费不少时间和精力。概因视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时效等法律适用问题,获得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