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为对象花的钱,分手时能不能要回来?
恋爱期间为对象花的钱,分手时能不能要回来?圣佑律师来为您说法。有这么一对男女在恋爱期间,女孩儿买房缺钱,男朋友便和她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约定男孩自愿赠与女孩240万元,用于女孩购买房屋,赠与属无条件赠与,一旦赠与不可撤销等等内容。之后双方还没等办理结婚登记,就分手了。男孩就要求撤销赠与,遂诉至法院请求女孩返还财产。
最终经过法院审理,认为男孩向女孩赠与的大量钱财,已明显超出情侣之间,日常情谊交往的范畴,不在合理范围内,是为了在一起共同生活作打算的,应理解为双方在赠与合同中附了相应条件较为合理,所以判决女孩退还一半,也就是120万元。
听完这个案子,有人可能认为这个男生真是个冤大头,到最后人财两空空,有人可能会认为大男人怎么能出尔反尔,做人没诚信啊!在这里律师要给广大恋爱期间的男女提个醒:关于情侣恋爱期间花费金额的性质认定:金额较小的花费,尚属合理,在不能证明是为结婚而特意赠送的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给了就给了~对于超出合理范围内的较大金额或过于贵重的财产,一般是认定为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可推定为彩礼,应承担一定的返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