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攻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严惩不贷!
案情简介
田某的朋友李勇因经营婚庆公司买道具急需用钱,经田某介绍,于2013年9月向蒋某借款12万元整,并出具了借据,约定借款期限。田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并按手印,借据上另由李勇书写每月支付利息6000元整,并由李勇在书写内容上捺印。借款当日,蒋某将借款12万元汇入田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借款到期后,李勇下落不明,蒋某多次向田某催要,田某至今未予偿还。蒋某遂诉至法院。相山区法院判决,李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蒋某借款本金12万元、利息及违约金。被告田某对上述债务扣除利息后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李勇追偿。
该判决于2014年11月生效后,因李勇在履行义务期限内未主动履行法院判决,原告蒋某申请执行,相山区法院于2015年5月向李勇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以及报告财产令,并于2016 年3 月电话通知李勇到庭说明情况,李勇拒不到庭,拒绝报告财产状况,亦未履行法院判决,之后即无法联系,直至案发李勇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查,2014年12月至2016年6月,李勇持有的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账户有大量资金存入与支出,且其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多次到餐饮、娱乐行业进行消费,其财产均未用于履行法院判决。2018年9月李勇被相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之后被相山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并被相山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勇对于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且其能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相山区法院判决,被告人李勇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官释法
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其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具有法定强制性和权威性。对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和裁定规定的义务的,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于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