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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坑酸菜”事件折射出来的法律责任问题

(2022-03-21 21:35:25)
标签:

土坑酸菜/法律责任/民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分类: 法学评论


  今年央视315晚会上,一段湖南插旗菜业有限公司(简称“插旗菜业”)收购土坑酸菜”的视频刺痛了无数民众的神经,引发社会对食品安全的热议。据悉,插旗菜业多家知名食品企业的供应商该公司标准化腌制池腌出来的酸菜,是用来加工出口产品的,而内销的老坛酸菜包里的酸菜,则是从外面收购来的“土坑酸菜”。画面显示,用来腌制酸菜的芥菜被堆叠在农田旁边的土坑内,工人从一个土坑里,把腌制好的酸菜取出、装袋。他们有的穿着拖鞋,有的光着脚,踩在酸菜上,有的抽烟干活,烟头直接扔在酸菜上就连磅秤也是直接放到酸菜上而插旗菜业收购这些酸菜时,并不对卫生指标进行检测。这就是近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土坑酸菜”事件。

“土坑酸菜”事件对颇具规模的华容县酸菜产业的影响与打击无疑是非常严重的,此事件透露出来的许多问题值得相关单位与个人反思。本文从法律视角,试图对“土坑酸菜”事件相关单位与个人的法律责任予以简要评析。

一、生产商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生产商的违法行为

根据目前媒体报道的有限的信息分析,“土坑酸菜”事件涉事企业插旗菜业是将收购的“土坑酸菜”原料进行再加工后销售,属于《食品安全法》 规定中的生产者。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等规定,具有以下违法行为:

1、生产场所未确保环境整洁,未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采购食品原料时,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3、明知“土坑酸菜”存在明显卫生、安全隐患,依然采购。

(二)生产商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针对涉事企业插旗菜业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有权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酸菜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针对涉事企业插旗菜业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之违法行为,有权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如果经有权机关调查核实,涉事企业插旗菜业还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针对其违法行为给与相应的行政处罚。

如果经有权机关调查核实,涉事企业插旗菜业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其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民事责任

如果经有权机构检验,涉事企业生产的酸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有权依照《食品安全法》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等规定向生产企业要求赔偿损失,并可以向生产商要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3、刑事责任

如果经有权机构检验,涉事企业生产的酸菜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

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有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追究该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土坑酸菜”加工者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 “土坑酸菜”加工者的违法行为

“土坑酸菜”系相关农户在对收获的芥菜进行腌制、发酵后出售给涉事企业插旗菜业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此类加工行为进行监管的办法为《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简称《小作坊条例》 

从事“土坑酸菜”加工的农户违法行为表现在:

(1)未依法申领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简称《小作坊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

(2)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贮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不符合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之要求;从业人员无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未保持个人卫生,违反《小作坊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

(二) “土坑酸菜”加工农户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根据《小作坊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针对“土坑酸菜”加工农户未经许可或者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根据《小作坊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针对“土坑酸菜”加工农户违反《小作坊条例》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2、民事责任

如果经有权机构检验,涉事企业生产插旗菜业生产的酸菜产品存

在严重质量问,且根本原因系涉事企业所收购的“土坑酸菜”质量问题所致,由于插旗菜业系产品的最终生产者,故应由插旗菜业向消费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涉事企业生产插旗菜业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就自己的损失依法向提供“土坑酸菜”原料的加工农户追偿。

3、刑事责任

如果经有权机构检验,“土坑酸菜”原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土坑酸菜”加工农户也有可能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及法律责任

(一)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1、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组织实施软弱无力,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2、对生产经营者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力度、频次、对象、范围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3、对食品安全问题投诉举报核实、处理不及时,无力度,无效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二)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监管部门有前述违法行为的,有权机关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小作坊条例》第三十五条等之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大于天。“土坑酸菜”事件再次为我们敲响了食品安全的警钟。深入彻底调查事件真相,严肃追责相关单位与人员,回应公众关切,是当前相关部门必须要做的工作,但追责并非终极目的。如何让食品从业者牢牢地树立食品安全意识,如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并切实得以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如何确保消费者买到的每一件食品都是安全的,可以放心食用的,不仅仅是监管部门的责任,更是食品从业者以及广大群众共同的责任。

 

                        

重庆佰鼎律师事务所   叶礼辉

                              202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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