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顺法院对一起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水库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行政处罚案件,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由泰顺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
泰顺仙居
水库
泰顺仙居水库位于飞云江水系洪口溪支流仙居溪河段,属于飞云江珊溪水库的入库支流,是温州“大水缸”的重要补给。
2021年4月,仙居水库某库面30多个养殖网箱引起了县农业农村局巡查人员的注意。经调查,网箱主人李某在未依法取得养殖证的情况下,私自在仙居水库某电站尾水的库面布设30个养殖网箱,从事水产品养殖,养殖草鱼、鲢鱼、刀鱼等多类鱼种。
经办案法官了解到,此前,就该起违法从事水产品养殖案件,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时考虑到减少养殖户经济损失,已依法及时要求李某在合理时间内自行拆除撤离,然而当事人长期拒不整改。此后,鉴于当事人所有的养殖场不符合补办养殖证条件,县农业农村局向李某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拆除相关养殖设施,李某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
2021年6月,县农业农村局作出处罚决定,限当事人李某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拆除仙居水库库面的养殖设施。后法定期限届满,李某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向泰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县农业农村局遂向泰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泰顺法院经审查认为
申请人县农业农村局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
水产品养殖往往需要大量投放饲料及其他物质,极易造成水体污染和水质严重富营养化,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法律对水产养殖等行为设置了系列规定,加强行政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水是生命之源、生存保障。各单位、个人从事水产品养殖、水利开发、河道设施建设、工业生产等,均需依法履行相关前置审批、备案手续,落实水体保护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否则就可能面临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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