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攻坚】欠钱不还?——悲惨,换来锒铛入狱!
案情简介
2012年至2014年间,李雪先后向权某美、黄某兰、丁某前三人借款,均出具借据,约定偿还利率和还款期限,李雪在少量偿还本金和利息后,在借款人多次催要下,均未再履行还款义务,权某美、黄某兰、丁某前等人先后将李雪诉至法院。经相山区法院审理,分别判决李雪偿还权某美本金34.3万元及利息,偿还黄某兰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偿还丁某前本金50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李雪未能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经权某美、黄某兰、丁某前等人申请,相山区法院立案执行上述判决。执行中,相山区法院依法向李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李雪仍未能主动履行法院判决。2018年6月,相山区法院依法对李雪司法拘留十五日。之后,李雪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经查,在李雪与黄某兰借贷一案中,李雪为躲避财产被查封,利用他人银行账户投资生意,且其名下信用卡、微信账户及其使用的他人银行账户均有大额资金往来。在李雪与权某美案、李雪与丁某前案中,李雪名下信用卡账户存有大额现金往来,均未用于偿还判决确定的债务。相山区法院以李雪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相山区公安分局。2021年3月1日,相山区公安分局将李雪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相山区检察院对李雪批准逮捕,同日被相山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法院判决
相山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雪对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李雪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相山区法院判决被告人李雪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法官释法
本案中,被执行人在明知自己尚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下,故意不履行还款义务,为躲避财产被查封,利用他人银行账户投资生意,且其名下信用卡、微信账户及使用的他人银行账户均有大额资金往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位被执行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此类案例对一些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能起到良好的警示和震慑作用,也彰显人民法院打击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行为的坚定决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