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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对于“酒驾”,一般人存在这样一些认识误区: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中途停车休息不构成犯罪。2.没有造成交通事故,没有撞到他人就没有事,不构成犯罪。3.只是一小段距离,或者只是随便挪一下车,喝了酒也没有事。针对这些误区,结合司法实践,下面就危险驾驶罪涉及的相关问题,包括危险驾驶罪、酒后驾驶引发的相关犯罪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相关责任,并就鹤庆县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典型案例给大家作一个简单介绍,同时和大家算一下经济账、政治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不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结果为前提。在鹤庆县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中,主要是醉酒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是指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 mg/100ml。(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司法实践中,老年代步车、三轮电动车、二轮电动车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均属于机动车系列。也就是说醉酒驾驶货车、轿车、老年代步车、三轮电动车、二轮电动车等在道路上行驶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依照刑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也就是看守所、拘役所。依照两高一部解释,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致使他人人身受到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误工、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醉酒后驾驶机动机车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受到刑事处罚的,对个人、子女的政治前途、择业等都有很大影响。(1)对个人来说,吊销驾驶资格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找工作受限。本人不得从事公务员、人民陪审员、村委会成员等职业及职务。对公职人员来说还将面临党、政纪处分,甚至开除公职。(2)对子女就业、入伍等政审均影响。三代以内直系血亲进入司法、行政、国家机关工作、参军入伍,政审过不了关,均会受到影响。(3)对家庭来说,大额赔偿往往造成家庭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民事责任(与危险驾驶一样)。人身受到损害的赔偿医疗费、护理、误工、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其中死亡赔偿金从2020年4月1日起均以城镇居民收入计算,不分农村、城镇人口,最高金额可达到80万元以上,其中死亡赔偿金75万元,丧葬费56811元。因为涉及醉驾,保险公司只承担垫付责任,最终由被告人自己承担。案情:被告人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醉酒后驾驶无牌照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到案发地处时,驶离有效路面与道路东侧树木相撞,造成张某本人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07mg/100mL。结果: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医疗费自行承担。案情: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田屯路上与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二人受伤,二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彭某某驾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彭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88mg/100ml。结果: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民事责任:赔偿费用巨大,因被告人醉驾保险公司仅垫付,经调解由被告人直接向被害人赔偿137596.71元。案情:2017年8月4日解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鹤庆县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危险驾驶罪,2018年3月11日被鹤庆县法院撤销缓刑,判处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1年4月5日,再次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与他人停放在路边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解某某自己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解某某负全部责任,酒精含量为336.85mg/100ml。案情:被告人何某醉酒后家属朋友不让其驾驶车辆,其抢了钥匙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一段距离后停车休息时其亲属报警后被现场查获。结果: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案情: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混合动力微型普通客车(老年代步车)在鹤庆县环城东路水果市场通道内调头时,其所驾车辆的尾部与道路北侧商铺卷帘门相撞,后又与彩钢瓦围栏相撞并冲破围栏至水果市场路口往西40米处再次与行人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商铺卷帘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人朱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王某某无责任。经鉴定,朱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7.04mg/100ml,死者王某某系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导致死亡。结果: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由被告人朱某某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费、丧葬费合计人民币778017元。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不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结果为前提。也就是说只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 mg/100ml以上的,就构成危险驾驶罪,就应当判刑。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件是公安机关在现场查禁过程中现场查获,即便如此也构成犯罪,只是万幸没有造成更严重的后果。法官提醒:必须要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算好经济账、政治账!投稿邮箱:hqxrmfy@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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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自互联网
文:刘顺仙
编辑:尹庆元
审核:王作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