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对照合同约定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对合同履行的具体影响,基于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判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等对合同履行可能造成的影响,并审慎加以运用,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2)如果因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影响,企业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企业应第一时间以书面、电子等形式向合同相对方发送《告知函》,告知对方希望按不可抗力条款和规定执行,并提供相关证明。
(3)无论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均建议企业结合疫情防控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4)如果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企业已完全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企业应立即向相对方发送解除合同的通知书解除合同,并将当地疫情防控情况、对履行合同产生的影响及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写明。
(5)虽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对合同履行产生影响,但不足以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建议企业第一时间与合同相对方协商变更履行期限、合同价款、损失分担、违约责任等条款的约定。待不可抗力经过后,继续履行合同。
(6)企业在此过程中应做好合同履行受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影响的证据搜集和留存工作,例如政府、医疗机构等相关部门出具的疫情报告、限制交通、停工等强制措施、人员隔离照片等相关证据,以免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导致诉讼时举证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