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这些人公积金贷款逾期可不上征信!但别想“搭便车”

周炎炎2020-03-05 15:46

近期,对于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个人,北上广深等各地纷纷出台公积金相关政策纾解现金压力,包括出台企业、个体工商户公积金缓缴、职工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的方案等。

3月3日,“上海公积金”公众号发布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规定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缓缴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停缴手续。

缓缴纳过程中是否产生征信问题,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可以放心,因为按照通知安排。缓缴期间,不对企业作欠缴处理,不影响企业征信。另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体工商户等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其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疫情期间也有员工不能正常还公积金贷款,因此通知显示,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不能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认定后,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2020年7月起,借款人应当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迟不得晚于2020年9月底;还款确有困难的,可同时申请延长住房公积金还款期限,延长后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不过如果有未受疫情影响却想“搭便车”蹭政策福利的想法,还是早早放弃为好。因为上述逾期不上征信的申请范围有严格规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且2020年1月(含)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处于正常还款状态。

在办理要件中,既需要身份证,也需要受疫情影响证明,包括:对于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者隔离(指医学隔离)人员,需提供本人的医院证明;对于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需提供所在地居委会或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对于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需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证明;对于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群,需提供银行收入流水证明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降低等证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封存户的,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之前就有专家指出,可取消企业缴存公积金制度来减少疫情之后企业负担,由银行商业贷款填补这部分空缺。目前并没有国内省市实施落地这一规定,不过上海规定,2020年6月30日前,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根据《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7号)等相关规定,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以下。

上海之外,北京、广州、深圳等地也出台了类似政策。

此前2月27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不做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2月20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相关行业的企业,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存;受疫情影响的特定人群未能及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认定后,不作为征信逾期记录上传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月12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强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的通知》,《通知》显示,对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职工),受到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办理延长公积金贷款期限,延长后的期限不得超过公积金贷款规定最长贷款期限。上述职工因单位未能在疫情防控期间连续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6个月内发生补缴情形的,视同正常缴存,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正常归还公积金贷款的,逾期记录不纳入个人信用征信记录。

(编辑:曾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