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起,新修订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简称《规定》)正式施行。此次修订主要就减轻企业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负担,优化水路运输行政审批层级,推进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水路货物运输实名制管理,水路旅客运输客票管理及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提出新的要求。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相关负责人对《规定》解读如下↓
水运是我国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沿海运输大通道、长江黄金水道、西江黄金水道、京杭运河等干线通道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日益明显,国内水路运输业发展的基本情况是什么样?
本次《规定》修订的主要过程是怎么样的?
答:交通运输部于2018年即启动了《规定》修订工作,在认真梳理国内水路运输行业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形成《规定》修订草案,经过多次专题研究、组织召开座谈会,并赴湖南、广东、浙江等地深入开展实地调研,形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各省市区和行业内外相关单位的意见,并于2019年7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意见建议逐条进行了分析梳理,在充分吸纳合理意见的基础上,对《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开展了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2020年2月20日,《规定》经部务会审议通过,以部令形式印发。
修订后的《规定》主要包括哪些章节?
答:修订后的《规定》保持了原《规定》的框架结构,共7章58条,各章分别是总则、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籍船舶的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在对原有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完善的同时,补充增加了水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内容。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此次修订,主要聚焦以下方面:
答:一是关于减轻企业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负担方面。《规定》明确了“根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均为不需要配备船长、轮机长或者大副、大管轮的船舶,其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不低于其所管理船舶船员的从业资历。”这一规定聚焦仅经营管理小型运输船舶企业的专职海务、机务人员的配备要求,更好地适应了小型船舶的实际情况,减轻了企业负担。
二是关于优化水路运输行政审批层级。《规定》明确省际危险品船运输、沿海省际客船运输、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由交通运输部实施,其他内河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由省级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同时,明确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上述规定明确了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责任分工,并授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主决定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实施部门,以方便企业办理业务。
三是关于推进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推广使用电子化证书。《规定》明确提出了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以及《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等证书电子化,加强证照信息共享的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明确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既可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证》,也可提供具有同等效力的可查验信息。
四是关于水路货物运输实名制管理。为贯彻落实《反恐怖主义法》有关要求,保障水路货物运输安全,《规定》明确了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托运人身份信息进行查验,并对涉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谎报瞒报托运危险货物的进行安全检查,登记并保存相关信息,对存在违法情况的,应拒绝运输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此外,明确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是关于水路旅客运输客票管理。为了强化旅客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提升服务品质,《规定》完善了对客票的要求,鼓励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开展互联网售票,促进水路旅客运输服务更加智慧便捷。为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定》将水路旅客运输优待服务对象明确为军人、人民警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学生、老幼病残孕等旅客,体现了对特殊群体乘船的人文关怀。
为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规定》,交通运输部将会采取哪些具体措施?
答:新修订的《规定》明确,根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均为不需要配备船长、轮机长或者大副、大管轮的船舶,其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不低于其所管理船舶船员的从业资历。按照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并不是所有船舶都要求配备船长、轮机长或者大副、大管轮,如100总吨及以下的内河一般船舶、客船、液货船仅要求配备驾驶员1人,75千瓦及以上至未满150千瓦的内河一般船舶、客船、液货船仅要求配备普通船员1人,像经营的船舶全部为这类船舶的,就不需要配备具备船长、轮机长或者大副、大管轮从业资历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了水路货物运输实名制管理的有关要求,实际执行中应该注意些什么吗?
答:本条是落实《反恐怖主义法》对水路货物运输提出的具体要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一是要与托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认真查验托运人的身份信息,如法人或自然人身份信息; 二是在收到实名举报或者相关证据证明托运人涉嫌夹带危险货物、谎报瞒报托运危险货物时,一定要对货物进行检查,对存在上述情形或者托运人拒绝接受检查的,应当拒绝运输,并一定要履行好报告义务; 三是要对托运人身份信息、托运货物信息进行登记,并保存至运输合同履行完毕后6个月。
答:《规定》修订前后均要求航运公司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公司经营范围相适应,没有对其持有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性作出要求,其曾经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应等级的适任证书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