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公众热议的集中几个问题:
狗是否列入此目录;
皮草业在当下是否应当被支持;
竹鼠是否列入此目录;
梅花鹿是否列入此目录;
“传统”中药材中的动物制品(如熊胆粉)与目录是否有关等等...
皮草和中药材的问题,因篇幅所限后续将作出探讨,竹鼠、梅花鹿养殖业没有研究,本篇着重探讨狗是否列入目录的相关问题。
自从该目录发布以来,关于狗是否纳入目录,热议很多。有人认为狗是某些地区的传统食品,不应立法限制饮食,比较多见的一种说法是,“我不吃狗肉,但我捍卫他人吃狗肉的权利”;小动物保护人士普遍认为狗不应纳入目录;也有个别声音,认为应当作为“伴侣动物”从而纳入目录和保护,认为不列入就是不保护;也有观点认为,不列入,就是国家放弃监管,可以敞开吃而不受保护了!
狗与目录有什么关系?如果狗不列入目录,狗肉能不能吃?目前是否存在哪些法规限制吃狗肉?吃狗肉到底是否合法?
本文将就以上问题条分缕析,逐一解答。
● 什么是畜禽?
所谓畜禽,按照畜牧学的定义,是指经过人类长期驯化选育而成的家养动物,具有一定群体规模并用于农业生产,能为人类提供肉、蛋、奶、毛皮、纤维、药材等产品或能满足役用、运动等需要,其中,哺乳纲的是家畜,鸟纲的是家禽。全世界哺乳纲的动物有5400多个物种,鸟纲的有9800多个物种,其中只有极少数适合人类需要并对农业生产有意义的物种才被驯化成为家畜家禽。
由于人工选择与自然选择方向的不同,以及种群间的长期生殖隔离,驯养家畜家禽与野生种群有本质区别,在人类社会的作用亦不同。驯养家畜家禽主要是为人类提供生产和生活资料,而野生种群主要是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持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和生态系统平衡。
【一句话概括】 畜禽就是能够为人类提供肉蛋奶、皮毛等需要的长期驯化的稳定的家养动物。
● 什么是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畜牧法第12条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遗传资源分布状况,制定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制定并公布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对原产我国的珍贵、稀有、濒危的畜禽遗传资源实点保护。”
畜禽遗传资源是畜牧业发展的基础,是物资来源和战略储备,畜禽生产保障了人类动物源食品的有效供给。
畜禽遗传资源是培育新品种和配套系、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重要的生物资源。我国是世界上畜禽遗传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约占世界畜禽遗传资源总量的1/6,有畜禽品种、类群576个。长期以来,由于单纯追求畜禽产品数量增长,存在“重引进、轻培育,重改良、轻保护”的现象,致使畜禽品种数量骤减。近20年来,我国已有10多个畜禽品种绝迹,20多个地方品种濒危,百余个地方品种群体数量急剧下降。
畜牧法对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作了全面规定,建立了一系列基本制度,包括: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调查制度和资源状况报告定期发布制度,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制度等;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中的责任,将建立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保护场、保护区作为主要的保护手段;对畜禽遗传资源的进出境管理作了明确规定;等等。
【一句话概括】国家畜禽遗传资源是国家在畜禽育种、保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畜牧业的重要物质基础,是重要的生物资源。
目录就是基本涵盖畜牧业生产中应用的成熟动物种类。
● 在此次目录制定之前,
我国有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吗?
有的。共三次。
按照《畜牧法》的要求,我国在2006年制定了《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其中包括七个大类:1-6类分别为猪、鸡、鸭、鹅、羊、牛,每类分别包括若干细类。第7类为其他品种,包括“ 马、驴、双峰驼、鹿、藏獒、山东细犬、蜂、兔”等(各种又包括若干细类)。请注意,这里有两种犬类:藏獒、山东细犬。
2014年,时农业部对该名录做了修订,其中包括七个大类:1-6类分别为猪、鸡、鸭、鹅、牛马驴驼(实在没看懂这是个啥分法)、羊,每类分别包括若干细类。第7类为其他品种,包括鹿、蜂、兔(各种又包括若干细类)。请注意,这份修订的名录中删掉了犬。
2020年目录修订:5月8日将要出台的目录,将《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名称微调整为《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此次修订最显著的变化,是将原来每种动物大类中的列举法改为概括法。包括两个大的类别,传统畜禽和特种畜禽,传统畜禽包括八种,猪、牛、羊、马、驴、骆驼、兔、家禽(又包括鸡、鸭、鹅、火鸡、鸽、鹌鹑),特种畜禽包括十三种,包括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珍珠鸡、雉鸡、鹧鸪、绿头鸭、鸵鸟(作者理解以上9种是经成熟驯化的野生动物可以纳入食用范围的)、水貂、银狐、蓝狐、貉(非食用)(作者理解以上4种是皮毛用途的)。
此目录列目表述不清,公众很难理解。应当明确两个问题:除最后4种外,其他所有畜禽是否都是可食用的;如果皆为可食用的,应确保制定各种畜禽肉类检疫规程;非食用的4种动物,在取用皮毛后,其酮体如何处置。
● 如何理解藏獒、山东细犬
列入名录、又在2014年移除?
个人认为,2006年将藏獒、山东细犬列入名录,是因为这两个本土犬种珍贵稀有,国家欲予以保护以免濒危、灭绝;然而列入畜禽名录却给公众造成犬类可食用的相反误读,违背了列入的初衷,所以2014年又予以移除。本次修改也更加明确了,畜禽目录就是为了食用,以及皮毛。
所以,本人理解,两个犬种的移除不是将食用改为非食用,原本列入目录也不是为了食用。
至于某些动物,如犬猫,既不属于野生动物,也不属于畜禽,其品种和生物多样性如何保护,本人缺乏研究,网友们有何高见,请赐教。最近接触到一位爱犬人士希望收养一只京巴,却遍寻不到,忽然意识到京巴、蝴蝶、西施、沙皮等犬种,随着“洋品种”的引入,几乎消失了。这是题外话,此处先留一个尾巴。
● 如何理解畜禽目录的入选原则?
4月8日,农业农村部目录征求意见稿中,关于目录的制定遵循原则为:
一是坚持科学,必须经过长期人工饲养驯化,有稳定的人工选择经济性状;
二是突出安全,优先保障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安全;
三是尊重民族习惯,考虑多民族生产生活需要和传统文化等因素;
四是与国际接轨,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和国际惯例等。
按照这一原则,入选畜禽必须能够保证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本人认为,入选目录的畜禽,特别是特种畜禽,应尽快制定不同种类的规范的肉类检疫规程。
● 畜禽目录是否是食用白名单?
准确地讲并不是。
个人理解,畜禽目录基本涵盖畜牧业生产中应用的成熟动物种类,纳入目录的一定是可食用的,未纳入目录的未必是不可食用的。
就是说,如果狗进入目录,就是确定可以食用的了。所以,当前的理解,如果反对食用狗肉,建议不纳入目录,是首要的。
但是如果狗未进入目录,并不直接意味着,狗不能食用。就是说,假设此次结果是狗不纳入目录,与此前狗肉是否可以食用,相关法律适用是没有变化的。
虽然不是白名单,但是未列入目录的,主管部门不会重点管理,基本上不会有检疫规程;没有检疫规程,就不能经营,也不能保证食品安全。所以,即便当前不是白名单,经营也受到各种局限,几乎是不可能的。
● 狗应当是官方目录意义上的畜禽吗?
从民间俚语的表达,“狗畜生”,狗是畜禽。历史上也有列为六畜之一之说(马牛羊猪狗鸡)。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狗已经逐渐脱离了“畜”,在城市多为“宠物”(不管是不是大土狗),在乡村多为看家役使。当然,不可否认,也有部分地区有食用习惯,如广西玉林,江苏沛县,吉林延边等地区。
按照目录制定的原则,除了保证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与国际接轨,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和国际惯例也是重要考虑。对于狗,农业农村部特别解释认为,“随着人类文明进步和公众对动物保护的关注及偏爱,狗已从传统家畜“特化”为伴侣动物,国际上普遍不作为畜禽,我国不宜列入畜禽管理”。也就是说,主管部门认为,不将狗列入目录,有几个考虑:文明进步、动物保护、国际通行做法。这三个考虑的权重,主管部门认为大于区域性的食用习惯。所以,用了“特化”一词,专门对狗做了特殊处理。
并且,三次目录修订,本人认为并不是将狗从食用移除,而是从未将狗列入食用目录(前已有述,之前列入目录是为了保护种群,而不是食用)。
本人认为,从大的趋势而言,食用狗肉日渐式微,而不是相反的日渐朝阳。
● 不列入目录,
是不是狗肉就可以不受监管,随便吃?
当然不是。
畜禽目录没有提到不在目录中的是否可以食用,只是不在目录中的,不能按照目录畜禽去管理。
不列入目录,既不是随便吃,也不是不能吃。列入目录的要严格检疫监管,不列入目录的,跟能不能吃没关系。目前来看,仍是之前的观点:吃狗肉不违法,狗肉经营违法(核心:没有检疫)。
因为狗肉是没有检疫的,按照食品安全法、动物检疫法等规定,狗肉是不能销售的。之前有很多取缔狗肉馆的举报攻略,反对吃狗肉的伙伴,可以网上搜一下学习起来。
尽管已经尽量使用通俗的语言来阐述本文观点,这篇普法文还是有点偏生涩。简言之,对于反对吃狗肉的群体,坚持要求不列入目录,是正确的。但是不列入目录并不意味着狗肉禁食,如果想取缔狗肉经营,继续按照以前的做法去努力。禁食狗肉仍是任重道远。
另外,主管部门似应将普通动物的品种和生物多样性如何保护、非食用动物的畜禽酮体如何处理,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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