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条分析第5讲】
清偿抵充的顺序
一、法律变化
《民法典》第56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个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第2款规定:“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履行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民法典》第561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 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 利息;
(三) 主债务。”
二、清偿抵充
清偿抵充,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个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如何抵充债务的制度。
(一)约定抵充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按约定。
(二)指定抵充
没有约定的,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三)法定抵充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
(1)已到期。应当优先履行已到期的债务;
(2)少担保。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
(3)负担重。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履行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4)到期先后。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
(5)按比例。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三)单笔债务抵充顺序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2)利息;
(3)主债务。
三、案例分析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浙江格林电气有限公司、洪松青等
保证合同纠纷案
【(2017)浙08民终1507号】
——数笔债务的担保均足额但不完全相同情形下债的清偿抵充顺序之确定
【裁判要旨】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在数笔债务所受的担保均足额但不完全相同情形下,应当本着债权人利益优先及兼顾公平的原则,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作目的性扩张解释,应综合衡量担保的类型、担保人信用等因素,藉此确定债的清偿抵充顺序;在前述情形下若债务人破产的,债的抵充清偿顺序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的规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案涉六笔借款的抵充顺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了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的抵充顺序,诉争六份借款合同及协议项下债权均由金山虎公司所有的同一土地及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上述抵押财产处置后所得和其他破产分配款并不能清偿全部债务,金山虎公司对中行江山支行所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均已到期,中行江山支行与金山虎公司并未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存在约定,亦无其他费用产生,故应优先抵充到期利息168.1171万元,余款抵充主债务。而诉争六笔借款均提供了足额的保证担保,故应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第一笔债务2400万元,余款按比例抵充债务负担次重的两个1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