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解决纠纷丨法官9分钟调解,一案和解一案撤诉
“折腾了那么久,可算是把这件事情给解决了。”
4月23日,一场调解在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进行着,法官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当场拟定调解书,仅用时9分钟,双方诉讼代理人达成和解协议。
庭审现场
当事人被辞退
索求赔偿金未果诉至法院
2018年7月2日,韦某经猎头公司介绍,到某集团面试后被录用。2019年1月4日,某集团的人力资源部通知韦某春节后就不用回来上班了,同年1月25日,韦某与某集团办理了相关的手续。在要求某集团支付辞退经济补偿款未果后,韦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集团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款15000元,后劳动仲裁认定韦某与某集团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韦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韦某提供了员工录用通知书、新员工入职须知、员工手册、工作证、员工转正审批表等有“某集团”标志的材料,以及与猎头公司、某集团领导的微信聊天记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韦某提供的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实韦某与某集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判决某集团支付15000元赔偿款给韦某。
一波三折,
赔偿金再起波澜
某集团向贵港中院提起上诉,不承认韦某与某集团存在劳动关系。法官在深入了解案情后,向某集团诉讼代理人阐明,根据韦某提供的材料及相关法律规定,韦某与某集团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经法官释法说理,某集团承认与韦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但提出只愿意赔偿10000元,韦某不同意。
在法院证实韦某与某集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后,韦某另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集团补足工资差额26793元和未签订劳动合同2倍工资差额99000元。
法官认为该案有调解的可能性,多次打电话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根据法律规定,韦某工作超过六个月未满一年,某集团应向韦某支付一个月工资的15000元的2倍赔偿金,但韦某只请求某集团支付15000元,已经是退一步的做法,而且对于一个大公司来说,名下有劳动争议也会影响声誉,某集团是否也能退一步?某集团表示同意支付15000元赔偿金给韦某,但韦某要撤销在一审法院的案件,且后续不能再以任何理由对某集团提起诉讼,韦某同意了。
于是就出现了开头那一幕,双方诉讼代理人到法庭后,仅9分钟便在调解书上签字,该案得以顺利完结,且韦某在一审法院的第二件起诉案件也撤销,两件案件一次性解决。
某集团诉讼代理人在和解书上签字
韦某诉讼代理人在和解书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