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水产养殖场(户):
为保障我区水产品质量安全,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根据《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和生产管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科学规范使用水产养殖投入品
(一)兽药的使用:各养殖场(户)应按照兽药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休药期、免疫规程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购买兽药处方药要开具兽医处方签,建立真实完整的用药记录。禁止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禁止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和原料药、农药。水产养殖中使用的兽药应取得相应的《兽药GMP认证书》、《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并在有效期内。凡是称其产品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必须有农业农村部核发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号)和二维码标识。没有批号的,依法应按照假兽药处理。使用假劣兽药是违法乃至犯罪行为。
(二)饲料的使用:水产养殖中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取得相应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禁止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禁止使用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各养殖场(户)应从合法的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购买兽药和饲料,购买时注意甄别,索取并保存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购入凭证,凭证应涵盖名称、数量,并签上供货方姓名,有条件的尽量签订供货合同,便于投入品追溯。
建立完善渔业生产档案
每个养殖场(户)都应该建立完善渔业生产档案,水产养殖记录可以根据渔场实际情况制定,也可采用渔业主管部门编制的《新津县水产养殖管理记录》,应据实填写种苗放养记录,水质管理与池塘环境记录,饲料投喂记录,药物使用记录,投入品入库记录,销售记录,水产养殖记录应保存两年以上。
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养殖场(户)应根据水产药品的休药期,确定水产品上市时间,禁止休药期内的水产品上市,各种水产药品的休药期参照农业农村部渔政管理局最新版的《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经营主体应根据渔场管理情况,建立水产养殖相关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落实生产职责,各项制度张贴于生产场地明显位置。
生产过程中废弃物的处理
水产生产中的药瓶、药袋等废弃物不得在场地内乱丢乱扔,应收集后送至区供销社设立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膜回收点。生产中的死鱼应及时上报给各镇办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丢向河道、沟渠和场地内随意丢弃。
养殖尾水处理达标后排放
从事的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池塘养殖尾水排放应符合《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将养殖尾水综合用于稻田、蔬菜、果树、花卉、莲藕等种植业,养殖场(户)应因地制宜采取池塘底排污、生态净化池、工程循环水处理等模式开展尾水治理,池塘淤泥禁止排放到河道、沟渠。
及时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建立完善渔业安全生产制度,渔场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渔场的渔业安全生产、饲料购进、投喂、食品安全、疫病防治(用药)、汛期安全生产等工作,切实做到安全生产。养殖场在明显的位置设立“禁止游泳”“水深有电”“禁止在电线下垂钓”“前方有池塘”(提示车辆)等警示标识,并做好标牌维护。加强暑假、节日期间巡塘管理,及时制止未成年人、老人等在池塘边嬉戏游玩和戏水游泳。加强对水产养殖基础设施的检查、修缮,疏通排水渠道,做好鱼塘护坡、池沿加固,防止出现滑坡、塌方,积极排查安全隐患,提高渔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不私自乱搭乱接电线,不在电线下垂钓,主动消除触电隐患。及时排查农业生产设施用房安全、消防安全隐患,遇到风险及时整改。生产用船上必须配备救生衣方可作业,不得利用生产用船进行非法载客、载货,不得从事电、毒、炸鱼等非法活动。
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
各养殖场(户)在水产养殖生产过程中,应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和质量安全抽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水产养殖污染等问题,应根据职能部门提出相关要求及时整改。我局执法部门将长期开展水产养殖领域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水产养殖“三项记录”、严格查处使用违禁药物、假劣兽药、人用药、农药、过期药等违法行为,对各级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一律追根溯源,严格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