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7日,淅川县公安110接到报警称,位于淅川县厚坡镇路岗路段,发生一起严重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请求处理。淅川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勘查。
经过现场拍照, 事故视频,现场勘查笔录,询问当事人,得知事故发生全部经过。
2020年11月7日下午,邓州市十林镇北岗村赵某胜和同村的五个人一道,来到厚坡镇王沟村李某家装修鸡舍,晚上8点左右,应李某的邀请,赵某胜一行5人到214国道旁一家山庄吃饭。席间,赵某胜和其他五人喝了三瓶白酒,赵某胜一个喝了三两白酒。
吃过晚饭,赵某胜驾驶自己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回家,在行至214国道厚坡镇路岗村路段时,由于视线不好,醉酒驾驶,穿越国道时,被山西临汾司机郭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撞倒,赵某胜当场被撞身亡。
近日,淅川县公安交警大队结合现场勘查,询问笔录,酒精测试结果,案件分析比对,研究做出事故责任认定;赵某胜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车行驶,且未按规定让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先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郭某未按照操作规程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未降低速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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