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汀冤案”的泣血质疑9:
300万元践踏的是党报的无上尊严!
社会各界有良知有能力的朋友们、丁汀的同学朋友们:
我是人民日报社海南分社记者丁汀冤案的老父亲,也是一名老党员。
以下这些文字,是“丁汀冤案”的第九篇质疑:
300万元践踏的不仅仅是我女儿的清白,更是人民日报作为党报的无上尊严!
在进行具体的质疑之前,我想按照时间线索,将我女儿在人民日报社的任职情况作简单的介绍,这些内容也体现在《一审判决书》11页中。
“2013年9月,丁汀由人民日报社调派至人民日报社海南分社工作;2013年9月至2017年2月任分社记者,主要从事新闻采访报道工作;2017年2月,任分社采编中心主任(副处级),聘期三年。2016年期间,人民日报社海南分社对接三亚宣传工作的记者为丁汀。”
《一审判决书》第14页记称:“人民日报头版头条对三亚市的双修工作进行报道(2016年2月19日),署名记者为杜飞进、陈伟光、丁汀。”
这是一篇怎样的报道,有必要截图贴在下面:
从新闻标题到署名不难看出,这是“新春走基层”专题报道,我女儿署名排在最后。也就是说,我女儿并不是这篇报道的唯一责任人。从另一种意义上来讲,如果王铁明要行贿,不可能将300万元砸给一个论资排辈并没有发言权、2017年2月之前只是普通记者的丁汀。
何况,因为这篇报道,王铁明才和我女儿认识,并只因采访见过面。
让我们再看看,王铁明是如何出现在新闻报道中的:
头版中,出现了市委主要领导的字样,但没有王铁明的丁点描述。很遗憾,我在网上查找不到第六版的具体内容。我不知道在我女儿的笔下,王铁明是怎样的形象突出!
我女儿在公开庭审时,曾经讲过她和王铁明认识的前后情形。
1.2016年1月,我女儿经三亚市委宣传部安排,采访了三亚双修工作。采访行程是三亚市委宣传部与海南分社商议后,报人民日报社领导同意的。在三亚市委宣传部于国宾馆安排的工作晚餐上,我女儿与同行的领导一道,第一次认识王铁明。
2.按照“不到现场不写稿,不经审核不发表”的原则,我女儿写好稿件后,交分社领导修改,并经总社领导同意待选。从写稿到发表,我女儿从未与王铁明再联系过。在我女儿提交的初稿中,也没有出现王铁明的名字。领导亲自修改后,为了让报道显得活泼,才增加了具体的人名,不止王铁明一个人的名字。
3.2016年下半年,我女儿需要采访海绵城市,经三亚市委宣传部联系住建局。王铁明得知我女儿到了三亚,电话告诉她,要请她吃饭。随后,王铁明的办公室主任通知我女儿在南边海吃饭。当天,有很多人共同用餐。我女儿只认识王铁明及其办公室主任。吃完饭以后,他们就各自散开了。
上述事实,很容易查清。
首先,我女儿的所有采访计划、行程、交通和住宿,都是宣传部安排。
其次,她与王铁明在南边海吃饭的具体时间很容易查清,王铁明和其办公室主任都分别给她打过电话,何况当天有很多人共同用餐。
再次,我女儿2016年下半年仅有一次到三亚采访的机会,就是海绵城市的那篇报道,时间是2016年12月10日,文章只字未提到王铁明。
如果王铁明向我女儿行贿的时间是2016年下半年的某一天。
2016年11月起,王铁明已任三亚副市长。我女儿再一次写三亚的报道是2016年12月。
如果是在11月份之前行贿,我女儿没有到三亚的出差记录,如何现场交易?我女儿是否在这期间到过三亚,不光三亚宣传部有记录、报社报销凭证有记录、是否有这期间发表的报道也是铁证。
如果是在11月-12月10日之间行贿,时年55岁的王铁明刚任副市长,按照三年一个台阶来推算,他想“跑官”,也得等到2019年才有希望被提拔。但那时他已58岁。他会愚蠢到提前三年行贿一个对他的未来毫无“生杀大权”的普通记者吗?
同时,如果是在这一期间行贿,随后采访海绵城市的报道中,为何没有王铁明的名字?300万元岂不是打了水漂?当然,采访海绵城市期间,我女儿确实与王铁明在南边海吃过晚餐。但并非他们单独约餐。同行的人众多,且王铁明的办公室主任联络的我女儿。就是一顿工作餐,何谈政治帮助?
更为重点的是,我女儿作为一名普通记者,既不能决定自己的文章是否能够发表、也不能决定最终见报的终稿、更不能决定在客观公正的报道中随意添加人名……这是因为,人民日报社有严格的审稿流程!
人民日报社作为我党喉舌,近70多年的风雨历程,会让一个记者公开将头版头条售出300万吗?
这不仅是对记者的污辱,更是对党报的污辱!
被无视和被掩盖的,不止是事实和真相!
还有行业庸俗的潜规则!
以及对法律、和“全面依法治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侵蚀!
更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为了法律的尊严不被任意践踏!
为了更多普通人清白、有尊严地活着!
我要继续用法律的武器保护我的亲人,为正义的天空驱散雾霾!
申诉人:丁毅
2022年01月07日
第一篇申诉核心问题:瑕疵还是非法?
根据(2020)琼96刑初180号《一审判决书》内容,即使调证主体有瑕疵,也不影响对该证据的采信。即:
1.监察机关可以通过补签字、补盖章、出具情况说明等方式,对判决书认定的“程序瑕疵”“方式瑕疵”“书证瑕疵”进行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法庭据此作出“采信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后的书证”的决定。
2.公诉人有针对性地播放我女儿丁汀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以此证明她没有受到威胁而作假供述。由此,法庭认定我女儿丁汀所有前期供述内容真实,我女儿丁汀在审判阶段翻供无正当理由不认可。
在此,针对这一点,补充一些上一篇申诉中遗漏的细节。
《一审判决书》第32页写道:“本院认为,在案证据中……廖哲韬虽在自书材料中陈述系自己亲手送300万元给张家慧,但其在后续的笔录中已经作出更正,并且对更正部分作出了合理解释……应予采信。”
这一细节,也再次印证了我上一篇申诉中直指的核心:我女儿辩护人无法提供所有证人证言是非法取得的,所以,证人的所有证言法庭都能够直接采信,毫不犹豫、绝不迟疑,果断信其真!而我女儿的所有证言,与前期供述不符,没有正当理由,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书》,几万字,看似“铁证如山”,看似“依法宣判”,可是,就连我这个法律“门外汉”都能看出端倪,其公平正义到底何在?
第二篇申诉核心问题:超期还是正常留置?
2020年10月1日被留置,2020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其间,我女儿丁汀被申请延长留置1次,应该被合法留置的时间为6个月,即2020年4月2日解除留置。事实上,我女儿却超期留置3个月!!!法院采信的证据是“可以扣除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一审判决书》在第27页称:“因国家监察委员会发布的相关文件在涉密期,不宜直接提取,为此海南省监察委员会依法对该证据进行转化处理。”
“可以扣除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文件涉密,法庭采信的内容,是海南监察委员会依法转化处理的材料。“什么叫做转化处理”???!!!转化处理的材料怎么能被认定为合法证据?如果因为受疫情影响,被留置的三个月,不计入留置总时长。那么,从字面上理解,这是不是就是非法留置?如果是非法,为什么不解除留置!!!如果不计入留置时长,为什么还要非法留置?如果是非法留置,其间取得的证据,法庭有何理由采信?
同时,海南省级层面集体研究批准的留置行为,是否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如果备案,审理过程是否提供了相应书证?如果没有,是不是又是“程序瑕疵”,后补签字或是说明,法庭就能采信?
第三篇申诉核心问题:300万现金是真是假?
关于现金装箱实验的记录。证实:24寸拉杆箱能顺利装入300万元人民币现金。现金装箱实验地点在中国工商银行儋州分行营业部,实验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参与实验的人员均签名。”但非专业人员,假设就是法官和公诉人,能不能把同样多的钱在同样的时间、同样的地点、装入同样的行李箱?答案一定是不能!因为不具备这样的专业能力。
《检察日报》新闻称,对于重达45公斤的300万元现金能否一次用旅行包当场交付?现场演示不能,浙江省象山县检察院的抗诉意见被法院采纳。
《一审判决书》关于行贿交接现场更是莫须有,一个不能开车、不能负重的人,第二次见我女儿时,已是副市长,将45公斤的行李箱如何交给我女儿,为什么还要通过一个普通记者“买官”?我女儿那段时间没有到三亚采访的任务,如何收下的这笔钱?如何把它们运回海口?把我们家,女儿家搜查了个底朝天没有受贿款,判决书说没有找到受贿款不影响定罪,这是哪家的法律规定的?
如此多的疑问,仅凭供述就认定为证据,就认定为有关联性。真是闻所未闻、这是天平只往一边倒的人民法庭啊!
第四篇申诉核心问题:为何没有纪委监委通报?
查询海南廉政网,向我女儿丁汀“行贿”的王铁明,整个办案过程记录在网;我女儿“行贿”的张家慧,整个办案过程也记录在网。但我女儿在海南廉政网上清清白白!为什么不敢公开?办案人员在怕什么?
我女儿被威胁被迫承认行贿事实的日期,是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后期。假如真如《一审判决书》28页内容所言,办案人员如何解释王铁明早在七个月前就被批捕,批捕七个月后,何出“突然交待”向我女儿行贿过300万元? 我女儿被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到底是哪一天?
《监察法》说得明明白白,在侦查、调查中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必须“一人一罪一案一立”。新发现了这么大金额的犯罪事实,为什么没有对我女儿的行贿罪进行立案便开展调查?为什么不立案受贿罪未经立案在程序上是否合法?
第五篇申诉核心:行贿人无行贿罪?
行贿我女儿300万元的王铁明,无论是批准逮捕、还是判决,都只有一项罪名“涉及行贿”和“行贿罪”!第三篇申诉我提到过,不知我女儿是哪一天被“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没有立案的情况下,并案进行侦察”。
——如果是在王铁明受贿一案公开审理之前,王铁明自己供述了行贿300万元的犯罪事实,法庭为什么置若罔闻,视而不见?
——如果是在王铁明受贿一案公开审理之后,公诉人和法庭应该履行怎样的法律程序,才不至于让任何一个犯了罪的人逃脱法律的制裁?
这件事情的真相,或许就藏在公诉人未随案移交的十多份材料中!
更匪夷所思的是,王铁明是否被判决?如何判决?在网上检索不到任何判决文书。办理我女儿丁汀案件的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给我们夫妻,和我们讨价还价,让我们退回300万元脏款,哪怕退回1分也行。某位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反复威胁我女儿,让我女儿请他安排好的律师!如果我女儿不按他说的做,不请他安排好的律师,他会让我女儿死得很难看!
首长讲,要坚决整治政法战线违纪违法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我相信,首长的要求一定能够落到实处!
第六篇申诉核心:我女儿的无罪证据为何被隐匿?
我女儿在被留置期间做了大量与本案有关的交待材料、讯问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但这些未随案移送,检察机关未调取全部录音录像,未完全核查所有证明材料,未核实是否与本案无关,公诉人未阅看监察机关未移送的材料、未恰当履行职责。
儋州市监察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我女儿在被留置期间还协助调查其他案件,所制作的相关笔录材料,与本案犯罪事实无关。
什么叫协助调查其他案件?是因为我女儿有其他案件的犯罪事实和证据,需要她配合调查?还是因为其他案件有我女儿的犯罪事实和证据,需要她配合调查?答案是“没有答案”,仅凭一纸证明,法庭便任由监察机关认定这些证据与本案无关。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载明: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我相信,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会受到应有惩罚!
第七篇申诉核心:300万元行贿款的重重疑点
300万元行贿款,到底是如何“编出来”的!《一审判决书》第20页称,关于我女儿向张家慧行贿300万元,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是:“2019年初,被告人丁汀因其丈夫廖哲韬(另案处理)代理的陈春生、王春华股权转让纠纷案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省高院原副院长张家慧(已判决)请托帮忙,张家慧答应后向省高院承办法官打招呼予以关照。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在海口市水云天小区西门附近送给张家慧300万元。”
随后,《一审判决书》记称,能够证明这一行贿事实的书证有:该纠纷案确实存在;二审改判获胜;监控录像已无法调取。
其中,不难看出七个疑点:未知的400万收益不知何时变现之前,会先拿出300万元去行贿吗?明明是正常的取证程序,有必要行贿吗?张家慧在接受所谓的“请托”之前和之后,并未徇私;那么,送钱的目的是什么?哪天送的钱?胜诉以后才将请客的1万元钱给付了,300万都送出去了不嫌多,1万元就这么难掏出来?法庭竟认定,受贿请托的案件竟然与本案无必然联系。好一个“鸡生蛋”“蛋生鸡”的逻辑。
第八篇申诉核心:根本不存在的吃饭地点
我女儿和王铁明的陈述中均提到,受贿当天,我女儿在三亚鹿回头国宾馆采访,之后二人约定在三亚湾南边海某海鲜酒楼吃饭。整个事件中的所有关键事实,被模糊处理的痕迹包括:行贿的具体时间,法庭以“2016年下半年某天的晚餐时间”代之;2016年下半年,在三亚市委宣传部的登记中,我女儿没有在鹿回头宾馆的采访任务;铁明根本没有理由向一个普通记者行贿。
更重要的是, 两个人到底在哪里吃的饭?《一审判决书》第33页称:“关于被告人受贿当天的吃饭地点三亚湾南边海某海鲜酒楼是否存在的问题。经查,三亚湾南边海是三亚市的一个区域范围,并不特指三亚市的规划南边海路。”但匪夷所思的是,三亚湾和南边海根本是两个区域!三亚湾属于天涯区!!!南边海属于吉阳区!!!中间相隔近二十公里。两人同时供述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地方。可以想见,判决书是如何指鹿为马,两人的口供错都错得一样,这样的受贿还存在?这还不是串供?
丁汀案回顾:
一审法院查明:
2015年,三亚市开展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三亚市住建局是主要负责单位之一。2016年1月,被告人丁汀作为人民日报海南分社记者在采访双修工作中结识了王铁明,王铁明请托丁汀多宣传报道住建局的双修工作,丁汀应允。同年2月19日,人民日报头版刊发丁汀的报道《双修、双城扮靓“国家阳台”三亚拥抱生态繁荣》,该报道中点名提到王铁明在三亚市双修工作的成效,经人民日报报道后,各大新闻媒体也对三亚市双修工作进行了广泛转载报道。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王铁明为感谢丁汀的帮助以及希望以后继续得到丁汀的关照,为其在政治进步上造势,扩大其政治方面的影响力,树立王铁明勤政务实的政治形象,捞取提拔的政治资本,王铁明在三亚市鹿回头国宾馆停车场送给丁汀现金人民币30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丁汀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90万。
一审法院另查明:
2019年初,被告人丁汀因其丈夫廖哲韬代理的陈春生,王春华股权转让纠纷案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省高院原副院长张家慧请托帮忙,张家慧答应后向省高院承办法官打招呼予以关照,2019年4月的一天,丁汀在海口市水云天小区西门附近送给张家慧3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丁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30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万。与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对丁汀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4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