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必须发放年终奖吗?
对于年终奖的是否发放,不能一概而论。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年终奖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此可知,其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那么年终奖的发放系由约定按照约定。倘若无约定,则是否发放、发放多少,一般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
这就意味着,年终奖的约定不仅限于规章制度,还包括了劳动合同、招聘启事、公司邮件、电子聊天记录等方式。
换而言之,通俗来说,倘若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对年终奖进行过承诺,那么则根据承诺的条件予以发放。倘若用人单位以发放条件未达标为由不发放,未提供证据表明不达标,则会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倘若用人单位以经营不善为由拒绝发放,则「可能」会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因为后者有些地方法院认为年终奖能够反映一个公司的经营状况,公司确有证据证明其经营状况处于危困状态,那么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延后发放或者不发放,并非绝对。
此外需要注意,有些地方法院判例中出现了没有约定而按照往年惯例的规则予以发放。这需要警惕。笔者认为该判决有待商榷。
由此可知,用人单位的承诺具有约束力,在决定发放年终奖时,一定要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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