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目前之局面,实则是法律、情理、现实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要解决这个矛盾,只能通过智慧的方法,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在支持中遏制,在反对中引导,而不是搞什么“负面评价”或者直接“从严惩处”。
“建议相关部门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在性质上做出明确定性及负面评价,揭露其恶意举报投诉商家、滋扰国家行政部门、滥用投诉举报诉讼权利及破坏营商环境的恶行与危害。”在北京两会上,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常艳军如是说。(1月10日新京报报道)
看起来,常局长对“职业打假人”已经恨入骨髓。面对媒体,她列举了“职业打假人”的种种“劣迹”: 以超过保质期、标签标识不规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广告虚假宣传、食品内存在异物等为由,向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进而获取商家大额赔偿,获取政府举报奖励金。
为了证明自己理论的正确性,常局长还特别举了一个例子。她说,“一个小商店,因为货值不到10元的小食品,被职业索赔人投诉食品过期,就被处罚了5万元,这种情况并不少见。”
看得出常局长对于小微企业还是比较同情的,因为像这样的罚款“意味着一年的辛劳付诸东流”。
即使远隔千里,我们也能很容易的体会出常局长的一番良苦用心。不过仔细琢磨下来,文中的观点却有点看不太明白。
常局长的逻辑是,因为“小商店卖过期食品”——然后被“职业索赔人投诉”——之后“被处罚了5万元”——因此“一年辛苦付诸东流”。所以得出的结论是:职业索赔人很可恨。
这正是:你不说我还有点懂,你一说我倒有点糊涂了。
要理清这个逻辑能否成立,我们首先要问这几个问题:第一,小商店应不应该卖过期食品?第二、这种行为违法不违法?第三,群众有没有举报的权利?第四,到底是谁做出了5万元的罚款?
答案应该没有争议:卖过期食品肯定不对,已经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群众有权依法举报。最关键的问题是“处罚了5万”,谁罚的啊?老百姓好像没有罚款的权力吧,还不是贵局做出的处罚吗?
现在您把一个您自己做出的对违法行为的罚款直接算在了“职业打假人”的头上,好像要罚多少钱是“职业打假人”说了算的,您也太瞧得起职业打假人了。这简直、简直、简直,穷尽我学富五车的知识,也无法对此逻辑来准确形容了。
另外来说,常局长列举的“超过保质期、标签标识不规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广告虚假宣传、食品内存在异物”这些是不是都是违法行为?如果违法了是不是应该举报?是不是应该查处?
再说“获取政府奖金”,有什么不对吗?举报各种违法行为国家是予以支持和鼓励的,因此还出台了各种举报奖励办法。举报违法,不仅光明而且正大,同时合理又合法。至于具体到某件举报,符合奖励政策您就给钱,不符合就不给,又什么犯难的吗?
至于“获取大额赔偿”,从立法本意上,惩罚性赔偿的初衷就是利用消费者的获利冲动来达到遏制欺诈、打击食品安全问题的目的。当然,近年所谓的职业打假人泛滥,从某方面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其本质也是超前的法律规范与落后且普遍的经营者守法意识之间的冲突造成的。
至于说到“投诉举报很多都有“夹带”“调包”“投放”“威胁”等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那我十分赞同常局长的观点,必须对这种行为绳之以法,每个行业都有害群之马,必须清除,前段时间北京好像就有个工商局长因受贿2000万被判了十三年。
其实无论叫“职业索赔”、还是“职业举报”,亦或“职业打假”,其实质都是通过购买违法产品然后利用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来获取利益的行为,这个毋庸讳言。
职业打假人获取赔偿无非通过两种途径:
第一是司法途径,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判决,现在司法系统对此也有两种不同的观点,认同的就支持,不认同就驳回,这个好像比较清晰;
第二是行政途径,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先说投诉,投诉不具有强制性,商家愿意赔就赔,不愿意赔就拉倒,到目前还没有看到哪个人是把刀子架在商家脖子上来索赔的,否则早就进监狱了。再说举报,无论是消费者还是职业打假人,只要举报的行为构成违法,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就可以了,如果认为不违法,那就不处罚。这个也很清晰啊。至于处罚的分寸,如您所说,完全可以通过《容错行为清单》之类的规范来调控。
所以,从这方面说,“获取赔偿”的手段也都是法律赋予的啊。
但是,如果一个商家犯了严重错误,法律规定应该罚款20万,您非要给一个警告处分,那老百姓肯定不同意啊。那就只能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了,这是国家赋予群众对行政机关监督的救济手段。您不能因为有人老告你就弄死人家,这也太霸道了。
职业打假人的存在也快30年了,很多人都想除之而后快,可是为什么一直除不掉呢?是因为没有“消灭”掉的法理基础。否则以专政机关之强大,对付这“一小撮”还不是一鼓而荡平吗?
造成目前之局面,实则是法律、情理、现实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要解决这个矛盾,只能通过智慧的方法,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在支持中遏制,在反对中引导,而不是搞什么“负面评价”或者直接“从严惩处”。
当然,常局长的这种观点也可以理解,毕竟常局长之前长期在基层做镇长书记的工作(百度资料),而基层工作更是繁杂难胜,有时需要行霹雳手段用非常规办法。
前段时间那个平度某镇的女书记不也是同样的思路吗,对待群众号称“用一百种办法来刑事他的儿子”,手段看似粗暴,归根结底还不是想解决问题嘛。
目的虽正大,手段有时未必对,“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有时解决问题比解决人从根本上说是最有效的。
正如所谓的“职业索赔人”问题,邻居家的二傻子是这么看的,“他要是没有假货(违法行为),那帮人还找哪儿索赔去?”
这话还真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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