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不仅危害驾驶人自己的生命安全,也威胁着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人员的安全。近日,雨山法院依法宣判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判决已于2021年12月27日生效。
2021年10月29日,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马鞍山市红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红旗桥加油站路段时,与魏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碰,事故致两车受损,被告人陈某驾车驶离现场,后在红旗路与湖西路交叉口被魏某拦停。当日凌晨,陈某的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结果为117mg /100ml,民警将其带至马鞍山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05.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122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魏某无责任。案发后,魏某将被告人陈某拦停即报警,陈某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后被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122事故处理大队民警口头传唤至该大队接受询问,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已赔偿魏某车辆维修损失。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在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非单方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赔偿被害人车辆维修费用,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对量刑协商结果予以确认,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实施意见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国法律对醉酒驾驶有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开车出行应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树立文明交通意识,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出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