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汀冤案”的泣血质疑5:
行贿人“落马”却没有行贿的罪名!“丁汀受贿”师出何名?
社会各界有良知有能力的朋友们、丁汀的同学朋友们:
我是人民日报社海南分社记者丁汀冤案的老父亲,也是一名老党员。
以下这些文字,是“丁汀冤案”的第五篇质疑:
行贿人“落马”却没有行贿的罪名!我女儿丁汀的“受贿”师出何名?
昨天晚上,好多亲朋、法律界认识不认识的朋友给我打电话,他们不仅关切丁汀案的真相,也关切我的安全。我告诉他们,至目前为止,我是安全的。我只是说出真相,为什么会不安全?
这几天,我什么事情也不做,每天就是反复研究《一审判决书》,检索各个司法机构官方网站上的相关新闻——越是深入挖掘,越是发现更多事实——
行贿我女儿300万元的王铁明,无论是批准逮捕、还是判决,都只有一项罪名“涉及受贿”和“受贿罪”!
我将查询到的相关信息,按时间脉胳展示如下:
2019年12月13日,王铁明涉及受贿案被提起公诉。这一天,我女儿被留置2个月零12天。5个月以后,我女儿才迫于威胁,被迫“承认自己行贿”。此时,我女儿还不知道,她即将被安上一项新罪名——王铁明向她行贿过300万元!
2020年7月15日,王铁明受贿一案在海口中公开开庭审理。上一篇我提到,不知我女儿是哪一天被“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没有立案的情况下,并案进行侦察”。
——如果是在王铁明受贿一案公开审理之前,王铁明自己供述了行贿300万元的犯罪事实,法庭为什么置若罔闻,视而不见?
——如果是在王铁明受贿一案公开审理之后,公诉人和法庭应该履行怎样的法律程序,才不至于让任何一个犯了罪的人逃脱法律的制裁?
这件事情的真相,或许就藏在公诉人未随案移交的十多份材料中!(关于这一疑点,我也会一点点写清楚我的质疑)
我女儿的《一审判决书》中称丁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90万元; 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40万元。未退出的脏款300万元予以继续追缴。”
更匪夷所思的是,王铁明是否被判决?如何判决?在网上检索不到任何判决文书。倒是我女儿“行贿”的张家慧一案,很容易查看到157页的判决文书。
下图是张家慧的判决文书。
更可笑的是,办理我女儿丁汀案件的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给我们夫妻,让我们退回300万元脏款。先是让我们退回300万,后来又改口200万,再后来又改口100万、70万、30万、10万……我女儿没有受过贿,我们既没有这笔钱、也不可能去退回所谓的“脏款”!
之所以点出这一点,我是想告诉所有的亲朋、各界朋友,如果300万元脏款不是莫须有的,退回脏款是可以讲价的事情吗?是可以商量着来的事情吗?还是说,他们就是想让我们老夫妻害怕,救女心切,病急乱投医,哪怕交了1分钱的脏款,也“坐实”了我女儿的罪名,成为可以提交法庭的更有力的“证据”!
让人后怕的事情是,我女儿被批准逮捕前,某位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反复威胁我女儿,让我女儿请他安排的律师!如果我女儿不按他说的做,不请他安排的律师,他会让我女儿死得很难看!
我怎么也想不明白,这位纪委监委工作人员的“初心”是什么?是为了怎样的“使命”!各位亲朋、法律界的朋友、各位有良知的好友,你们也帮我想想,他图的是什么?
我活了快七十岁,我一辈子爱党敬党忠诚于党,在党的领导下,在本职岗位上兢兢业业工作到退休!我相信每一位为国家、为人民工作的工作人员,都是毫无私心、一心奉公的。可是,我女儿亲身经历的这一切,开始让我对这一坚定的信念产生动摇。
但我马上又坚定了信心。我在网上看到,去年7月,中央政法委召开会议,正式宣布启动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
今年1月24日,中央纪委发布新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明确强调,要坚决整治政法战线违纪违法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24日公布的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公报在部署2021年纪检监察工作时也指出,“加大对政法系统腐败惩治力度”;持续纠治执法司法等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坚决惩处涉黑涉恶“保护伞”。
随便敲出关键词,就能检索到各地“政法虎”纷纷主动投案的新闻。
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检索到的新闻是:
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回头看”期间,全国向纪委监委主动投案的政法干警近2万人,立案审查调查涉嫌违纪违法干警49163人,采取留置措施2875人。
这样的新闻看得越多,越是让我坚定了还我女儿清白的决心!
习近平总书记讲,要坚决整治政法战线违纪违法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的重大历史贡献,确立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
“两个确立”反映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心愿,对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对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具有决定性意义。
我相信,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一定能够落到实处!我也会坚决按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做好自己份内的事!
所以,针对《一审判决书》中的疑问,明天我还会质疑,继续写!
质疑人:丁毅
2021年12月30日
第一篇申诉核心问题:瑕疵还是非法?
根据(2020)琼96刑初180号《一审判决书》内容,即使调证主体有瑕疵,也不影响对该证据的采信。即:
1.监察机关可以通过补签字、补盖章、出具情况说明等方式,对判决书认定的“程序瑕疵”“方式瑕疵”“书证瑕疵”进行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法庭据此作出“采信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后的书证”的决定。
2.公诉人有针对性地播放我女儿丁汀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以此证明她没有受到威胁而作假供述。由此,法庭认定我女儿丁汀所有前期供述内容真实,我女儿丁汀在审判阶段翻供无正当理由不认可。
在此,针对这一点,补充一些上一篇申诉中遗漏的细节。
《一审判决书》第32页写道:“本院认为,在案证据中……廖哲韬虽在自书材料中陈述系自己亲手送300万元给张家慧,但其在后续的笔录中已经作出更正,并且对更正部分作出了合理解释……应予采信。”
这一细节,也再次印证了我上一篇申诉中直指的核心:我女儿辩护人无法提供所有证人证言是非法取得的,所以,证人的所有证言法庭都能够直接采信,毫无犹豫、绝不迟疑,果断信其真!而我女儿的所有证言,与前期供述不符,没有正当理由,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书》,几万字,看似“铁证如山”,看似“依法宣判”,可是,就连我这个法律“门外汉”都能看出端倪,其公平正义到底何在?
第二篇申诉核心问题:超期还是正常留置?
2020年10月1日被留置,2020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其间,我女儿丁汀被申请延长留置1次,应该被合法留置的时间为6个月,即2020年4月2日解除留置。事实上,我女儿却超期留置3个月!!!法院采信的证据是“可以扣除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一审判决书》在第27页称:“因国家监察委员会发布的相关文件在涉密期,不宜直接提取,为此海南省监察委员会依法对该证据进行转化处理。”
“可以扣除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文件涉密,法庭采信的内容,是海南监察委员会依法转化处理的材料。“什么叫做转化处理”???!!!转化处理的材料怎么能被认定为合法证据?如果因为受疫情影响,被留置的三个月,不计入留置总时长。那么,从字面上理解,这是不是就是非法留置?如果是非法,为什么不解除留置!!!如果不计入留置时长,为什么还要非法留置?如果是非法留置,其间取得的证据,法庭有何理由采信?
同时,海南省级层面集体研究批准的留置行为,是否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如果备案,审理过程是否提供了相应书证?如果没有,是不是又是“程序瑕疵”,后补签字或是说明,法庭就能采信?
第三篇申诉核心问题:300万现金是真是假?
关于现金装箱实验的记录。证实:24寸拉杆箱能顺利装入300万元人民币现金。现金装箱实验地点在中国工商银行儋州分行营业部,实验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参与实验的人员均签名。”但非专业人员,假设就是法官和公诉人,能不能把同样多的钱在同样的时间、同样的地点、装入同样的行李箱?答案一定是不能!因为不具备这样的专业能力。
《检察日报》新闻称,对于重达45公斤的300万元现金能否一次用旅行包当场交付?现场演示不能,浙江省象山县检察院的抗诉意见被法院采纳。
《一审判决书》关于行贿交接现场更是莫须有,一个不能开车、不能负重的人,第二次见我女儿时,已是副市长,将45公斤的行李箱如何交给我女儿,为什么还要通过一个普通记者“买官”?我女儿那段时间没有到三亚采访的任务,如何收下的这笔钱?如何把它们运回海口?
如此多的疑问,仅凭供述就认定为证据,就认定为有关联性。真是闻所未闻、天平只往一边倒的人民法庭啊!
第四篇申诉核心问题:为何没有纪委监委通报?
查询海南廉政网,向我女儿丁汀“行贿”的王铁明,整个办案过程记录在网;我女儿“行贿”的张家慧,整个办案过程也记录在网。但我女儿在海南廉政网上清清白白!为什么不敢公开?办案人员在怕什么?
我女儿被威胁被迫承认行贿事实的日期,是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后期。假如真如《一审判决书》28页内容所言,办案人员如何解释王铁明早在七个月前就被批捕,批捕七个月后,何出“突然交待”向我女儿行贿过300万元? 我女儿被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到底是哪一天?
《监察法》说得明明白白,在侦查、调查中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必须“一人一罪一案一立”。新发现了这么大金额的犯罪事实,为什么没有对我女儿的行贿罪进行立案便开展调查?为什么不立案受贿罪未经立案在程序上是否合法?
丁汀案回顾:
一审法院查明:
2015年,三亚市开展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三亚市住建局是主要负责单位之一。2016年1月,被告人丁汀作为人民日报海南分社记者在采访双修工作中结识了王铁明,王铁明请托丁汀多宣传报道住建局的双修工作,丁汀应允。同年2月19日,人民日报头版刊发丁汀的报道《双修、双城扮靓“国家阳台”三亚拥抱生态繁荣》,该报道中点名提到王铁明在三亚市双修工作的成效,经人民日报报道后,各大新闻媒体也对三亚市双修工作进行了广泛转载报道。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王铁明为感谢丁汀的帮助以及希望以后继续得到丁汀的关照,为其在政治进步上造势,扩大其政治方面的影响力,树立王铁明勤政务实的政治形象,捞取提拔的政治资本,王铁明在三亚市鹿回头国宾馆停车场送给丁汀现金人民币30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丁汀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90万。
一审法院另查明:
2019年初,被告人丁汀因其丈夫廖哲韬代理的陈春生,王春华股权转让纠纷案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省高院原副院长张家慧请托帮忙,张家慧答应后向省高院承办法官打招呼予以关照,2019年4月的一天,丁汀在海口市水云天小区西门附近送给张家慧3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丁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30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万。与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对丁汀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4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