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赵某系A公司员工。2020年5月中上旬,A公司对赵某工作状态及业绩不满意,与赵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未果。5月18日赵某向A公司请病假,至南京某医院就诊,当晚A公司负责人微信中建议赵某办理离职手续,回家休息,赵某在微信中未表示同意。
19日赵某再次就诊,自述“一周前因工作上受老板批评后,出现情绪低落不开心……”,精神检查“意识清,情绪低落,焦虑,思维迟缓,失眠,食欲下降,精力体力下降,悲观,自知力缺乏”。门诊诊断:抑郁状态,建议全休14天。当日赵某将病假单提交A公司。
在未与医院核实赵某病假单是否真实、也未给予赵某合理时间沟通的基础上,A公司于5月20日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赵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一份,载明“鉴于您目前的个人原因,综合评估,本月工资正常发放至5月底,自明日起无需再至公司上班”。自5月18日起,赵某未再到A公司处上班。赵某经仲裁后诉至秦淮法院,请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加班工资等。
裁判要旨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A公司与赵某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A公司负责人与赵某的聊天记录反映当时A公司是希望与赵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赵某未予接受,A公司遂以赵某的个人原因(即患病)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本案中,2020年5月19日赵某提交病假证明,次日A公司直接发邮件通知赵某不用再至A公司处上班,直接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明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解除。秦淮法院判决A公司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赵某支付赔偿金。
法官说法
(文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来源: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