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洋债”欺诈发行案赔付“博弈” 四机构首期支付2.5亿

证券合规研究姜诗蔷 2022-01-19 20:57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姜诗蔷 北京报道

近日,“五洋债”案件有了新的进展。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信会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国际”)承诺在1月15日前支付2亿元、4500万元、1000万元和150万元,目前部分“五洋债”执行款已经到位。

“执行款已经到法院账户了,但还没分配。”1月19日,一位“五洋债”投资者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作为全国首例公司债欺诈发行案,“五洋债”案件自启动以来就备受关注。

2020年12月31日,杭州中院就24件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建设”)、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所、锦天城、大公国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随后在2021年9月,浙江高院作出“五洋债”诉讼代表人案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赔付已启动

根据终审判决,五洋建设董事长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所承担487名自然人投资者合计7.4亿元债务本息的连带赔偿责任,锦天城和大公国际分别在5%和10%范围内承担上述债务的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在二审执行过程中。”德邦证券有关人士表示。

锦天城律所也在近日表示,二审判决生效后,该所始终与执行法院保持有效沟通,且已主动履行部分款项,未出现拒不履行判决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等情况。

事实上,自去年12月以来,法院就对相关涉案机构采取了执行措施。

公开信息显示,去年12月以来,德邦证券、大信会所、锦天城以及大公国际均因“五洋债”多次被列为被执行人。其中德邦证券已经有14次被列为被执行人,大公国际也有14条执行人信息。

据媒体报道,2021年12月27日,杭州中院组织部分投资者和上述四家中介机构(被执行人)召开了执行会议。根据杭州中院的统计,个人投资者债权的执行金额约为6亿元,部分机构投资者债权执行标的约9000万元,累计金额在6.9亿元左右。

但是目前全部资金到位比较困难,德邦证券在会议上提出只能支付2亿元左右,大信会所称只能赔注册资金4500万,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责任险赔款,大公国际则称自己工资也发不出,最多支付150万元。

最后根据现场协商情况,德邦证券、大信会所、锦天城、大公国际在会议上承诺,在1月15日前分别支付2亿元、4500万元、1000万元和150万元。

19日,一位“五洋债”投资者也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确认,部分执行款已经到法院账户,但还没有分配。

对于事件后续影响,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发布《告客户书》表示,“五洋债”案件对该所的财务状况影响有限,目前该所各项业务均正常开展,全体业务人员的执业正常有序,持续经营未产生实质影响。

强化中介机构责任

作为首个市场案例,“五洋债”案件具有重大意义。

“‘五洋案’首现中介机构承担巨额连带赔偿责任,中介机构执业风险进一步凸升,也是监管层多举措继续强化债券市场合规风险管理。”申万宏源证券固定收益融资总部总经理范为受访认为。

根据法院判决,德邦证券系案涉债券承销商、大信会计为用于债券公开发行的五洋建设年度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均未勤勉尽职,对案涉债券得以发行、交易存在重大过错,应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作为债券发行的资信评级机构、锦天城律所为债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均未勤勉尽职,存在一定过错。

值得一提的是,德邦证券在一审结束后并不认可法院判决,认为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并提起上诉。随后二审维持原判,德邦证券继续提出再审申请,但最高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最高法院表示,五洋建设不具备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基本条件,但其仍然通过将所承建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和应付款项“对抵”的财务造假行为,骗取发行核准。该虚假陈述行为对发行人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重要影响,足以改变投资人对发行人违约风险和偿付能力的预估,影响投资人投资决策。

而德邦证券作为案涉债券的主承销商,对发行人五洋建设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负有核查把关责任,除非德邦证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对发行人五洋建设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托于市场主体的诚信建设,切实而严肃地践行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健康繁荣的根本保证,也是投资者在充分了解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自行作出交易判断、承担交易风险的前提。虚假陈述是证券市场的传统痼疾,不仅直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更对公平公开的投资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杭州中院认为。

杭州中院表示,让破坏者付出破坏的代价,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是司法审判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基本态度。“五洋债”案件中,发行人财务造假骗取债券发行资格,承销商与中介机构不勤勉尽责履职不当,严重损害市场信用,扰乱市场秩序,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不实者、怠于勤勉履职者均应付出违法违规的成本,对投资者的损失予以赔偿。

(作者:姜诗蔷 编辑:巫燕玲)

姜诗蔷

财经版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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