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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指导性案例:在深度应用中引领“类案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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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2年01月24日 上一期  下一期
检察指导性案例:在深度应用中引领“类案同处”
常锋

  

  

  

   刘晖

  

  

  

   劳东燕

  

  

  

   乐绍光

  

  

  

  

  

  

   三人谈视频

  

  

  

   三人谈文字

  ◇主持人:王 渊 《人民检察》主编助理

  ◇特邀嘉宾:

  ◇劳东燕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 晖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乐绍光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案例研究中心主任、二级高级检察官

  ◇文稿统筹:常 锋 《人民检察》编辑

  编者按 检察指导性案例重在应用,就如何强化对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深度应用,《人民检察》邀请三位专家学者和司法工作者,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围绕优化结构内容、推进援引工作、加强类案强制检索等问题展开探讨,敬请关注。

  问题一:制约检察指导性案例深度应用的因素有哪些?

  主持人: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征程中,检察指导性案例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对指导性案例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专门对“强化案例指导工作”作出部署。当前,检察指导性案例在深度应用方面还需要持续发力。制约检察指导性案例深度应用的因素有哪些?

  劳东燕:检察指导性案例对于检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够迅速作出回应,有利于做到同案同处。当前制约检察指导性案例深度应用的主要因素是,在新的情势下,检察工作的复杂性前所未有地增加,而指导性案例的供给,无论就内容质量还是涵盖范围而言,客观上与检察实务的需求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距。总体来说,当前检察工作面临的复杂性与中间环节的特性,使检察指导性案例制度功能定位上不够清晰,所制发的案例往往只是对工作经验的提炼与总结。而工作经验在推广过程中又需要因时因地制宜并作出调整,导致检察系统的指导性案例难以获得广泛的应用。

  刘晖:2018年以来,最高检党组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案例指导工作,指导性案例的发布频次、数量大幅增加,发布的案例主题日益丰富,指导引领作用更加彰显,得到系统内外广泛好评。但是,从应用状况来看,指导性案例对检察办案的示范引领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制约指导性案例深度应用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指导性案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二是不善于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类似案件。三是对指导性案例的培训工作有待加强。四是缺少类案检索便利化的工具载体。目前,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按照张军检察长的要求,正在牵头推进检察案例库建设,为检察人员检索和学习案例提供信息化辅助工具。

  乐绍光:制约检察指导性案例深度应用的因素概括起来,主要涉及以下方面:一是客观因素,即实践中是否会发生与检察指导性案例具有类似性的案件。二是主观因素,即遇到疑难案件,检察人员是习惯于以释法的方式自主解释运用法律还是愿意将目光投向指导性案例的指引。三是内在因素,即思维习惯。检察人员是否受过类比推理的法律应用方法训练,归纳分析得出应有结论。四是外在因素,即法院是否认可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以及得出的结论。五是直接因素,即指导性案例提炼的规则,展示的工作方法、程序等,是否能够填补法律规则的空白、解决歧义和冲突。六是间接因素,即上级司法机关是否创造便利条件,为检察人员知悉、查询、检索检察指导性案例提供便利,等等。

  问题二:如何优化指导性案例结构内容?

  主持人:可否结合检察机关主要职能类型和“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相关案件的特点,对指导性案例的体例格式进一步细化?如何提升指导性案例的规则创制功能,提升指导作用?

  劳东燕:从当前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制发情况来看,案例主要由各地检察机关应要求上报,在内容编写上偏重宣传与教育效果,同时注重对热点问题的回应。这样的工作机制,不利于制发高质量的指导性案例。对此,提出以下三点建议:(1)对指导性案例的写法格式作出统一规定,并就如何提炼关键词、要旨、基本案情与指导意义等作出明确的提示与要求,出台相应的规范文件。(2)以三年为期限,拟定指导性案例的制发规划,围绕实务中突出的重点问题,在切实做好前期调研的基础上,按专题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制发工作。可以考虑将指导性案例的专题与每年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申报结合起来,将相应课题外包给由学者与实务人员共同组成的课题组。(3)从各业务部门抽调业务能力强、写作能力好的人员成立专门处室或固定的工作组,承担从起草到后续修改的工作,在内容上注重规则提炼与释法说理。

  刘晖:当前,指导性案例体例内容已基本能够体现检察机关的职能发挥情况,凸显检察工作特色,但在一些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首先,进一步找准检察工作的规律特点,着力展示检察环节履职情况。在检察环节履职过程方面,可以根据“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相关案件的特点有所侧重。其次,更加注重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进一步突出“要旨”和“指导意义”。最后,进一步改进指导性案例叙述方式。指导性案例应当既注重生动客观呈现办案过程,更注重深刻阐释案例中蕴含的法、理、情,用活生生的案例事实,讲述检察好故事,成为生动的普法教材。

  检察机关履职,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职权法定原则、程序法定原则,因此案例的规则创制功能是有限的。指导性案例所提炼的法律适用规则必须忠实于立法原意。对于法律作出概括性规定的,指导性案例在不违背法律意旨的前提下可以确立法律适用规则,如探索公益诉讼“等”外领域。从既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来看,创制的规则主要体现在贯彻司法政策和检察工作新理念,如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双赢多赢共赢”等政策理念,还体现在案件事实、证据认定规则以及检察工作方法上。

  乐绍光:未来对检察指导性案例结构和内容的优化,可从三个方面进行思考:一是充分考虑检察机关的职能特色,找准检察工作的规律特点,反映检察工作情况,使检察指导性案例成为积累检察工作经验智慧的最佳载体。二是在内容上进一步回应解决检察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疑难复杂争议问题。三是在内容构造上应充分考虑指导性案例的传播性和影响力。未来需要对能够体现检察指导性案例特色的部分加以坚持和发扬,对于一些可能有损检察指导性案例权威性和公信力的地方要加以改进和完善。

  问题三:如何推进指导性案例援引工作?

  主持人:实践中,一部分检察官尚未树立“应当参照适用”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意识,缺乏相应的法律思维和工作方法。在检察指导性案例援引工作中,也存在不少问题,直接影响检察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效果。如何推进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援引工作?

  劳东燕:就如何推进指导性案例的援引工作而言,在努力提升指导性案例质量、增强指导性案例代表性的同时,最主要的还是建立适于援引的机制,包括给每个指导性案例进行编号,并在检答网或办案流程系统中引入指导性案例库,能通过关键词或主题词自动进行关联,以提醒检察人员关注相应案例,同时节约其时间与精力。在此基础上,可以考虑要求检察人员在起诉书与检察建议等文书中对相关指导性案例予以援引,在公诉意见书中将相关案例作为可参照的论证理由。

  刘晖:为提升指导性案例的代表性,应当利用好检答网,对检察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梳理,用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推动解决疑难复杂问题。实践中,很多案件虽然参照了指导性案例,但没有在检察法律文书中予以释明,隐性援引较多。针对办案中参照了指导性案例但未加援引或援引不规范、说理不充分的问题,需要更加重视将指导性案例要旨所确立规则在检察法律文书的论证和说理部分进行援引。例如,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起诉书、抗诉书等都是检察机关处理案件的重要载体,可以在释法说理中运用指导性案例对处理结论加以论证说明,并详细表述参考的是检例第×号指导性案例。在案件质量评查、优秀检察法律文书评选等工作中应当将援引指导性案例作为衡量办案质量和文书质量的重要考量因素,鼓励、引导检察官在检察法律文书中援引指导性案例。

  乐绍光:强化检察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可考虑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最高检对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提出明确要求,检察官要形成遵循先例的习惯,对于所办理类似案件未适用指导性案例的,应当作出说明和报告。二是通过系统训练,让检察官掌握案例识别、案情比对、案例援引、排除适用等指导性案例运用的具体方法,提高检察官理解和运用指导性案例的能力。三是将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情况纳入检察官考核和案件质量监管的范围,采取相应的奖励和惩罚机制。

  问题四:如何判断案件的相似性?

  主持人:案件相似性判断主要是指运用类比推理方法,比较分析待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是否具有相似性。如何明确案件相似性判断标准?利用类比推理进行相似性判断有哪些可行的步骤和方法?

  劳东燕:类案判断可能很难从案件事实入手,毕竟事实千变万化,描述事实的方法也并不统一。如果对事实难以进行归类的话,便很难运用类比推理的方法。所以,还是要从法律问题入手进行判断,因为对法律问题的提炼与表述相对一致,也比较容易从关键词或所涉规范概念找到相对应的案例。从法律问题入手,按整体适用还是局部适用的标准,类案判断可分为两类,即整体适用的类案和局部适用的类案。前一种类案可能比较少,因指导性案例往往涉及两到三个争议问题,实务中正好遇到争议问题完全相一致的概率较小。后一种类案可能较多,即办案人员手中的待决案件,其中有一个争议问题恰好是指导性案例有规定的。因而,总体来说,类案相似性的判断,关键在于法律上的争议问题是否具有一致性。从争议问题入手比较待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之间的相似性,是更为可行的路径。

  刘晖:作类案的相似性判断,不能从案例具体的客观事实出发,因为具体的案件事实是千差万别的,应当从法律事实出发进行比对和识别。首先,需要将指导性案例与待决案件的主要事实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这是判断是否构成类案的基本比对点。其次,对待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中的争议问题进行比较。争议问题是案件中主要的争议焦点,是影响案件处理的关键因素,也是案件相似性识别和比对的核心点。检察人员在类案判断中,需要重点对案件的争议问题进行比对。再次,分析比较两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否具有相似性。法律适用问题是作出案件处理决定时需要重点考量的问题,法律适用问题及其解决一般会在指导性案例中予以充分体现,类案检索过程中需要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认真比对,并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予以阐释分析,作为判断类案的重要依据。最后,除了针对上述提及的主要事实、争议问题、法律适用问题等要素进行相似性比对分析外,根据案件情况,对于证据运用、政策把握、办案方法等一些不受案由局限而存在于多类案件中的共性问题,也需要进行相似性比对分析,进而为案件处理提供参考和借鉴。

  乐绍光:相似性判断主要是指运用类比推理方法,比较分析待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在主要事实、主要法律适用问题以及主要争议问题之间是否具有相似性。只有两者之间具有相似性,才能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进而实现“同处”效果。虽然世界上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件,但是,案件讼争焦点及涉及法律关系类似的情况,完全可能存在。对既有指导性案例与待决案件相似性的关联类比,不必强求两个案例之间的完全一致,只要涉及某一法律关系的基本方面一致,即可将既有案例形成的结论运用于待决案件中。

  问题五:如何推进类案强制检索制度?

  主持人:类案强制检索是案例适用的必然要求。如何完善检察指导性案例库,推进类案强制检索制度?如何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促进类案检索的规范化与智能化?

  刘晖:“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推动类案强制检索制度落地,需要建立具有精准检索功能的案例数据库,为全国检察人员提供类案检索,为学习研究案例、指导办案工作提供便利。因应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和信息化时代检察工作发展形势,要抓紧建立检察机关自己的案例库。在张军检察长的亲自谋划、部署和推动下,案例库建设工作列入《“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在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各检察厅、信息技术中心、检察理论研究所(司法案例研究院)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检察案例库在检察内网上线,并在北京等八省市进行了试运行。

  关于推进类案强制检索制度落地落细,一是明确类案强制检索的情形。二是细化类案强制检索的规范举措。三是完善检察官考核机制。为了推进办案人员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下一步要把检察指导性案例库与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对接,办案人员在办案时,系统会自动检索案例库里的指导性案例,自动进行类案比对,智能推送给办案人员,通过“人机对话”,使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更加智能、高效。

  乐绍光:为推进类案强制检索制度,一要抓紧建设和完善检察指导性案例库。该案例库应当具有案例收集、汇总、分类、存储、更新、检索等功能。考虑到人力物力财力、各地案件数量和方便检索应用,检察案例数据库建设应当充分发挥各省级检察院的作用。二要及时引入法院的案例数据库。建议最高检与最高法加强沟通协调,争取早日把两家的案例数据库互联互通。各省级检察院也要积极与本省高级法院沟通协调,将本省的检察案例数据库与高级法院的参考性案例数据库互联互通。三要共商共享公安部、司法部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案例数据库。建议最高检与有关机关进行沟通协调,打通检察案例数据库与其他机关案例数据库的壁垒,共商共享政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案例数据库。此外,检察机关与纪委监委也可以共商共享案例数据库。

  应当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促进类案强制检索的规范化与智能化。建立和完善类案强制检索制度,要求各级检察院办理案件拟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报请检察长决定、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都应当进行检索。对于检索结果和参照适用、参考办理的情况及相关理由,应当留痕并在报请讨论、审批、审议时予以说明。最高检和省级检察院要加大对案例检索、办案援引的督促检查力度。

  问题六:如何完善指导性案例排除适用制度?

  主持人:案例排除适用是指在不破坏指导性案例制度适用规则的基础上,合理避开对某些指导性案例的适用,以利于协调指导性案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是否允许检察官在司法实践中排除适用既存的指导性案例?排除适用的情形有哪些?不当规避指导性案例应承担何种责任?

  劳东燕: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功能不仅在于实现同案同判,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还在于相较于一般的司法规范性文件,指导性案例同时蕴含着不同案件应当不同处理的面向,由此可将应变机制内在地嵌合于其中。就此而言,指导性案例制度有助于法律适用的稳定性与灵活性有机统一,在战略上是正确的。与此相应,一方面,应当强调指导性案例对实务办案的约束力;另一方面,也应当允许检察官有条件地不适用现有的指导性案例。在争议问题看起来相同而检察官认为不应当适用相应指导性案例中所确立的规则时,检察官需要承担积极的论证义务,明确当下的个案在哪些方面(主要指向事实)区别于相应的指导性案例,或者相应规则需要重新界定其适用范围,或者规则的内容已失去合理性等,从而得出排除适用指导性案例的结论。

  在检察官履行充分的论证义务后,决定排除适用指导性案例,对此做法应尽量予以宽容。指导性案例具有两个特点:一是有具体的事实语境,二是相应规则的灵活性较强。这两个特点就要求检察官积极发挥自身的能动性。如果任何情况下都要求检察官一律予以适用,不适用就要受到惩罚,势必导致指导性案例完全沦为一般司法规范性文件的翻版,法律适用层面稳定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势必也会落空。

  刘晖:指导性案例是检察官办理类似案件必须检索和参照的重要依据。然而,由于个案的独特性、法律法规变迁等原因使得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并非绝对。司法实践中,排除适用既存的指导性案例的情形主要包括案件事实和法律争议问题存在差异、司法规则改变等情形。

  在案件事实和法律争议问题存在差异的情形下,检察官在比较待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事实和法律争议问题的过程中,如果发现二者虽然在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相似性,却存在部分有差异的案件事实,且该差异性足以排斥两起案件的相同特征,此时便不应在待决案件中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对于排除适用指导性案例的,建议探索建立背离报告制度。检察官认为有正当理由不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制作书面报告,详细阐明案件事实和法律争议问题的比对分析过程、不参照适用的理由等,报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决定或者提请检委会审议。

  关于责任承担,要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并契合“能动司法检察”理念。对于排除适用指导性案例的,不能简单机械地扣分、减分,而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排除适用正确的,说明办案人员严格规范公正司法,肯定不能减分;对于排除适用错误的,比如导致错案或案件质量出现瑕疵等后果的,要区分不同情况追究办案人员的司法责任。

  问题七:如何发挥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法治引领功能?

  主持人:个案是法治的风向标。不同于成文法的抽象表达,指导性案例以鲜活形象的个案,更接地气、更易理解、更易传播。如何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法治引领作用,助推法治中国建设?

  劳东燕:要有效发挥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法治引领功能,除普法之外,关键在于指导性案例所确立的规则应当具有明确性,同时规则的内容本身需要体现对相关社会领域内收益与风险的公平分配。只有规则明确且内容公平合理,才能让民众从内心接受规则,认同法律,从而真正发挥法律规范作为行为指导规范的作用与效果。为此,不仅需要指导性案例积极回应社会所关切的民生问题,而且需要通过指导性案例所确立规则的明确传达,让民众意识到法律不只是被用来管制自己的工具,更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与实现公平正义的有力途径。无论如何,现代社会的法律,其存在不只是为了确保社会系统的正常运行,也要服务于国民自由和平幸福生活这一终极目标。

  刘晖:检察机关把具有典型性的案例研究好、总结好,上升为指导性案例予以发布,有利于让当事人对类似案件结果作出合理预期,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利用指导性案例的影响性、故事性,以实际案例让公众了解、支持检察工作,有利于展示检察工作的理念、原则和具体办案程序,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法治引领作用还需要注重协调各方力量,形成引领合力。检察机关宣传部门要进一步充分利用指导性案例的影响性,将指导性案例作为法治故事、普法教材,发挥以案释法的宣传教育作用。各检察业务部门还应当积极主动地运用指导性案例以及其他典型性案例,加强与相关单位、部门的工作沟通,使其从案例中受到启发和触动,在改进工作、加强管理、预防犯罪等方面吸取经验教训,实现法律监督的“双赢多赢共赢”。

  (“检察指导性案例深度应用三人谈”内容详见《人民检察》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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