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近日,雨山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依法判处王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判决已于12月24日生效。
2020年10月至12月期间,陶某(另案处理)多次在安徽省马鞍山市开发区前进社区、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的多个自然村盗窃他人圈养的“本鸡”,并陆续低价卖给被告人王某。王某在明知陶某所售“本鸡”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先后9次从陶某处收购176只“本鸡”,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经马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被盗“本鸡”价值人民币15489元。同年12月28日16时许,马鞍山市公安局银塘派出所民警根据陶某供述地址至花山区某门面房,王某不在店内。民警随即电话联系王某,王某赶至店内后被传唤至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王某共计退赔人民币10459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各被盗人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多次予以收购,价值人民币15489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退赔各被盗人员经济损失,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对量刑协商结果予以确认,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实施意见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并参考社区调查评估意见,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从主观要件看,王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依然购买被盗“本鸡”,有犯罪的故意。从客观要件看,作为商贩对“本鸡”的市价行情十分了解,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本鸡”,很容易分辨出此是盗赃物,而被告人王某却依然收购,帮助销赃,因此构成犯罪。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现实生活中,有的人误认为,“赃物是别人偷来、抢来的,要犯法也是别人犯法,自己只是花钱从别人那里买东西”。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为贪图个人利益而置整个社会公共利益于不顾,极易诱发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如果在日常生活中发现有超低价出卖物品的,一定要提高警惕,最好还是到正规场所购买,切莫贪图“小便宜”,惹上“大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