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正式通过之后,不少民众对其内容和意义仍然不甚清晰。这份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吗?猫狗不是畜禽了,那狗肉餐厅还合法吗?有了这份《目录》,伴侣动物是否已被正名?为了让大家能够更清楚地了解《目录》,我们再次邀请了安翔律师为大家介绍其对伴侣动物的重要意义。
【安翔律师为您普法第二弹】
2020新版《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相关问答
重点提要:
1. 随着新版《目录》的生效,犬猫被农业农村部明确定性为伴侣动物,不属于畜禽,综合我国现行的各项法律条款(详见下文)猫狗肉黑色产业链已被明确定性为违法,包括所谓“肉狗养殖场”在内的一切犬猫肉用为内容的养殖、运输、出售、屠宰、经营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2. 根据现行法律、文件的规定,已经不可能从市场买到合法、安全的犬猫肉(其实从来就没有)。
3. 如果碰到无视《目录》和其它相关法律条款的经营行为和相关操作,可直接依法进行举报。
4. 关于猫狗肉经营的合法性问题,在中国已经无需争论,而是应该依法办事。
Q1:《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正式通过,《目录》是否是一部法律或法律条款?它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目录》本身对何种个人和组织产生影响(什么样的个人和组织应该遵守它)?
A:农业农村部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的规定,修订《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公布。文件效力可以类比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属于《决定》和《畜牧法》的配套性文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全体公民和组织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一切相关活动具有约束力。
Q2:犬只不再被包括在该目录里,这是否说明犬只不再被当作畜禽使用和管理?这对所谓的“肉狗养殖”是否是直接的打击,肉狗养殖场还是合法运营的单位吗?
A:《目录》从公布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到公布国务院批准的正式稿及答记者问,都将犬明确排除在畜禽种类之外。在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农业农村部明确:“随着人类文明进步和公众对动物保护的关注及偏爱,狗已从传统家畜‘特化’为伴侣动物,国际上普遍不作为畜禽,我国不宜列入畜禽管理。”农业农村部负责人就《目录》答记者问中说:“现在狗的用途更加多样化,体现为宠物陪伴、搜救警用、陪护导盲等功能,与人类的关系更加密切。联合国粮农组织统计的家畜家禽中没有狗,国际上普遍不按畜禽管理,如韩国《畜产法》所列畜禽也不包括狗。还应看到,随着时代进步,人们的文明理念和饮食习惯在不断变化,一些关于狗的传统习俗也会发生改变。”
可见,随着这次《目录》的修订,犬不再按照畜禽进行使用和管理,同时结合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规定,犬只已不可能经合法检疫走上餐桌。这意味着原本打着《畜牧法》名义运行的犬只肉用黑色产业链已被明确定性为违法,包括所谓“肉狗养殖场”在内的一切犬只肉用为内容的养殖、运输、出售、屠宰、经营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Q3:《目录》的存在,是否说明将犬只作为畜禽食用为目的的囤积、屠宰和销售(市场、餐厅等)都不再合法?
A:是的,如上所说,这意味着原本打着《畜牧法》名义运行的犬只肉用黑色产业链已被明确定性为违法,包括所谓“肉狗养殖场”在内的一切犬只肉用为内容的养殖、运输、出售、屠宰、经营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在原有的法律框架下,犬只肉用产业链也完全不符合原有的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配套规范,《目录》的修订让法律定性更为明确无疑。
Q4:犬只不再是畜禽以后,这个《目录》再加上其它的一些法律,如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是不是说明猫狗肉产业链全线违法?
A:是的,犬猫被农业农村部明确定性为伴侣动物,不属于畜禽。因此,犬猫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中对肉用动物产品的法定要求,相关产业均属违法。具体条文摘要如下:
《动物防疫法》
第十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第二十五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进入屠宰场(厂、点)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佩戴有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官方兽医应当查验进场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对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官方兽医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在动物屠宰过程中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Q5:我们知道,目前在国内仍有一些地方是在食用狗肉的,那么《目录》的颁布,和这些地方的饮食行为是否发生冲突?法律和民间食用行为和需求的关系该如何平衡?
A:《目录》在全国范围内禁止了犬猫的肉用经营行为,但没有直接禁止个人食用行为。从供需的角度来说,需求从来都会受到法律的限制,很多陋习也都已被禁止。既然已经不可能从市场买到合法、安全的犬猫肉(其实从来就没有),那么希望这些食客可以遵从法律的引导,另行找到解馋的途径。
Q6:《目录》刚刚施行,明天又是夏至日,广西玉林有可能在这一天迎来狗肉消费的高峰,可否评论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些仍有食用狗肉的地区是否有义务来响应新的文件?
A:玉林市当地食品安全主管部门一直坚称不存在“玉林狗肉节”,且承诺对违法经营行为坚决依法查处。但多年来,玉林市违法经营狗肉的行为仍然高发。现在,《目录》的修订给了玉林市主管部门更明确的执法标准,即犬猫肉用养殖经营全程违法,希望玉林市有关部门对法律的理解和执行能够与中央保持一致。
Q7:有了这些日渐完善的法律和文件,还需要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能让这个产业链彻底倒闭?
A:有法可依之后还需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农业农村部已经下发《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具体见农业农村部官网),要求按照《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明确检疫范围 、规范开展动物检疫工作、严格查验相关资料和畜禽标识,对违规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同时也明确加强宣传培训、畅通监督举报渠道。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法行政,执法者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认真学习领会、及时调整执法标准、严格执法。社会各界也应积极学法守法,遇有违法行为积极举报。
Q8:《目录》等文件在一些地方的推行是否会遇到困难或阻力,如果碰到有从业者、相关管理人员或执法人员无视这一文件和其它相关法律条款怎么办?
A:上述列举了与《目录》相关的法律条文及农业农村部新下发的文件,可以向相关人员普及有关知识,也可直接通过信访举报等方式对拒不依法执法或开展经营活动的人员提出举报,各地农业、市场监管、食品安全主管部门都有义务受理并依法查处。
(小编:如发现违法违规的狗肉餐馆怎么办?吃狗肉已经局部地区违法,您身边的狗肉餐厅,合法合规吗?)
Q9:《目录》出台以后,普通公众和动物保护组织可以怎么做?
A:社会各界应积极学法守法,遇有违法行为可依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目录》、《信访条例》的规定,向农业畜牧、动物免疫、食品安全、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及时举报,要求执法。遇有不尽理解的群众,希望动物保护组织可以多普法、少争论,因为关于猫狗肉经营的合法性问题,在中国已经无需争论,而是应该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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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翔律师介绍
-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主任
-最高检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咨询专家
-全国百件优秀法律援助案例奖获得者
-中国法学会会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研究会)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015-2018年度北京市优秀律师
-2014-2018年度西城区优秀律师
-CCTV社会与法频道《夜线》、《律师来了》栏目特邀法律嘉宾
-BTV科教频道《第三调解室》、《第三直播室》栏目法律嘉宾
-BTV新闻频道《有话就说》、《大家谈》、《锐观察》栏目法律嘉宾
供 稿:安翔律师
排版校对:张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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