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相关的科普向来是一柄双刃剑,今天列出1、2、3条如何认识正版,明天盗版商就有样学样把3条全部照搬过去,反而搞得真假难辨、弄巧成拙。但最近陆续发生的一些事,以及太多让人气愤以至于无奈的言论,证明有必要重申一些“常识”,由此作出本不必要的说明。
【背景说明】
2020年5月下旬以来,后台多次收到关于“JOJO的奇妙冒险”(以下简称“JOJO”)周边商品鉴定、JOJO版权授权争议等等与版权相关的私信。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涉及的事件,主要如下:
1.如何分辨网上的正版盗版周边?
- tao宝上的某某店销售的是否为正版周边?/为什么某某网店销售的周边在日本没有?
2.自称JOJO版权方代表/与JOJO版权方接洽中的人员是否可信?
- 甲某宣称天津即将举办JOJO原画展,并拿出与荒木飞吕彦老师的初代编辑椛島良介的合照作为正在沟通原画展的“证据”。
- 乙某以JOJO版权方名义与某地同人活动的主办人员接洽,并向其出示中国大陆地区代理木棉花公司人员的名片。甲某的身份可信吗?
3.“联名商品”是不是正版商品?
- 丙某在某地开立以“JOJO”为名的JOJO主题实体店铺,并售卖与同人画师共同合作的JOJO角色“联名商品”。“联名商品”是否为官方周边,官方能否从中抽成?
私信人提供的对“联名”周边的讨论
【版权和授权】
要回答以上问题,需要先说明JOJO的版权归属。JOJO的版权归属应从两个层面来看。
日本方面,JOJO系列漫画于1987年起在漫画杂志《周刊少年Jump》(以下简称“WJ”)连载,2005年4月起移刊至《UltraJump》(以下简称“UJ”),自此连载至今。WJ、UJ两份杂志均由集英社发行。原作者荒木飞吕彦老师和株式会社集英社均享有JOJO漫画及其衍生品开发的权利,其中,荒木老师方面的版权相关事宜主要通过LUCKYLANDCOMMUNICATIONS即荒木老师的工作室处理。
顺带一提,JOJO五部的商标就是由集英社注册的:2018年1月集英社注册「JOJO」图形商标和「JOJO奇妙冒险黄金之风」商标。
简而言之,JOJO的版权方为荒木飞吕彦老师(LUCKYLANDCOMMUNICATIONS)和集英社(以下统称为“日方”)。也因此,官方周边图片下的版权字样通常表现为:©荒木飛呂彦&LUCKYLANDCOMMUNICATIONS/集英社。
medicos官推发布的超像可动系列实拍照片
如果是动画周边,则会根据具体部数增加制作委员会字样,见下图。制作委员会前的缩写的含义详见:JOJOSC、JOJODU、JOJOGW等缩写的含义。
medicos官推发布的以动画角色为原型开发的粘土人实拍照片
日方向日本国内或海外的具体企业、个人提供具体授权后,被授权人方可使用或以JOJO的名义开发周边和开展活动。
国内方面,以中国大陆地区为限,日方提供的授权如下:
1.漫画
实体漫画:新星出版社(1-8部)
在线漫画:翻翻动漫(1-8部),腾讯(翻翻动漫转授权)、B站(翻翻动漫转授权)
2.动画
动画引进&周边开发:上海木棉花(中国大陆地区总代理,1-5部)
周边开发:艾漫(上海木棉花转授权,4-5部)
周边开发:超电文化(上海木棉花转授权,5部)
*版权许可有使用范围、期限、地域、独占性、转授权等诸多限制,具体以《授权书》或《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约定为准。港澳台地区的授权情况、官方同人小说和荒木老师其他文字著作的授权在此不赘述。
至此,相信每个人都已经能独立回答第一个问题:如何分辨网上的正版盗版周边?
第一要务是判断“卖家”的身份。在国内,木棉花、艾漫、超电文化官店销售的均为经授权开发的国内正版周边,鉴于这些企业有权在取得日方提供的版权绘后自行开发周边,因此他们的周边和日方周边的种类、数量、发售时间会有所不同。
日方的周边建议通过可靠途径购买,如直送海外的官方网站或其他信誉度相对较高的代购平台,包括Animate、AMIAMI、玛莎多拉、任你购等。咸鱼、煤炉等二手交易不在讨论范围内。
周边购买途径详见:关于JOJO的奇妙冒险各类塑料小人、周边商品官方购买渠道。
【如何取得授权】
理论上任何人都可以与版权方接洽、取得授权并进行商业活动,最大的难点在于出多少钱才能谈拢(以及是否与已经给出的独占性授权冲突)。国内开发销售正版JOJO原作漫画、小说、活动和周边的路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路径1:集英社与荒木老师方面沟通后直接开发,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可寄希望于集英社和万代合资设立的集英万梦(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路径2:大陆地区企业直接与集英社洽谈,取得代理权后在中国大陆地区开发、销售(如:新星出版社)。
路径3:与中国大陆地区总代理上海木棉花洽谈,取得动画4部-5部周边开发的转授权(如:艾漫、超电文化)。
必须特别提示的是,截至目前(2020年6月22日),除了国内总代上海木棉花拥有动画1-5部的授权外,其他二级代理如艾漫、超电文化都只能开发销售动画第4部、第5部周边,尚未取得1-3部的授权,更没有JOJO漫画周边的开发权。
到此为止,第二个问题“自称JOJO版权方代表/与JOJO版权方接洽中的人员是否可信?”的答案已呼之欲出。
甲某出示与初代编辑的合照佐证“天津原画展洽谈中”,意在暗示通过路径2(即直接联系集英社)拿到活动授权。然而,初代编辑并非集英社的JOJO担当,无权代表集英社协商海外活动。集英社的JOJO担当另有其人。
乙某出示上海木棉花工作人员的名片,假借大陆地区总代名义过问JOJO同人活动,并通过其他人员暗示活动授权需要200万元左右。然而,名片并非有效的身份证明,任何人都可以印制任何公司、任何职务的名片。在没有出示授权书的情况下,所谓工作人员的身份并不可信。正常情况下,企业也不会委托非本公司内勤人员代表公司对外开展民事活动。再退一百万步,真正的活动授权价格差不多是200万元的十倍。
【正版、盗版和同人】
理解版权归属和授权方式后,我们可以对tao宝上的周边做一个简单粗暴的划分:
1.安全地带-正版周边:版权方开发销售的周边。
2.黑色地带-盗版周边:版权方之外的店铺、个人直接使用官方版权绘(包括漫画彩页、扉页、单个分镜、动画版权绘、动画截图等)制作的周边;直接翻印、翻模日本或国内的官方周边;擅自使用JOJO相关logo的周边。
3.灰色地带-同人周边:由同人画师绘制的JOJO角色、JOJO元素制作的周边。
同人之所以被称为灰色地带,是因为同人作品自带“原罪”,必然侵犯原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人格权,保护期限为永久)、改编权(著作权财产权,保护期限为作者死后50年);但同人作品并不像盗版那样让版权方人人喊打,主要基于多方面的原因:
1.同人的主要呈现方式为同人志,或使用同人画师自行绘制的作品制成周边,与版权方开发的官方周边类型差距较大,不形成竞争关系,通常不会冲击到版权方的商业利益。
2.同人志也好、同人周边也好,普遍具有生产销售人员(即同人画师写手)众多且分散、生产销售量有限的特点。从商业角度考虑,如通过民事诉讼手段一一起诉,程序繁琐,获得的赔偿却不值一提,版权方付出的精力和取得的回报不成正比。
3.大多数情况下,同人作品不会损害版权作品和版权方的声誉和作品形象(反例:任天堂追诉宠物小精灵的R18同人本作者)。
4.同人作品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给版权作品带来一些热度上的利益,形成良性循环。
反过来说,违反以上任何一条或多条(薛定谔的第4条除外),都有可能让版权方重拳出击,这就是同人“灰色”的部分。同人没有被打击,是因为没有必要。当确有必要时,版权方可以一拳见血。
但一个人挨打,不等于就要打死所有人,版权方的时间和精力成本始终是有限的。灰色地带和黑色地带之间有无形的边界,如无意外,只要不超出界限就是安全的。
了解了正版和同人的区别,现在可以回答第三个问题:“‘联名商品’是不是正版商品?”
丙某开设名为“JOJO”的JOJO主题实体店,店内销售与同人画师合作使用JOJO角色开发的“联名商品”。然而,“联名商品”本质还是丙某与同人画师合作的同人作品,试问老王和张三联名开发的JOJO周边和JOJO版权方有什么关系?JOJO版权方能分到几毛钱?依据什么合同抽成?
延伸阅读①【日本的麺屋承太郎和Caffeabbacchio和JOJO主题店的区别?】
先看一下这两家店的内装。
麺屋承太郎(twi:menya_joutarou):
麺屋 承太郎内装
Caffeabbacchio(twi:abacaffe):
Caffe abbacchio内装
两家店店内展示的是正版漫画和正版周边,均为非卖品,内装的JOJO元素占据空间有限且极为克制。官推每天发布的都是自助开发的菜品和饮品,偶尔玩玩jo梗,卖点从来不是灰色地带的同人周边。
延伸阅读②【日本法律能管中国人?】
某位“无知”人士发言
1.中国人侵犯了外国人的著作权,按哪国法律算?
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发生时,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版权方(包括日方和国内代理)可以在我国起诉,适用中国法律。
2.我国著作权法不健全吧?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和改编权(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3.日本人是不是管不到我们?
中国和日本均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根据《伯尔尼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和自动保护原则,成员国公民的作品在其他成员国均应受到保护,且享有相关权利无须履行任何手续。
本无必要的说明
无论是原作还是同人,保护和尊重作者和著作权是基本常识。
同人属于灰色地带是基本常识。
同人作品再优秀,没有原作就没有同人,更是常识中的常识。
“无知”不是信口开河的免罪金牌。有些人不懂的东西,这篇文章已经做了说明。今天开始,“无知”再也不是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