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罚款3万!永定这家纸筋灰钙厂到底哪出了错?
案件简介
2019年5月6日,永定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配合省交叉执法检查组对某纸筋灰钙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厂手续齐全,检查时并未生产。进一步检查发现,该厂石灰粉露天堆放,未采取措施进行防尘处理。
案件分析
01、违法事实
该厂石灰粉露天堆放,未采取措施进行防尘处理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现场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现场检查表、询问笔录,拍摄了现场照片。
02、取得证据
1、《龙岩市永定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附图1份;
2、《龙岩市永定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龙岩市永定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龙永环责改字〔2019〕10 号);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5、现场照片;
6、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03、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以上十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永定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5月8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2019年5月27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该厂于2019年5月30日提出陈述申辩;2019年6月24日,永定生态环境局就该厂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召开集体审议,一致认为该厂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结合《龙岩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依据和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该公司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
案件启示
纸筋灰钙厂建设规模小、工艺简易、污染面大、厂区环境差,而且长期以来粗放式发展积累形成的大量裸露地面的用地结构,对进一步改善大气质量构成重大挑战。永定生态环境局对此类违法行为严肃查处,通过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有效督促企业进行彻底整改,提升环保、法律意识,实现永定区企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