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批蓝批"编者按:
今天10月23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
鉴于该决定的影响面极大,为了帮助读者深刻而系统地理解这一重大政策,编者特别找来了财政部部长刘昆的3个文章或报告,因为这些文章或报告都在现代财税体制的框架下谈及了房地产税。
第一篇为《建立现代财税体制》,是刘昆作为十九届五中全会文件起草组成员所撰写的文章,被收录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辅导读本》一书中,此后刊登于2020年12月23日《人民日报》;
第二篇《我国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是2020年8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第十八讲的报告内容;
第三篇为《建立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现代财税体制》,是发表于2021年5月6日《经济日报》头版的、近6000字的重磅文章。
建议关注房地产税的读者,仔细研读相关内容。有进一步兴趣的,欢迎留言或发送信息交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一、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二、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学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三、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应当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
文字来源:新华社北京10月23日电
建立现代财税体制
刘 昆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明确提出了建立现代财税体制的目标要求、主要任务和实现路径。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把握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以及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作出的重大部署。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建立现代财税体制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建立现代财税体制,是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抓住新机遇、应对新挑战的必然要求
建立现代财税体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基本实现现代化,再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战略安排。《建议》科学分析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发展面临的国内外环境,提出了“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建立现代财税体制,既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举措,也是重要保障。必须服从服务于党中央确定的战略目标,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持续深化改革,更好发挥现代财税体制在资源配置、财力保障和宏观调控等方面的基础作用,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加快形成新发展格局提供有效支撑,为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建立现代财税体制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随着我国迈入新发展阶段,改革也面临新的任务,必须拿出更大的勇气、更多的举措破除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议》提出今后5年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之一是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到2035年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必须建立现代财税体制,更加彰显统一完整、权责对等、高效公平、公开透明等特征,为科学规范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关系进一步夯实制度基础,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取得新成效。
建立现代财税体制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成果的巩固拓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财税体制改革全面发力、多点突破、纵深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更加完善,财政体制进一步健全,税收制度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现代财政制度框架基本确立。必须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按照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要求,既巩固已取得的制度建设成果,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和拓展,建立现代财税体制,提升预算配置财政资源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更好推进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分工协作、有序运转、有效履职,增强税制促进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和市场统一的作用。
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更好贯彻国家战略和体现政策导向
政府预算体现国家的战略和政策,反映政府的活动范围和方向。“十四五”时期,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制度,要在挖掘潜力、规范管理、提高效率、释放活力上下更大功夫。
强化对预算编制的宏观指导,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预算编制的全过程,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发展大局,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宏观调控总体要求,指导地方和部门在预算编制中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各类资源,集中力量办大事。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统筹衔接。加强公共资源综合管理,将依托行政权力和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以及特许经营权拍卖收入等按规定全面纳入预算管理。加强部门和单位对各类资源的统一管理,依法依规将取得的各类收入纳入部门或单位预算。
推进财政支出标准化,更好发挥标准在预算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注重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建立国家基础标准和地方标准相结合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体系。探索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化管理,根据经济和财力状况逐步提高保障标准、扩大清单范围。加快建设项目支出标准体系,强化标准应用,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强化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不断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和程序编制预算和安排重点支出。严格执行人大批准的预算,强化预算对执行的控制。严格规范预算调剂行为。进一步加大预算公开力度,提高财政透明度,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深化绩效管理改革,将绩效理念和方法融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全过程,推进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推进绩效指标体系建设,完善预算绩效管理考核,层层传导压实绩效责任。健全以绩效为导向的预算分配体系,加强事前绩效评估,严格绩效目标管理,提高绩效评价质量,健全预算安排与绩效结果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加强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增强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财力保障。紧紧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对重大战略、重要任务、重点改革的财力保障研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推动国家重大战略、重点改革和重要政策落实落地。进一步完善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增强中期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编制的指导性和约束性。聚焦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加强政府债务和中长期支出责任管理。
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是政府间权责划分的基本组成部分,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十四五”时期,要着力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推动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
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适当上移并强化中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重点将涉及生产要素全国流动和市场统一的事务,以及跨区域外部性强的事务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减少委托事务,加强中央直接履行的事权和支出责任;按照地方优先的原则,将涉及区域性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事务明确为地方财政事权。合理确定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和地方按照规范的办法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进一步明晰中央和地方职责范围。
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稳定地方预期。指导各地按照分税制原则科学确定地方各级政府收入划分。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适度加强省级在维护本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等方面的责任。督促省级政府切实担负起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三保”主体责任,加快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推动财力向困难地区和基层倾斜,逐步建立基层“三保”长效保障机制。
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根据财政事权属性,厘清各类转移支付的功能定位,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支持力度,健全转移支付定期评估机制。结合落实政策需要与财力可能,合理安排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规模,重点加强对基本民生、脱贫攻坚、污染防治、基层“三保”等重点领域的资金保障,支持地方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完善地区间支出成本差异体系,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本相衔接,加大常住人口因素的权重,增强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合理性。
进一步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切实发挥税收功能作用
税收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十四五”时期,要建立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优化税制结构,同时提高税收征管效能。
健全地方税体系,培育地方税源。完善地方税税制,培育地方主体税种,合理配置地方税权,理顺税费关系。按照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方案,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结合消费税立法统筹研究推进改革。在中央统一立法和税种开征权的前提下,通过立法授权,适当扩大省级税收管理权限。统筹推进非税收入改革。
健全直接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健全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主体的直接税体系,逐步提高其占税收收入比重。进一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适时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修法,合理扩大纳入综合征税的所得范围,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完善吸引境外高端人才政策体系。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
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坚持依法治税理念,提高政府税收和非税收入规范化、协调化、法治化水平。建立权责清晰、规范统一的征管制度。分步推进建成全国统一的新一代智能化电子税务局,建设标准统一、数据集中的全国税收征管信息库,持续推进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促进各部门信息共享。
进一步健全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完善规范、安全、高效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是现代财税体制的重要内容。“十四五”时期,要进一步健全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既有效发挥政府债务融资的积极作用,又坚决防范化解风险,增强财政可持续性。
完善政府债务管理体制机制。根据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的需要以及财政可持续的要求,合理确定政府债务规模。依法构建管理规范、责任清晰、公开透明、风险可控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确定机制,一般债务限额与税收等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相匹配,专项债务限额与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及项目收益相匹配。完善以债务率为主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健全地方政府偿债能力评估机制。加强风险评估预警结果应用,有效前移风险防控关口。
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完善常态化监控机制,决不允许通过新增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硬化预算约束,全面加强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和预算评审,涉及财政支出的全部依法纳入预算管理。强化国有企事业单位监管,依法健全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向企事业单位拨款机制,严禁地方政府以企业债务形式增加隐性债务。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等必须审慎合规经营,严禁向地方政府违规提供融资或配合地方政府变相举债。清理规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剥离其政府融资职能。健全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务违约处置机制,坚决防止风险累积形成系统性风险。加强督查审计问责,严格落实政府举债终身问责制和债务问题倒查机制。
完善政府债券发行管理机制。优化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品种结构和期限结构。持续推动国债市场健康发展和对外开放,健全及时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国债收益率曲线,更好发挥国债利率的市场定价基准作用。健全政府债务信息公开机制,促进形成市场化、法治化融资自律约束机制。
文字来源:2020年12月23日《人民日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第十八讲:
我国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
刘 昆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安排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专题讲座,体现了对财政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下面,我汇报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基本理论和通行做法;二是我国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发展变化;三是我国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改革发展的成效;四是进一步理顺我国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基本考虑。
一、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基本理论和通行做法
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是政府间权责划分的基本组成部分,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问题,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判断,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要求“加快形成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利于建立公平统一市场、有利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代财政制度,形成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更好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重要指示,高屋建瓴、内涵丰富、意义深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经济领域的重要内容,也是在财税领域的具体体现,为我们加快完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般来讲,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收入划分,也就是以税收为主体的政府收入在政府之间如何安排;二是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也就是事该由哪级政府干,钱该由哪级政府出;三是转移支付制度,事和钱都分清楚之后,政府间的财力盈缺如何调节,如果地方收入不能满足干事的需求,如何通过科学规范的转移支付得到弥补。在此基础上,通过建立预算管理制度,明确财政收支活动的基本规则,保障财政发挥职能作用,促进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分工协作、有序运转、有效履职。在现代财政制度形成过程中,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改革发展打下了明显的时代烙印。世界各国的实践,也为我们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
(一)关于收入划分。
为避免扭曲市场并调动地方积极性,主要按照税种属性划分各级政府收入。通常将体现国家主权的税种划为中央收入,如关税、进口环节税收等;将税基较为稳定和地域化属性明显的税种划为地方收入,如房产税、市政税等;将税基流动性较强、地区间分布不均衡的税种划为中央收入或中央按照较高的比例分享,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种通常作为中央收入或共享收入,共享时中央占比一般较高。
(二)关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政府间财政事权主要按照三个原则进行划分。一是受益范围原则。如果某项支出对区域外的其他地方产生影响,具有一定外部性,就应当由更高级次的政府承担。二是信息复杂程度原则。信息获取和处理越复杂、越可能造成信息不对称的事务,越应由地方特别是基层政府负责。三是调动积极性原则。财政事权划分要充分体现权责匹配,有利于各级政府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和激励相容,实现总体利益最大化。
具体实践中,多数国家中央(联邦)政府通常承担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出入境管理、跨域生态环境保护、反垄断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职能,地方政府主要承担基础教育、社会救助、社会治安、市政交通等方面事务,一般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跨区域基础设施、高等教育、科技研发、公共文化以及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等外部性较强的事务。
(三)关于转移支付。
按照收入和财政事权划分基本规则,通常形成中央财政事权有限但财力相对集中、地方财政事权较多但收入有限的格局,产生纵向的财政不平衡。同时,地区间经济发展差异较大,按统一规则划分收入后,地区间财政收入苦乐不均,形成横向的财政不平衡。为此,需要运用政府间转移支付加以调节。从国际通行做法看,转移支付通常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两类,前者属于无条件拨款,后者需要按规定用途使用。一般性转移支付主要用于对地方事务的补助,专项转移支付主要用于中央委托事务、中央和地方共同事务以及需要引导和鼓励的地方事务。也有国家对教育、卫生等涉及基本民生的中央和地方共同事务,实施介于一般性和专项转移支付之间的分类转移支付模式。总体上看,各国转移支付制度和转移支付方式的选择,与本国历史、经济、政治、文化等具体国情紧密关联,既有共同遵循,也有个体差异。
二、我国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发展变化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大体经历了统收统支、包干制、分税制三个阶段。其中,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是我国政府间财政关系领域一次具有深远影响的制度变革,为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要求的政府间财政关系制度框架奠定了基础。
(一)收入划分方面。
分税制改革将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国内消费税等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国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其中企业所得税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将营业税、契税等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
此后,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宏观调控需要,不断调整完善相关收入划分。其中,2002年实施的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打破了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做法,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统一由中央与地方按60:40的比例分享,并明确中央因改革集中的收入全部用于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这有利于推进政企分开和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结合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对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又作了一些重大调整。主要是实施增值税五五分享改革,将原属地方收入的营业税(目前已改为增值税)以及中央和地方按75:25比例分享的增值税,统一调整为中央和地方按50:50的比例分享。将环境保护税作为地方固定收入,调动地方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积极性,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均衡地区间负担水平,确保对企业应退尽退,落实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
经过上述调整完善,逐渐形成了目前的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格局:中央固定收入包括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关税、国内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海洋石油资源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等。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国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固定收入包括环境保护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教育费附加等。
(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面。
在分税制改革中,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基本沿袭了改革前的格局,除国防、外交、重大基本建设外,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确定支出范围。随着公共财政体制的确立和不断完善,基本养老保险、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相继出台,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划定支出责任,并主要根据各地区财政状况实行不同补助比例,东部地区多自行承担,中西部地区中央补助较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部署,明确提出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2014年6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确定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2016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2018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此后,教育、医疗卫生等分领域改革也相继展开,初步形成了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框架。
(三)转移支付方面。
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逐步建立健全了较为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在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基础上,为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相衔接,2019年新设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暂列一般性转移支付项下,待今后修订预算法时再作调整。
一是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老少边穷地区转移支付、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等,主要用于均衡地区间财力配置,保障地方日常运转和加快区域协调发展。2019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总额的47%。
二是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包括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学生资助补助经费、就业补助资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等,主要是配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用于履行中央承担的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保障地方落实相关政策所需财力,提高地方履行共同财政事权的能力。2019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总额的43%。
三是专项转移支付。包括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城市管网及污水治理补助资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等,主要用于保障中央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引导地方干事创业。2019年,专项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总额的10%。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今年中央财政建立了特殊转移支付机制。纳入特殊转移支付机制管理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通过新增赤字1万亿元和抗疫特别国债1万亿元安排的预算资金。这部分资金属于一次性支出,在保持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不变、地方保障主体责任不变、资金分配权限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中央切块、省级细化、备案同意、快速直达”原则进行分配,确保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支持基层政府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
经过上述收支划分和转移支付调节,以2019年数据测算,中央和地方收支情况如下:全国财政收入中,中央本级收入占46.9%,地方本级收入占53.1%。全国财政支出中,中央本级支出占14.7%,地方本级支出占85.3%。中央财政可支配收入中,用于对地方转移支付的部分占67.9%,用于安排中央本级支出的部分占32.1%。地方财政总支出中,来源于本级收入的占63.5%,来源于中央转移支付的占36.5%。
需要说明的是,省以下财政体制是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延伸,是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一制国家的省以下财政体制多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以巩固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联邦制国家由于实行财政分权,州和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通常由各地自行确定。根据国情需要,我国省以下财政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基本原则,由省级政府在中央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上述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主要是指一般公共预算。从全口径政府收支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由于具有不同的功能定位和收支属性,“专款专用”的特征明显,主要是根据各本预算管理现状和特定事业发展需要,明确中央和地方的权责范围,从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体制模式。政府性基金方面,地方收支占大头。其中,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大部分为地方收入,中央主要通过分享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获得部分收入;彩票公益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0:50的比例分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面,主要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支。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方面,主要是按照参保人员的征缴关系划分中央和地方保障范围。
三、我国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改革发展的成效
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改革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从国家治理的高度将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加快推进,调动了各方面积极性,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更加公平有效的环境,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坚实的财力保障。
(一)财政收入稳步增长,有力支撑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一是财政实力显著增强。分税制改革奠定了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机制。1994-2019年,全国财政收入增长了36倍,目前1个月的收入比2000年全年收入(13395亿元)还要多;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了28倍,从世界第10位上升到第2位;财政收入占当年GDP的比重由15%提高到19%,实现了经济快速发展与政府财力增强的良性循环,为落实党和国家各项决策部署、推进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应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形势提供了坚实保障,也为现阶段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实施大规模减税降费创造了条件。
二是中央收入比重明显提高。分税制改革扭转了中央收入比重逐步下滑的局面。1993年,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仅为22%。分税制改革提高到55.7%后,经过多次分配格局调整,目前中央财政收入占比47%左右,基本保持在合理区间,为充分发挥我国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是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有效调动。增值税、所得税等主体税种由企业所在地政府按比例分享,提高了地方政府服务企业的积极性,推动了经济发展。
从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分享方面看,我国共享收入占比较高,主要是立足于地区间差异较大的国情。从财政收入分布上看,税收收入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以2019年为例,东部地区九省市占国土面积8.8%,占总人口的35.6%,税收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为58.4%,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占全国三个税种收入的比重高达62%。实施中央和地方大规模共享收入的做法,既体现了应对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的客观需要,也通过共同做大“蛋糕”,实现中央与地方“共赢”、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共赢”。这与传统市场经济国家的安排有所不同,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分配特点,是中国特色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成功实践。
(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逐步清晰,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基本建立。
一是主要领域的责任划分基本明确。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改革方向,首先将义务教育、基本就业服务、基本养老保险等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需要优先和重点保障的八大类18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纳入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范围,逐项明确中央与地方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和具体比例。同时,结合政府支出分类,按照统一的原则和标准加快明确分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截至目前,医疗卫生、科技、教育、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分领域改革方案已经出台。以往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够清晰的局面,得到了明显改变。
二是共同财政事权的功能作用有效发挥。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过程中,合理确定共同财政事权范围,确立以基本公共服务为主体的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框架,并以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作为支撑,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和国家治理需要,有利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保障相关政策的落实。
三是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体系初步建立。逐步明确主要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支出标准以及中央与地方分担办法,建立健全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清单管理制度。制定了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9项统一的国家基础标准,并引入合理增长机制,确保共同财政事权落实和财政可持续。同时,还注意加强对地方标准的管理和控制,明确各地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按程序报备后可因地制宜实施高于国家基础标准的地区标准,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
在各级财政之间,界定较多的共同财政事权,也是为了应对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需要。考虑到我国各地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在区域间分布严重不平衡,以财政事权为基础,形成共同负担机制,对具体共同财政事权事项可以分地区实行差异化区分,弥补均衡性转移支付计算方式上的不足,更有利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更有利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2019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的比重为43%,纳入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更高水平的均等化。总体上看,各地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得到较好平衡。
(三)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推进。
一是转移支付力度不断加大。1994-2019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增加了125倍,年均增长21.3%,高出同期中央财政支出增幅4.7个百分点,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从15%提高到36.5%,有效均衡了地区间财力差异。
二是转移支付体系基本健全。总体上形成了以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依据,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有效组合、协调配套、结构合理的转移支付体系。特别是设立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按照各地财力状况确定转移支付比例,既保障了相关领域政策有效落实,又体现了财力均等化的导向;既维持了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基本稳定、保护了东部地区增加收入的积极性,又促进了区域协调发展,实现了多元政策目标的有机统一。
三是专项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完善。分税制改革以来,专项转移支付的作用总体上是积极有效的。但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多,立项随意性强,部门自由裁量权大,负面反映也不少。近年来,我们立足于完成党中央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务,增强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财力保障,调整专项转移支付的使用范围和方向,并压减不符合上述目标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效果逐步显现。从实践情况看,支持打好三大攻坚战,进一步加大对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黑臭水体治理以及雄安新区建设、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东北振兴等方面的投入力度,集中财力解决重点地区的突出问题,都取得了显著成效。
(四)省以下财政体制初步规范,基层财政保障能力有所增强。
分税制改革以来,各地参照中央做法逐步建立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明确划分地方各级政府收入范围,注重调动基层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规范省以下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将部分适合更高一级政府承担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上移,强化省级政府在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支出责任,提高民生支出保障水平。建立较为规范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引导财力向下倾斜,着力增强县乡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省内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注意处理好与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其他经济管理权限关系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减少财政管理层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五)预算管理制度日益健全,科学化、规范化水平逐步提升。
在通过分税制改革理顺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基础上,我们着力推进预算管理改革。全面取消预算外资金,将所有政府性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建立由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组成的政府预算体系。改进预算管理和控制,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建立部门预算管理制度,实现一个部门一本预算,完整反映部门收支状况。清理规范重点支出挂钩事项,促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健全预算标准体系,推进预决算公开,不断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建设,有序推进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将所有财政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建立健全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举债融资机制,妥善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经过努力,初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相适应的预算管理制度体系,预算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
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内外形势变化,特别是与新时代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相比,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相比,现行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仍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方面。主要是:地方税和直接税体系有待健全;部分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还不够清晰,共同财政事权需要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需要加强;转移支付结构不尽完善,转移支付管理的有效性仍需提高;部分地区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进展偏慢,符合“三保”要求的制度保障还不够健全;有利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可及性的体制机制仍需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需要加强等。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谋划并努力加以解决。
四、进一步理顺我国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基本考虑
解决好政府间财政关系问题需要长期不懈地努力。我们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调整完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我们将贯彻以下基本要求:一是坚持党对财政工作的领导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二是坚持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三是坚持我国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体现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改革方向。
按照上述要求,重点从以下七个方面予以推进:一是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完善以共享税为主体的收入划分模式。二是完善共同财政事权体系,强化中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三是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推动财力下沉,提升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四是规范省以下财政体制,构建从中央到地方权责清晰、运行顺畅、充满活力的财政保障体系。五是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可及性。六是健全风险预警机制,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七是积极配合立法监督,提高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长期以来高度重视关心财政工作,为我们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做好财政改革发展各项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财政部将一如既往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服务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监督和履职需要,努力推动各方面工作迈上新的台阶。谢谢。
文字来源:中国人大网
建立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
的现代财税体制
刘 昆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十四五”时期我国所处历史方位作出的重大战略判断,为我们党我们国家在新阶段谋划新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强化责任担当,顺时应势、主动作为,持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扎实推进财政改革发展各项工作,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切实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推动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全国必须抓紧抓好的工作。党中央治国理政、当家理财,财政部做具体服务保障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心怀“国之大者”,自觉将财政工作放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大局中去谋划、部署、推进,以财政改革发展的实际行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新发展阶段是我们党带领人民迎来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历史性跨越的新阶段。要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关系,深刻认识新发展阶段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的一个阶段,同时是其中经过几十年积累、站到了新的起点上的一个阶段。要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与现代化的关系,在巩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基础上,把握好现代化的内涵和要求,努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应有贡献。要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与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关系,认清发展大势和自身优势,保持战略定力、增强发展信心,全力办好自己的事情,努力在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
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创新引领,把科技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加强基础研究投入,加大对攻克“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支持力度,大力推动科技创新。坚持协调原则,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支持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支持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努力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坚持绿色导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重点生态工程保护修复,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解决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问题。坚持开放原则,支持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深化国际财经交流合作,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综合采用贴息、专项补助等政策工具,支持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坚持共享为本,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进一步履行好分配调节职能,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支持构建新发展格局。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是适应我国新发展阶段要求、塑造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的必然选择,是对经济规律的自觉把握,是赢得未来发展主动权的现实需要。要深刻认识到,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关键在于经济循环的畅通无阻,最本质特征是实现高水平的自立自强,优势所在是巨大的市场空间,竞争力所在是对全球要素资源的吸引力。我们要精准把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主攻方向,找准工作着力点和突破口,积极采取措施,推动国内循环和国际循环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高质量发展,必须更好发挥财政政策调控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宏观调控必须适应发展阶段性特征和经济形势变化,该扩大需求时要扩大需求,该调整供给时要调整供给,相机抉择,开准药方。近年来,根据调控需要,不断调整完善积极的财政政策内涵,政策工具也日益丰富,有效降低了经济周期波动影响,有力维护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下一步,将按照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完善宏观经济治理,加强宏观经济形势分析研判,及时准确提出财政政策调控建议并抓好贯彻实施,促进经济总量平衡、结构优化、内外均衡。
强化高质量发展目标引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的历史方位,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保障国家重大战略和重点任务实施,财政资源配置、政策供给向构建新发展格局聚焦用力,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支持科技自立自强,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升级,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牢牢守住安全发展底线,推动高质量发展。
加强逆周期调节。统筹考虑社会主要矛盾阶段性特征、经济周期变化和经济财政运行情况等因素,兼顾稳增长和防风险需要,集成运用、优化组合各项财税政策工具,科学确定赤字率、政府债务规模、税费政策,开源节流、盘活存量、用好增量,保持合理支出强度,实现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和跨周期设计相统一,促进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注重宏观政策协调配合。完善宏观政策协调机制,加强财政与货币、就业、产业、投资、消费、环保、区域等政策的配合,形成宏观政策调控合力。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深化与主要经济体和国际组织财经交流合作,加强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协调,推动完善全球与区域经济治理,努力营造良好的外部经济环境。
促进财政政策提质增效。政策操作上更加精准有效,把握好财政政策调控的重点、力度、节奏和时机,不断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完善政策实施机制,在区间调控基础上加强定向调控、相机调控、精准调控,增强调控的针对性、前瞻性和灵活性。强化预期管理和引导,定期发布财政政策执行情况报告,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更好发挥政策效能。
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高质量发展,必须加快建立现代财税体制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税体制改革全面发力、多点突破、纵深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更加完善,财政体制进一步健全,税收制度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现代财政制度框架基本确立。必须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部署要求,巩固拓展改革成果,建立现代财税体制,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深入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预算编制全过程,强化对预算编制的宏观指导,增强对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的财力保障。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将依托行政权力、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以及特许经营权拍卖收入等按规定全面纳入预算,依法依规将部门或单位取得的各类收入纳入预算。推进财政支出标准化,建立国家基础标准和地方标准相结合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体系。强化预算约束、执行监控和绩效管理,加快建设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不断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
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落实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着力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在中央统一立法和税种开征权的前提下,通过立法授权适当扩大省级税收管理权限。优化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支持力度,完善地区间支出成本差异体系,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推动财力向困难地区和基层倾斜,逐步建立基层“三保”长效保障机制。
完善现代税收制度。随着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按国际可比口径计算我国宏观税负水平从2016年的28.1%降至2020年的24.4%,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从17.5%降至15.2%,处于世界较低水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政府公共服务保障水平需要不断提高,宏观税负宜保持总体稳定,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财力保障。同时,在保持现阶段流转税、所得税双主体税制基本稳定基础上,不断优化税制结构,更好发挥税收功能作用。健全直接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进一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培育地方税源,结合立法统筹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
完善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直达机制是提升财政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绩效的重要创新,在保持现行财政体制、资金管理权限和保障主体责任基本稳定的前提下,采取“中央切块、省级细化、备案同意、快速直达”的流程,将财政资金精准投放到终端,支持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加快直达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完善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动态跟踪执行情况,加强分析研判,严格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快速落实到基层和单位,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惠企利民作用。
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稳步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做好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必须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加自觉地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门坚决保障好民生支出,推动完善相关领域支出政策和机制设计,促进改善民生,广大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增强。2016年至2020年,财政用于教育、社保就业、卫生健康等方面支出平均增长6.7%、10.8%和9.9%,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均增长21.9%,基本养老、城乡低保等保障水平逐年提高,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稳步增加。下一步,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民生支出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财力状况相匹配,支持发展各项民生事业,不断提高人民生活品质。
继续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有效的防疫工作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落实好财政资金和政策保障,在支持做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同时,对医保基金负担的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给予补助,实施居民免费接种政策,加快推进疫苗接种工作。推动健全公共卫生应急处置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对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支持。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提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推动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落实就业优先政策,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落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一般不低于4%的要求,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促进教育高质量发展。推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支持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完善残疾人、儿童等帮扶保障制度。
推进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在统一缴费政策、规范省级统筹基础上,稳步推进全国统筹,完善中央与地方养老保险责任分担机制,明确各级财政养老保险支出责任,建立合理稳定的投入机制,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积极参与重大公共政策研究,推动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健全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综合考虑物价、工资增长等因素,合理确定养老金待遇调整水平。建立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相适应、与各方承受能力相匹配、与基本健康需求相协调的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
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推动完善以市场为基础的初次分配制度,支持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和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促进机会均等,推动健全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履行好政府再分配调节职能,加大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和精准性,合理调节城乡、区域、不同群体间分配关系,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增强社会保障待遇和服务公平性、可及性,支持发挥慈善等第三次分配作用,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
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防范化解涉及财政领域的重大风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发展进入各种风险挑战不断积累甚至集中显露的时期”“必须把防风险放在突出位置”。近年来,财政部门坚持底线思维,扎实做好地方政府债务等风险防范工作,政府部门宏观杠杆率显著低于全球和发达经济体平均水平,财政状况总体是健康的。下一步,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风险意识,加强研究预判,平衡好促发展和防风险的关系,继续抓好存量风险化解和增量风险防范,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健全债务限额确定机制,充分考虑地方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及项目收益,合理确定债务限额。完善以债务率为主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强化风险评估预警结果应用。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支出需要,合理把握债券发行节奏,推动各地做好项目储备,优先选择成熟度高的项目予以支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掌握项目资金使用和建设进度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避免债券资金沉淀闲置。
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坚决遏制增量,落实地方政府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隐性债务的要求,决不允许通过新增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积极稳妥化解存量,强化与金融系统协同配合,对隐性债务实行穿透式监管,加强对化债情况审计核查,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化债工作扎实推进。健全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务违约处置机制,坚决防止风险累积形成系统性风险。加强督查审计问责,严格落实政府举债终身问责制和债务问题倒查机制。
兜牢基层“三保”底线。中央财政加大对地方的支持力度,省级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统筹中央转移支付和省级自有资金下沉财力,优化省内财力分配格局。县级财政要坚持“三保”支出优先顺序,坚决避免因管理不到位而出现问题。强化监测督导和库款调度,加强对地方“三保”支出、库款管理等情况的统一监测预警,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有效防范运行风险。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情况、财力状况安排民生支出,推动建立民生支出清单管理制度,从严掌握提标扩面等增支政策,确保地方财政可持续。
文字来源:2021年5月6日《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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