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中国法律评论 ,作者中法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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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读君按:最近两天知名钢琴家嫖娼事件持续霸占热搜,消息放出当日,点击瞬间破亿。麦读君所在的法律人微信群里一如既往,略过吃瓜细节,讨论硬核法律知识。比如,如果不是当场被抓,定性时的口供到底有多重要;嫖娼固然有错,但几家官方媒体同时引导舆论式的报道,是否背离了行政法律的比例原则,等等。
再深入一步,卖淫是一个古老的社会现象,现在的我们该如何从社会学、法学角度,看待中国禁娼的现状与问题?麦读君找到这篇2016年的对谈,由第九届青年法学家车浩老师主持,知名社会学家潘绥铭、刑法学家陈兴良、北师大教授赵军三位老师谈了自己的看法。
作者=潘绥铭、陈兴良、赵军、车浩
来源=微信公众号 | 中国法律评论,节选
车浩:
卖淫嫖娼问题,在这几年引起很多关注,比如薛蛮子事件、黄海波事件、王全安事件,包括前不久发生的雷洋事件,它们的共性是都涉及到卖淫嫖娼的问题。作为一个人类最古老的现象,在中国社会当下,又非常敏感地触动着国人的神经。
对于这种现象的理解,恐怕不简简单单是某一个学科对它有全面的把握。的确,法律上规定了卖淫嫖娼的相关问题,这是制度上的规定。而很多人对这个问题的关注、了解更多是从社会学、犯罪学、公共政策等多个方面思考它、反思它。这样一个本身带有非常鲜明跨学科特色的话题,注定会引起大家跨学科的讨论。
接下来,我们首先把时间交给有“中国性学第一人”之誉的、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的潘绥铭教授。
潘绥铭:
我今天想谈的是“性产业在中国”。性产业是一个古老的职业,民国时期跟晚清最大的不同是性产业分布到交通线的沿线,开始第一次在县镇两级出现。1948年美国《纽约时报》做了一个调查(估算),天津卖淫小姐占总人口4%,上海3%,北平反而最少,是2%。
“娼”跟“妓”不一样,“妓”是指青楼,高档妓女,是文化层次比较好的。“娼”是指娼寮,地位非常低。民国时期,有的省禁,有的省不禁。全国没有统一的规定,天津完全合理合法,而且是登记的。
卖淫嫖娼在全世界有一个通行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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