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郭馨
继官媒下场对“佛媛”点名批评之后,“病媛”一词可谓是信手拈来。
日前,又有官媒带头批“病媛”们“生病住院”不忘在病房拍摄精致妆容照带货,引得网友们十分愤慨,甚至有部分网络用户在报道下方进行侮辱性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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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连权威媒体也就此行为点评称: 在这场拙劣的演出中,医院沦为了道具,消费者和病友成了被收割的“韭菜”。借助平台“加持”,找到了一些冲撞世道人心的敛财捷径,这样的商业模式是不道德的,是应该受到规束的。
但就在次日,多位被指“病媛”的女性发声,称自己住院为真,没有在病床上化妆带货。就几位当事人放出的各类诊断书来看,她们可能的确是癌症或疑似癌症患者。
身患重病已是足够辛苦,好在内心坚韧仍然热爱生活,愿意跟世界分享她们的伤痕,却要莫名遭受外界巨大的恶意。难以想象此次事件对这几位女性造成的打击和影响。
这个官媒报道疑似遭到反转的事件,受到了各界网友的广泛关注。而在这样的热点事件背后,往往折射出网络时代的法律问题。
1 “病媛”事件始末
2021年9月28日,一家颇有影响力的媒体报道称,继“佛媛”后,网上还出现了一批“病媛”: “(她们)总是在社交平台上,声称自己患甲状腺癌、甲状腺结节、乳腺癌、抑郁症,会先发一些配着自己带妆的精致住院图片的文字,介绍自己患有某种疾病;再过几天又称“已经痊愈”,开始分享自己的术后恢复心得。在此过程中,病媛会向网友们介绍疤痕修复贴、保健品等产品,并称自己亲自使用过,效果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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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佐证其文字描述,报道中使用了多张“病媛”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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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报道文章发出后,迅速受到广泛关注,诸多网络媒体对文章进行了转载,“佛媛后再现病媛”话题登上热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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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多位被指“病媛”的女性发声称,自己确实有生病经历,分享住院经过只是为了让更多人了解治疗过程,并不是为了带货。
时尚博主张吉晶女士在其微博上放出了浙大邵逸夫医院超声检查报告单,临床诊断为“双侧甲状腺结节”,并怀疑“腺瘤样结节”和“甲状腺癌”。张女士表示,自己手术当天的照片是老公拍的,本意是告诉亲友手术顺利不用担心,并没有化妆。自己也从没有直播带过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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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张女士外,在报道中同样被指为“病媛”的李女士和另一位网名为“喵喵王-X”的女士也发声澄清。 李女士表示,其于28日晚突然在微信上收到很多朋友发来“病媛”的截图,才知道自己在小红书发布的病床照被截图,作为“病媛”案例之一被报道。李女士在小红书上放出的出院记录显示,2021年7月25日至29日,她曾在江门市妇幼保健院因乳腺肿物住院4天。2021年8月27日至31日,她又在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因甲状腺癌住院4天。
微博认证为时尚博主的“喵喵王-X”也直接在微博上放出了自己的检查报告单,并表示自己只是一位喜欢记录的博主,自己做手术之前搜索过很多类似病例,方便自己了解病情,所以自己术后也分享了治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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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病媛”报道中,被媒体选取为配图的这几位“典型案例”很可能并不是报道内容所定义的“病媛”。 事实正在一定范围内被澄清。可是,因媒体报道失实、配图不当给几位女士造成的伤害,却已经发生。她们的生活因此次事件遭受了突如其来的变化,包括被无数网友谩骂,包括被周围的人误解,包括被“病媛”一词污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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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莫名遭受“病媛”指控的这几位女士,应该如何维权呢?
2 法律可以帮助她们做什么
值得欣慰的是,作为最容易遭受污名化的女性,这个群体正在变得勇敢和强硬。 9月30日,张吉晶女士已通过微博发出律师声明。该律师声明中,其委托律师表示,相关平台、用户未经核实擅自捏造、发布、转载不实内容并使用张女士个人照片,引发大量不当的网络舆情,已涉嫌严重侵害张女士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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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提出的声明事项包括:首先,涉案内容发布、转载者立即删除、停止传播一切有关张女士的不实信息。其次,涉嫌侵犯张女士名誉权的网络平台、用户于该声明发布之日向张女士公开赔礼道歉。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在理解上,诽谤是指将本来没有的事情说成是有、无中生有,所表述的事实是不真实的。
倘若几位发声当事人所回应的内容属实,结合她们近日所遭受的“网暴”也即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相关媒体很可能已经构成了民事意义上的诽谤,侵害了张女士的名誉权。 在责任的承担方式上,根据《民法典》第995条规定,名誉权被侵权人有权要求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请求赔偿损失。 目前,张女士的律师声明中已经包括了要求公开赔礼道歉的内容。
有网友称,有涉案媒体表示绝不道歉。这点不必担心,如果在名誉权侵权案件后出现被告拒绝履行判决中赔礼道歉内容的情况,法院通常将根据原告的申请,在特定网站或报刊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承担。
3 新闻报道文章的侵权边界
在这个流量经济的时代,新闻媒体追热点本身无可厚非,但在博眼球的过程中也应履行基本的行业义务。
针对为公共利益实施的新闻报道或舆论监督,《民法典》第1025条、第1026条一方面确立了新闻报道主体享有一定限度内的免责事由,另一方面也对“合理核实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限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据此,新闻报道内容的真实性以及其核实经过是判断相关主体是否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一大重点。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如何分析新闻报道的真实性,以及如何认定新闻媒体是否履行了法律要求的核实义务呢?我们梳理了3则裁判规则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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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闻报道要求的“真实”应当属于新闻真实,新闻真实与客观真实有所不同。当新闻媒体有合理的可信赖的消息来源,并且尽到了相应核实义务,那么即使所报道内容与客观事实存在某种偏差,其亦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相反,若媒体消息来源不具备合理的可信赖性,或者未尽到相应核实义务,未做到新闻真实,则构成侵权。
——北京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与《北京商报》社名誉权纠纷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4882号】
2. 新闻记者编发新闻报道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发布虚假新闻,新闻媒体应当从中立的角度报道新闻事件,不能为实现既定目的累积素材。若先入为主、预设立场,集中截取、援引引导性素材,影响读者对事实认定的,构成侵权。
——吕连松与消费日报社等名誉权纠纷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8376号】
3. 新闻媒体在承担重要的舆论监督职责的同时,必须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还需遵守中立、客观的原则。中立、客观要求新闻媒体从中立的角度报道,尽量报道不同立场的言论。客观反映事件各相关方的事实与陈述,避免只采用新闻当事人中某一方的陈述或者单一的事实证据。
——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IT时代周刊社名誉权纠纷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02006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6466号】
此外,对于网络平台而言,在网络、新闻报刊的运营过程中,也会有一些基本的审核标准和审查的规章制度,而相关的网站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核义务,违反了审查的规章制度,同样会因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而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著名传播伦理学者克利福德·克里斯蒂安说过: “从事媒介这种职业要求很高,这一行业中充满了模棱两可的情景和相互冲突的效忠对象”。
在事实尚未完全水落石出可能存在模棱两可时,在保护报道对象与披露更多细节的价值冲突中,应当选择怎样的笔触和立场去报道?是否要为了抢先发布独家消息而忽视审核义务?是否要为了获取最大程度的关注而不顾事实披露的准确程度?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无不折射出媒体深层次的价值观。
新闻媒体享有表达自由,具有对社会实行舆论监督的职能。但是新闻自由并不是无限度的自由,媒体从业者需要时刻明确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利和侵权责任的界限,才能守住新闻真实性的底线,避免新闻报道侵犯他人权益。 在信息的产生与传播几乎已经同步的互联网时代,我们都不要成为那个“病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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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