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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马线前未礼让,浙江一男子被判赔1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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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人邵某,在骑电动车通过人行横道时被机动车撞伤,至今昏迷,其家人起诉要求机动车司机席某及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827758.6元。

近日,柯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司机承担90%的赔偿责任,几个因素起了关键作用↓↓

2018年9月,席某驾驶机动车经过斑马线时,因未减速停车让行,与正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人行横道的邵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邵某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席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邵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邵某全身伴有多处骨折,伤情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护理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并进行了创伤性脑出血术,昏迷至今

之后,邵某家属向柯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席某及车辆的保险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席某认为,经柯城检察院认定,自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在责任认定过程中未对邵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性质进行鉴定,也未考虑邵某未佩戴头盔的情形,因此,自己在本次事故中最多只承担同等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席某在事故发生时处于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状态,是不得驾驶机动车的。席某在暂扣驾驶证阶段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情形,投保时本公司已将免责条款告知席某,故本公司不同意对本次事故进行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席某为实际侵权人,应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之外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责任承担比例,席某在暂扣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并且经过人行横道不减速,存在严重过错,且有悖于“衢州有礼”“礼让斑马线”的创文精神,结合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法院认定其在本案中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共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89806元。

判决后,考虑被告的履行能力,通过法院协调,被告席某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400000元,剩余款项从保险范围内直接向原告赔付。在处理保险赔偿时,承办法官考虑邵某仍需后续治疗,为减轻伤者家属的负担,保险未赔尽的部分暂留,作为邵某后续治疗费用,充分保障邵某的权利。

延伸阅读

上海一对夫妻约定假离婚买学区房,男方以离婚补偿款名义向女方转账近300万用以购房。没想到买好房后,妻子却不肯复婚了,丈夫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

那么双方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女方拿走的高额现金又该如何处置?这场荒唐闹剧有着怎样的来龙去脉?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为买学区房,夫妻“假离婚”

上海一中院介绍,2013年1月,小刚和小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小敏住进了小刚名下的房子里。两年多后,他们感情的结晶——女儿出生了。随着女儿渐渐长大,为了让女儿受到更好的教育,他们动起了再买套学区房的心思。

2019年,小刚和小敏看上了一套位于上海市区的学区房,但因二人已经有房,再次购房不符合首房首贷的优惠政策条件。于是,二人便商量着办理“假离婚”。因为小敏名下无房,在离婚之后,就以小敏的名义购买学区房,小刚将房屋的首付款以离婚补偿款的形式转给小敏。

同年7月,小刚和小敏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署《离婚协议》。协议中主要有三方面的约定:

1。关于抚养权:女儿归小刚抚养,小敏每月支付三千元抚养费至女儿年满18周岁。

2。关于婚后共同财产:双方现在各自名下所有的一切银行账户存款,归各自所有,不予以分割;宝马轿车一部归女方所有,车贷由女方承担;女方店铺及相关设施均归女方所有。双方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3。关于离婚补偿款总额及款项支付:男方支付女方补偿款300万元整。

离婚后,小刚将自己和母亲共有的一套房子变卖,并陆续给小敏转款共计294万余元。小敏用这笔钱付了学区房的首付,其间,两人仍在一起居住和生活。

妻子变卦,丈夫“人财两空”

房子买好后,小刚催促小敏去复婚,但小敏却告诉小刚,他们已经离婚了。惊诧不已的小刚接受不了这个事实,与小敏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小敏说什么也不肯复婚,并坚持说两人已经没有了感情,离婚是双方自愿的。

说好的“假离婚”买学区房,没想到妻子忽然变了卦。小刚试图努力挽救婚姻,但小敏就是不松口,还从家里搬了出去。见复婚无望,小刚虽后悔当初“假离婚”的决定,却也只能接受现实。

但想到《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以及转给小敏买房的294万余元,小刚还是气愤不已。他向小敏提出,要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归还购房款。

小敏却说,二人是协商过购买学区房,但与离婚无关。她和小刚因为经常争吵、感情不合而最终离婚,并且她也没有承诺过要和小刚复婚。《离婚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合法有效。294万余元是离婚补偿款,不是购房款,不需要归还。

为买学区房闹得人财两空的小刚,一气之下将小敏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或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小敏归还小刚个人财产294万余元,且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离婚已成事实,但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刚又撤回了要求小敏返还钱款和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表示《离婚协议》撤销或无效的后果另行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 小刚提供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显示,小敏在离婚前多次与小刚讨论购房政策、贷款优惠条件以及房屋置换方案,并在办理离婚登记的前一日,还催促小刚办理离婚,表示“怕政策有问题,而且离婚时间越长贷款越好办”,在离婚之后,小敏与小刚以及小刚母亲的对话中,又屡次提到“没有想过要真离婚”“因为要买房子,必须要离婚”等,并认可曾说过“房本下来一年复婚”。以上说辞均体现出小敏非真实的离婚意愿。

一审判决支持小刚的诉请,《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同时小刚表示撤回要求小敏返还钱款和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离婚协议》无效的后果另行处理,是小刚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小敏对此亦无异议,法院予以准许。

一审判决后,小敏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小敏称,离婚补偿款是小刚为了拿到女儿抚养权才给她的,并不是给她买房的,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小刚的原审诉请。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综观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后所进行的多次对话、微信聊天,可以充分认识到双方办理离婚是为了购买房屋,二人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为了达到上述购房之目的而达成的虚假意思表示。虽然协议中约定了小刚需要补偿小敏300万元,在协议签订后,小刚也向小敏进行了转款,但该款项实为购房所需。

在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确认了双方婚后并无如此大额的财产,小刚向小敏所转之款项也是出售了其与案外人共有的房屋后所得款项,若如小敏所述小刚是为了得到女儿抚养权而向其支付补偿款,那么该补偿款也应在其可控、可承受范围之内,现在的款项完全不在小刚可承受范围之内,与其收入完全不匹配,所以小敏所述的该点意见完全不符合常理、不符合实际情况。

上海一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都市快报、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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